服貿協議文本說明:定義與範圍

楊貴智

2014-03-29發佈

2023-03-05更新

服貿協議文本說明:定義與範圍

服貿協議文本說明:定義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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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協議不涉及公共採購、政府依職權提供的公共服務及補貼補助政策。也不會提供大陸人取得居留權、藍領勞工就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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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協議文本說明:定義與範圍

服務貿易協議不涉及公共採購、政府依職權提供的公共服務及補貼補助政策。也不會提供大陸人取得居留權、藍領勞工就業權、以及免簽待遇等入出境及移民待遇。
本計劃為使讀者理解服貿協議文本各條規定的內涵,將陸續就服貿協議涉及的各項議題進行說明,分別有:規範範圍、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合稱公平待遇)、訊息公開與提供、技術性貿易障礙、競爭政策、緊急磋商、匯兌安排及收支平衡例外、一般例外、市場開放義務、承諾表修改。
由於涉及議題眾多,本文先就服貿協議的規範範圍進行說明,也就是第一條目標、第二條定義,以及第三條範圍。

貴智主筆

第一條:目標

國際條約習慣上會在第一條或前言載明本條約的目標為何,功能在於未來若締約國對理解條約內容發生爭議,雙方同意的目標可以作為解釋條約內容的依據之一。


第二條:定義

為了避免雙方對於用字遣詞的理解不同造成日後爭議,條約及法規多會定義本公約下各個專有名詞的特殊定義,因此如果我們想知道服貿協定的某些用詞的意義,在去查字典前要先看看條約本身是不是已經幫這個字下定義了哦。尤其同一個詞彙的意義,法律用語常常與口語意思不同,舉例來說,像是提到「服務貿易」這四個字,我們通常會聯想到的是各式各樣的服務業,但是其實服貿協議對於服務貿易限於以下四種服務形態,這就是我們要注意的地方。由於服貿協議提供的定義很多,接下來只就文義複雜難解的第五款定義作說明,其他比較簡單的就忽略了。

(一) 代表的是「跨境提供服務」: 允許他國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電話等方式為本國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就是這裡所指的服務態樣。例如A國律師以網路會議的方式為B國公司提供咨詢服務。

(二) 代表的是「境外消費」:允許他國服務提供者在其本國內,為赴當地之本國人民提供服務。例如台灣人搭飛機到日本觀光消費,就是這裡所指的態樣。

(三) 代表的是「商業據點呈現」:允許他國服務提供者至本國開設分公司、或是設立一新公司等商業組織。由於商業據點呈現通常涉及「國際投資」因此若要深究此一態樣,還要參照國際投資相關規範,本文不深入說明。

(四) 代表的是「自然人呈現」: 允許他國服務提供者派真人到其本國提供服務。通常此種服會都會涉及中長期的工作簽證問題,因此通常會設下條件,例如說服貿協議規定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第五款定義了什麼人可以被視為是服貿協議定義下的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人就是服務提供者,應無疑問。但是有一種情況比較特別,就是跨國公司的形態。假設有一間跨國公司提供資料庫服務(CPC844),消費者可以在家裡直接連上母公司網站使用資料庫服務,而跨國公司為了推廣生意,決定來台灣設立子公司招攬生意,此時會出現一個疑問:也就是實際提供服務的還是母公司,而不是子公司,但是來台灣設立商業據點的是子公司。按照畫紅線部分的規定,此時母公司雖然不是實際來臺灣設立商業據點的公司,但是也可以透過子公司享受服貿協議提供的各種待遇。再來是畫藍線的部分,由於跨國公司可能在很多國家都有設點,此時能夠透過台灣子公司享受服貿協議待遇的只有設在大陸的母公司,設在其他國家的子公司不能享受。

 


