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急需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立法—酒醉駕車的微實證考察

江鎬佑

2015-02-15發佈

2023-03-05更新

我們急需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立法—酒醉駕車的微實證考察

我們急需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立法—酒醉駕車的微實證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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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駕車真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最大的殺手嗎?同樣作為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未注意車前狀況也同樣威脅著大眾的生命,然而為何我們「厚此薄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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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急需未注意車前狀況的立法—酒醉駕車的微實證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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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如果讓台灣民眾票選整部刑法典中最惡名昭彰的犯罪行為,第185條之3條的不能安全駕駛罪也就是俗稱的 酒醉駕車 大概是排行榜上數一數二的,在排行榜能與之一較高下的大概只有妨害性自主罪(包含各類型性侵害跟猥褻)跟殺人罪。探究其原因莫過於酒醉駕車行為因為每每造成重大傷亡,再加上媒體聚焦於部分重大案件所生,然而酒醉駕車真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最大的殺手嗎?同樣作為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未注意車前狀況也同樣威脅著大眾的生命,然而為何我們「厚此薄彼」呢?

二、關於酒駕的立法歷程與簡單統計數據

關於酒醉駕車的規範從1996年大幅調升罰鍰及1999年入罪化以後可以說是朝著重刑化的目標前進,而這樣的重刑化到底有沒有用呢?我們可以從相關修法的歷程(點此看修法歷程表格)中觀察發現:首先,從數據來看,單純從發生件數來看酒醉駕車似乎有隨著2011年就酒醉駕車致人死傷的立法而在2011年到2013年間產生發生件數穩定下降的效果。但是我們可以單純的就斷定這樣的下降是重刑化所帶來的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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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國發會: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

本文認為恐怕不能如此簡單判定。

一來是從1999年酒醉駕車入罪後,酒駕傷亡總數穩定的增加2011年的酒駕傷亡總數甚或是2004年的1.5倍,其增加幅度非常驚人。若單看這段期間,每次的調整罰鍰跟刑罰化並無法帶來效果。

再者,2011年以降酒駕死亡數在這三年來的顯著下降到底是受惠於重刑化?還是輿論效應下駕駛者的自我警惕?抑或是伴隨著修法的加強取締,在沒有進一步的研究分析,筆者以為實在不宜將此結果直接歸諸於加重刑罰的功勞,但是若要說這樣的刑罰訂定完全沒有功用,這個結論也下的太早了。

三、為什麼是酒醉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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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警政署 http://talas-pub.iot.gov.tw/TBfiles/102_A.aspx )

上圖中BAC值(Blood Alcohol Content)所指的是血液中所含有的酒精度,從上圖我們可以知道當血液中所含的濃度越高時的確會造成越多程度的死亡人數(特別是比較bac值0.11+跟0.01~0.05間的差距),但是我們也可以從上表中得出大部分的車禍原因並不是肇因於酒醉駕車,這點利用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與醫療費用支出-以99年資料為例」此專題研究中的下表更可以清楚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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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專題分析所提供的2008年到2010年間的肇事原因統計分析,姑且不論駕駛人因素的統計是不是存在複合式原因(如行為人超速、疲勞駕駛但亦有飲酒駕車的情形,此時酒醉駕車是否為主因?),我們都可以清楚發現除了酒醉駕車以外,未注意車前狀況也處於一個居高不下肇事原因,再看看以下2007年至2014年國道的肇事因素,也不難發現未注意車前狀況更是國道肇事的大宗,這樣的情況在喝酒不開車成為熱門問候語,酒醉駕車被大加撻伐、加強取締,再加上重罪伺候跟人們普遍的自我約束下,未注意車前狀況甚或超越酒醉駕車成為國道肇事的最大宗,若按照當初酒醉駕車入罪的邏輯,為了有效避免生命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消逝以及讓駕駛有效警惕車前狀況,在統計數據可支持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原因的大宗下,我們何以沒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入罪化」的大聲疾呼呢?

四、酒醉駕車跟未注意車前狀況跟疲勞駕駛差在哪?

