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締結程序

白廷奕

2014-03-27發佈

2023-03-05更新

條約締結程序

條約締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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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服貿協議在內的兩岸協議不適用本文所討論的條約締結程序,請參照兩岸協議的國內生效程序,但由於法律理論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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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程序

*包括服貿協議在內的兩岸協議不適用本文所討論的條約締結程序,請參照兩岸協議的國內生效程序,但由於法律理論相同,讀者不妨兩篇同時閱讀。

條約締結程序可以概略分為三個階段:談判 ➙ 國內生效程序 ➙ 國際生效程序 & 內化為國內法。其中最重要的是國內生效程序。一般來說,條約如果規定簽署或完成其他手續即生效,就無庸進入國內生效程序,換言之,此時條約不需送立法院審議;相反地,若條約約定需要簽署國完成批准,條約就必須送立法院審議。若條約沒有規定生效程序,就必須按照我國外交部頒布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判斷。然而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只規範「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簽訂條約或協定」,由於當前我國政府兩岸政策下,並不把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國家,因此兩岸之間所訂立的文件不受該準則處理,而是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之,詳細說明請見兩岸協議的國內生效程序一文。

貴智主筆

談判

談判階段相當於我們在民法學習到的「契約磋商階段」,在本階段談判國就條約內容不斷交換意見,謀求達成「意思表示合致」。也就是說,談判國在本階段不會有負有任何條約義務。舉例來說,這個階段相當於到夜市買東西,雙方還在殺價的階段。

國內生效程序

在完成談判後,談判國會簽署條約並成為「簽署國」。但條約是否因簽署立即生效?必須依照條約約定之生效程序決定;也就是說,條約在簽署時即成立,但完成生效程序後才會生效,我們可以用「附條件生效」的類比方式來理解。舉例來說,爸爸到旅行社訂購去美國玩的旅行團,但是有時候擔心家人更想去日本,於是就在契約上與旅行社約定「契約經全家人同意才生效」。此時簽約時契約就成立了,但是全家同意後才生效。
在國際條約法下,國內生效程序指的就是「批准」;而依照我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之規定,國內生效程序可以按照條約的種類,分別透過立法院審議及立法院備查的方式完成。

約定簽署即生效

也就是說,如果條約規定經簽署、換文等方式就立即生效,此時條約就無庸進入國內生效程序。通常只有在條約涉及技術性或細節性的事項,此時因為此種條約內容完全落入行政權可以自己決定的範圍內,則通常會約定簽署即生效,若條約內容涉及修法立法,行政機關卻於談判時簽署此種條款,會發生行政權侵害立法權的效果進而違反權力分立憲法原則。依照我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此種條約必須不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也不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才能為之。順帶一提,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並無簽署即生效之規定。
 
舉例: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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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須經批准才生效

相反地,如果條約案涉及國家重要的事項或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甚巨,為求慎重,條約通常會直接規定要締約國完成國內「批准程序」才能生效。從國內法角度觀察,這是由於條約內容必須在未來內化為國內法,因此為了避免行政權得擅自以締結條約之方式從事立法行為,各國國內法都會有規定要求此種必須在締約國國會完成審議程序後才能生效的規定,也就是「批准」,因此批准制度在國際上行之有年。在此種情況下,即是各國按照自己規定的國內法程序完成批准,作為條約生效條件。根據我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咨請總統批准時,主辦機關應即送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完成批准手續。」
舉例如下:
聯合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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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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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由於條約已經有批准之約定,依照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9條,在我國的處理程序為立院審議,並無疑議。

若條約沒有規定國內生效程序該怎麼判斷?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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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狀況比較麻煩,必須依照「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之規定依序判斷,本文為協助讀者理解,將相關程序以類似心理測驗的方式呈現:

1. 為條約或協定?

這裡有一件事要注意,就是在「國際法」下,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文件就是條約,但是同一份文件符不符合國內法下對條約的定義,必須依照各國法律另行判斷。由於只有符合我國法定義的條約需要踐行審議程序,因此我們要先判斷這個條約是不是我國法定義下的條約。
我們看到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
第2條「本準則所稱條約,係指左列國際書面協定:
一、具有條約或公約之名稱者。
二、定有批准條款者。
三、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四、內容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之效力者。
本準則所稱協定,係指前項條約以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名稱及方式為何。」

因此若符合(一)~(四)款其中一個,該文件就是條約  繼續依第九條判斷

一個都不符合的話就不是條約,即為條約以外之國際書面協定 ➙ 立法院備查即可
 

2. 若為第2條所稱條約,程序為何?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
「條約案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條款,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一、經法律授權簽訂者。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 是否稱為條約及公約有批准條款
⇒ 其中一個符合,須送審議。
⇒ 均沒有,則判斷是否落入
    「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者。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落入其一,備查即可;反之,須送審議。

國際生效程序

條約在締約國完成國內生效程序後,如果有國際生效程序之規定,亦應踐行,此通常發生在多邊公約,由於多邊公約締約國眾多,並非每個國家都能順利迅速完成簽署,因此通常會滿足一定條件才會生效。

生效門檻之規定

有時候為了避免早批准的國家比較早就被公約拘束,或是很多國家簽署,卻到最後只有寥寥可數的國家完成批准,導致批准國太少實際上無法達成公約目的,就會約定批准國要達到一定數量門檻,公約才會正式生效。

舉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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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

條約有時候會要求完成批准程序的國家,向有關單位存放批准書以通知其他簽署國其已完成國內生效程序。
舉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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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由於我國國際地位艱困,2009年我國向聯合國秘書長送交存放書時遭到退回,因此我國將此存放義務與條約生效義務脫鉤處理,認為條約之國內法效力自完成國內必要程序後即發生,並自行訂立兩人權公約施行法,與存放義務無涉。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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