第三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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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共採購即是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議題因為較為敏感,政府採購支出也涉及一國如何運用財政措施達成經濟政策目標,換句話說,政府如果向國內廠商進行採購,納稅人的錢至少還留在自己國人口袋中,此時按經濟學理論,由於錢還留在國內經濟體系,有效地運用政府採購此財政政策,可以帶來提升國民所得的效果;相反地,如果向外國人進行採購,錢就會被外國人帶走了。因此WTO政府採購協定截至目前為止仍然只有已開發國家參與。

我國雖然加入了WTO政府採購協定,該協定規定締約國必須開放政府採購給其他締約國,但是大陸並沒有加入政府採購協定,因此我國雖無明文規定禁止政府機關向大陸廠商從事採購,但根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7條的規定,對大陸廠商無需提供平等受邀之機會、適用關於投標廠商資格及平等對待之規定,也可於招標文件明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投標。服貿協議也排除了政府採購的適用,換言之就算大陸人來台灣賺錢,也不能藉此主張應在政府採購程序下獲得和台灣人相同平等的待遇。

(補充說明)
政府採購法第21條規定:「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第37條第1項:「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第57條第2項:「二、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這些規定旨在保障投標廠商獲得平等的承包機會。
但是根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若廠商來自非WTO政府採購協定締約國,該國與我國也沒有簽訂跟政府採購有關的雙邊條約,我國政府對於這個廠商就不用提供前面這些保障平等的待遇。
大陸不是WTO政府採購協定締約國,而服貿協議排除了公共採購的適用機會,所以雖然我國目前本來就不禁止大陸廠商來台投標,但是服貿協議不會使台灣政府有義務平等對待投標的大陸廠商。

再來公共服務往往涉及一國基本民生需求,也涉及安全問題。例如說水、電、國防、鐵路、司法等服務在我國均屬於公部門職權提供的服務,針對此種服務也不予開放。

最後是補貼或補助,國家有時候為了扶植特定產業,或是有意保護幼小產業,會以提供補貼補助的方式達成政策目標。本條將此種補貼措施排除在服貿協議之外,避免當我國政府要提供產業補貼,大陸服務提供者同時根據「公平待遇」主張我也要拿補貼。然而補貼往往會形成不公平競爭,因此同時規定了如果補貼形成了不公平競爭,影響了一方按服貿協議承諾所應享有的權益,可以請求磋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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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務模式(三)商業據點呈現和(四)自然人呈現兩種型態下,大陸服務提供者必須派遣經理人或專家進入臺灣境內才能提供服務,因此會涉及許多入出境及居留的法規。WTO GATS 自然人移動附件這段此議題做出規範,服貿協議則約定直接準用該規範的規定。

根據該附件第2條,服貿協定不適用於影響自然人尋求進入會員就業市場之措施,亦不適用於有關永久性公民權、居留或就業之措施。換句話說,服貿協議不能作為提供大陸人進入臺灣就業的法律依據,也不能作為大陸人永久性公民權、居留的法律依據。因此服貿協議不能禁止臺灣拒絕大陸人申請永久居留權或是禁止大陸勞工來臺就業的措施。這一條規定也意味著服貿協議不開放藍領勞工來臺。

第4條規定服貿協議不應禁止會員採取管制自然人進入其領域或在境內短期停留之措施。也就是說臺灣仍得繼續實施入出境措施,要求大陸人來臺仍然必須依法取得簽證或其他合法文件。大陸人不能主張要求我取得簽證才允許我入境是妨害自由貿易的措施。但需注意的是,第4條亦規定,兩岸不得透過此種措施使對岸人民在特定承諾下所獲利益因而喪失或減損。也就是說不可以故意用刁難別人的入出境政策,實質上讓大陸人不能來台灣做生意。


結論

服務貿易協議並不是生效之後,臺灣的所有服務貿易市場都會開放,公共採購、政府依職權提供的公共服務及補貼補助政策。開放服務貿易雖然勢必涉及大陸人民入出境臺灣的規定,但是服務貿易協議不會作為大陸人取得居留權、藍領勞工就業權、以及免簽待遇等入出境及移民等措施的法律依據,大陸政府不能依據服貿協議要求我國提供前述入出境及移民待遇。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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