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法院都判決了,為什麼還要到英國法院告林克穎?

楊貴智

2014-06-13發佈

2023-03-05更新

臺灣法院都判決了,為什麼還要到英國法院告林克穎?

臺灣法院都判決了,為什麼還要到英國法院告林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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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英國的1982年Civil Jurisdiction and Judgments Act,英國法院以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為原則,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也是以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為原則,但若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被告沒被通知外國訴訟而因此根本沒有參加過訴訟、外國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違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或該外國法院曾經拒絕承認我國法院判決,此時臺灣法院就不會承認外國的判決。當外國法院判決被台灣承認,原告就可以請求臺灣法院執行該判決,當事人也不可以在台灣就相同的事項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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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院都判決了,為什麼還要到英國法院告林克穎?

本文以討論林克穎案民事判決為主題,
至於林克穎引渡判決一案,將另以專文介紹。
林克穎原名柯睿明,1998年曾因違反《著作權法》被起訴,審判時出境再改名林克穎來台,化身英商恩禧台灣分公司執行長,直到本案爆發,才被揭發改名避審判紀錄。2010年3月25日凌晨四時許,林克穎連趕兩場酒店攤已爛醉,卻堅持開賓士車上路,結果在北市東區撞死送報貼補家用的32歲孝子黃俊德,事後不認罪,被依過失致死、公共危險及肇事逃逸三罪起訴並限制出境至今。一審原判林克穎兩年半徒刑,但二審痛批林毫無悔意且拒絕賠償家屬,去年七月改重判四年,其中公共危險和過失致死罪各處六月、一年四月徒刑確定,僅肇逃部分上訴三審至去年底才確定。林克穎趁北檢尚未收到確定判決的空窗期,2012年八月八日利用前下屬David名義買一張飛往英國的單程機票,八月十四日上午持David護照,從桃園第二航廈大方搭乘長榮班機經曼谷飛往英國。(蘋果日報2013年01月30日報導:撞死孝子 英商發監前落跑
我駐英國代表處於2014年2月13日代表被害家屬於英國皇家高等法院向林克穎提出民事求償,英國法院審視原、被告雙方所提證據後,判決承認我國民事判決並即刻下達法院命令。英國法院判決承認我法院所判林克穎應向被害家屬賠償近新臺幣908萬元。(外交部新聞稿)

  • 這個案件有什麼特別的?

一般民眾看到這個新聞,可能會以為是家屬派律師到英國法院打官司,在法庭上舉證歷歷,在一場精彩的法庭辯論後取得一紙勝訴判決,讓正義最終獲得實踐。但事實上,由於林克穎害死黃俊德此一事實已經被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完畢,家屬也在臺灣打贏了官司,因此英國法院實際上處理的問題,是「要不要承認這個臺灣法院做成的判決」。也就是說,英國法院並沒有討論「林克穎到底有沒有害死黃俊德」、「林克穎到底該不該賠償家屬」這些問題,而是直接討論「臺灣法院已經判決林要賠錢了,那英國法院應不應該執行這個臺灣法院的判決呢?」
  • 家屬為什麼要大老遠跑到英國法院打官司

首先,在法院打贏了訴訟後,法院不會主動叫敗訴的被告掏錢出來,必須由原告拿著勝訴判決到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才會開始進行大家熟悉的「查封拍賣」之類的程序,來實現判決內容。
然而林克穎已經逃回英國,而且沒有在台灣留下財產供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被害人家屬就算請求臺灣的法院執行判決,法院也只能空手而歸。然而林克穎是英國人,理論上在英國或歐洲會有財產,因此家屬此時可以採行的方法就是到英國,請求英國法院承認臺灣法院的判決後,進而在英國強制執行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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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林克穎案的英國皇家高等法院)
  • 為什麼英國會承認臺灣法院的判決,而不是自己再重新審理林克穎一次

法院判決為國家主權以司法權之方式具體表現,因此原則上法院判決只在該國境內有效,其他國家理論上可以不予理會。然而,近代以來交通科技逐漸發達,跨國互動日漸頻繁,涉外案件夜日益增加,若只因為民事案件當事人國籍不同,導致當事人必須到不同國家進行訴訟,或者是同一個訴訟明明在外國審理過,卻在不同國家又重複進行,不僅浪費時間、人力、金錢,對於國際交流秩序之維持也沒有幫助,因此基於尊重他國主權及國際禮讓等原則,各國民事訴訟法大多承認外國法院的確定判決,但同時考慮各國法律及民情不同,各國法律也會設下相關的限制條件。
根據英國的1982年Civil Jurisdiction and Judgments Act,英國法院以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為原則,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也是以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為原則,但若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被告沒被通知外國訴訟而因此根本沒有參加過訴訟、外國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違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或該外國法院曾經拒絕承認我國法院判決,此時臺灣法院就不會承認外國的判決。當外國法院判決被台灣承認,原告就可以請求臺灣法院執行該判決,當事人也不可以在台灣就相同的事項重新起訴。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據此可知,由於兩岸關係特殊,臺灣法律並不以承認大陸法院判決為原則。而在大陸法院判決被認可後,勝訴的原告雖然可以開心的執行大陸判決,但由於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換句話說,認可的效力只有「執行判決」的效力,敗訴的那一方不用氣餒,有心的話仍然可以在臺灣法院就同一事項重新起訴,追求敗部復活!
  • 這個判決是否意味著英國終於承認臺灣了

由於不論稱「中華民國」還是「臺灣」,我國的國際地位都非常艱困,但是我國政府有效存在、獨立運作的事實是無法爭執的,包括英國在內的多數先進國家人民與台灣均有密切來往,因此大多不會以臺灣外交地位不明為由拒絕承認臺灣判決,而是會以迂迴的方式承認臺灣判決。在本案中,英國法律規定承認任何「any country or territory outside the United Kingdom」(任何在大英帝國以外的國家或領地)所做成的判決,據此該法院認為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有效存在、獨立運作的事實係無法否認,因而賦予臺灣相當於「領地」的地位。但是不表示承認臺灣是一個國家。順帶一提,通常各國的法院並無權限承認一個政治實體是不是國家。

  • 林克穎案給大家的啓示

在這個全球化的社會,現今科技發達、國際合作日益頻繁,尤其先進國家間的司法互助建制已逐漸完備,除非我們可以逃到非洲或大洋洲一些鮮為人知的國家,否則,法網恢恢、密佈全球,政府如果有心,逃到天涯海角也是躲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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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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