今天將酒醉駕車立法的原因莫過於這是一個統計上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行為所以予以立法規範(也就是學理上的抽象危險犯),若暫且拋下這點讓我們單純檢視上述三個行為是不是真的差距甚遠。先從車禍肇事的後果來看,上述三個行為通通會造成生命的死亡,差別可能只在於所駕駛者為小客車、大客車以及附近的車流量而影響死亡的人數。

觀察駕駛人的心態,於刑法中依行為人基於故意、過失的不同即便造成相同的結果(如人死掉)會有不同的刑度。

直接故意

所謂的故意按照刑法第13條包含了兩種類型,第一種法條文字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道這麼做會造成怎樣的結果還是這樣去做,用台語來說的話就是「刁故意」(tiau-kòo-ì),譬如駕我開著車、前面有一個人背對著我,我知道踩油門往前一撞他會掛掉,我還是猛踩油門,因為我就是要讓他死。

間接故意

而第二種類型則屬「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用前面的例子來說,我前面有一個人背對著我,我踩油門往車子往前衝,我很可能會撞到他,他也可能會閃過去,但是我覺得就算撞到他也沒差啦!此時駕駛人是主觀上屬於一個「無所謂」(bû-sóo-uī)、「無要緊」(bô iàu-kín)的So what心態,如下圖就是故意心態的典型(讀者可參照原劇劇情可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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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自城市獵人第13集)

無認識過失

那麼過失呢?過失在法條的規範中也可以分成兩種類型,第一種是「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也就是行為人對於事情的結果不是「刁故意」(tiau-kòo-ì)也不是「無所謂」(bû-sóo-uī)、「無要緊」(bô iàu-kín),而是因為疏忽、輕忽造成結果的發生。

用駕車的例子來說,開車的人可能是邊鬥嘴邊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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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自韓劇-急診男女第10集)

或者是開車的時候深情的望著副駕駛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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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自韓劇-繼承者們第3集)

只要駕駛不是要故意造成車禍(當然編劇可能是故意的),且駕駛人理論上應該眼望前方注意車前狀況、雙手握好方向盤、注意車前狀況,在不是天邊飛來落石或是視線上力有未逮的狀況下造成車禍時,此時駕駛的心態上便屬於過失。

有認識過失

而過失的第二種類型規定在刑法第14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學理上稱之為「有認識過失」,行為人的主觀上雖然覺得可能會發生不幸的結果,但OS卻不停地出現「袂啦、袂啦」(bē-lah)的獨白。

如下圖就是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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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自韓劇-來自星星的你第一集)

貨車司機在路過斑馬線時不論是紅燈、綠燈、閃黃燈理應減速,因為司機應該可以預見道行人會走斑馬線,而斑馬線常常有人會冒出來的可能,但因司機確信小千頌依不會在行人號誌是紅色時還怒奔而過,所以抱持著一個「袂啦、袂啦」就沒有減速,若非秀賢歐巴降臨,千頌依只能送醫了。此時司機的心態就屬於上述的有認識過失。

在簡單分析完刑法的故意和過失的定義後,回到筆者一開始的問題,我們很難想像酒醉駕車的人是「刁故意」(tiau-kòo-ì)要去馬路上玩公路保齡球讓路上的人都一命嗚呼,對於自己跟他人的生命也不是撞死「無要緊」(bô iàu-kín)的心態。

不論是酒醉駕車或是疲勞駕駛者,其實多半抱持著「袂啦、袂啦」(bē-lah)的輕率心理,但是這樣的「袂啦、袂啦」(bē-lah)卻往往造成悲劇的發生筆者要繼續追問的是為什麼對於一樣的「袂啦、袂啦」(bē-lah)輕率態度我們在立法上給予不同的苛責罪刑(一般過失致死依刑法第276條:兩年以下;酒醉駕車致死: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若此時再將肇事機率與數據放入思考,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輕率駕車行為所造成的失事機率是否也不低呢?

五、酒駕,任何時候都要杜絕,不杜絕不行,你們想想,你帶著老婆上了路,吃著火鍋還唱著歌,突然間就被喝醉酒的人撞了!所以沒有酒駕的日子才是好日子!

本篇文章無意否定酒醉駕車入法規範的必要,況且酒醉駕車者上路的輕率態度的確較一般過失犯有處罰上的正當性(相較於一般的未注意車前狀況是上路後的輕忽,酒駕多為上路前的輕率,更有不生過失的機會),但是入法規範跟怎麼規範以及現行法規範是否妥當實屬不同層次的問題。只是希望在重刑化的洪流中帶來一丁點反思,期許在每次有重大酒駕新聞時,除了膝反射的加重刑罰外,可以加強其他有效的抑制方式諸如公眾運輸的普及化(特別是北、高以外的城市)、代理駕駛的推廣、加裝酒測汽車點火鎖、警察的加強取締(但現實上要考量警力有限的現實)。

*撰文:江鎬佑/責編:楊貴智;本文部分內容帶有個人觀點,請不吝提出指正與批評。


延伸閱讀:李佳玟,治酒駕用重典-一個實證的考察,月旦法學雜誌2013.12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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