魁北克的前途誰決定?淺談魁北克獨立運動

白廷奕

2014-06-27發佈

2023-03-05更新

魁北克的前途誰決定?淺談魁北克獨立運動

魁北克的前途誰決定?淺談魁北克獨立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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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認為,無論依據國內法或國際法,魁北克省均無片面脫離加拿大聯邦權利,但若是魁北克人民透過獨立公投,以多數決表達獨立意志後,加拿大政府便負有「協商義務」進行修憲。這個見解使得加拿大政府不用擔心魁北克會以一個公投就分離出去;另一方面,當魁北克人民對於自己的前途已經清晰的決定選擇獨立後,法院也認同加拿大政府有和魁北克人進行協商的義務。維持國家的完整與尊重魁北克人民的決定自己前途的權力,法院這個咨詢意見中試圖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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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北克的前途誰決定?淺談魁北克獨立運動

加拿大法院認為,無論依據國內法或國際法,魁北克省均無片面脫離加拿大聯邦權利,但若是魁北克人民透過獨立公投,以多數決表達獨立意志後,加拿大政府便負有「協商義務」進行修憲。這個見解使得加拿大政府不用擔心魁北克會以一個公投就分離出去;另一方面,當魁北克人民對於自己的前途已經清晰的決定選擇獨立後,法院也認同加拿大政府有和魁北克人進行協商的義務。維持國家的完整與尊重魁北克人民的決定自己前途的權力,法院這個咨詢意見中試圖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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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北克地理位置)

講到獨立運動,魁北克獨立運動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事件,而其中特別難能可貴的地方在於,魁北克與加拿大以近乎和平的手法處理該地區人民政治與文化的自主意志,自然是國際社會所傳唱的佳話。

法國人曾經在魁北克建立過殖民地,並以這地方為中心控制了整個加拿大。 1763年,法國在與英國戰爭十年後敗北,被迫將加拿大割讓給英國,但魁北克依舊與法國有密切的經濟與文化聯繫,不僅魁北克省在憲法中享有特殊地位,魁北克也不同於加拿大繼受英國習慣法(Common Law)的法律制度,而是施行法國民法制度(Civil Law)。不僅與加拿大英裔族群的差異不斷擴大,而該地區的實質利益也經常被忽視,因此族權分裂的劇碼一再上演,促使魁北克一直試圖脫離加拿大,渴望成立獨立國家,因此於1980與1995年分別舉行了兩次獨立公投,但是都沒有成功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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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樣政治與法律錯縱複雜的問題上,加拿大政府選擇了在公投之後,就加拿大國內法,以及國際法下關於魁北克獨立脫離聯邦的問題,依據該國最高法院法第53條,向最高法院提請裁定諮詢意見。這就是大名鼎鼎的【魁北克脫離聯邦諮詢意見(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1]。其中包含了三個問題:

(1)依據加拿大憲法,魁北克是否有 ”片面(unilaterally)” 脫離聯邦之權? 

(2)依據國際法,魁北克是否有 ”片面(unilaterally)” 脫離加拿大之權?

(3)以上二項權利是否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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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魁北克省旗)

最終,加拿大最高法院依據憲政基本原則及國際法法理,認為無論依據國內法或國際法,魁北克省均無片面脫離加拿大聯邦權利。[2] 就是說,加拿大最高法院認為,依法魁北克不可在缺乏母國同意的情況逕自宣布獨立後直接可以變成國家。舉一個相反的例子,新加坡就是在原母國馬來西亞同意下獨立建國。但若是魁北克人民透過獨立公投,以多數決表達獨立意志後,加拿大政府便負有「協商義務」。

到底什麼是諮詢意見? 要獨立找法院 是要透過勝訴判決建國嗎?

法院之所以存在的功能就是定紛止爭,所以不斷地被強調的是解決紛爭的功能。雖然一般來講這個功能都是透過結解決確實發生的爭端來實現,但是在很多國際或國內的法院裡頭,也有以強調法院的法律專業權威性,賦予法院提供法律諮詢意見的權力。所謂法院的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通常指的是,在面對複雜的事件時,法院專門針對法律層面的問題,所提供的意見與看法,而這樣的意見通常是不具法律拘束力的,所以通常不會有原告、被告,也不會有產生效力的判決。就因為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通常法院的諮詢意見就會被拿來當作緩衝政治衝突的潤滑劑,也因為法律是政治社會族群的共通語言,所以透過法律的解釋,更能達到雙方溝通和解共存的可行管道。有名的例子當屬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的諮詢意見:像2010年就曾經針對科索沃片面宣布獨立的國際法議題做成諮詢意見(之後以專文介紹)另外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也可以提供諮詢意見。但我國最高法院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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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說什麼?

加拿大國內法?

在國內憲法的方面,雖然最高法院不認為魁北克有逕自分離出去的權利,但是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國內法上魁北克沒有被賦予片面獨立的權利,但是在魁北克公民複決之後,「憲政基本原則」——課予所有聯邦成員「協商」憲法增修之義務,也就是說當魁北克清楚地表達「我要獨立」,加拿大政府必須坐下來和魁北克商談解決之道,而不能單純因為魁北克不能逕自獨立出去就不甩他!

法院解釋,民主制度是一種基本價值,不僅涉及組織架構,還包含個人權利。換言之,而民主制度不單只是程序性的多數決制而已,尚包含個人權利的實質保障。法院依據加拿大四項憲政基本原則: ( l )聯邦制度、( 2 )民主制度、( 3 )憲政法治、( 4 )保護少數,認為當魁北克人民之 ”明確多數” 就” 明確問題”,循 ”民主程序” 所表達之脫離聯邦意志,聯邦政府與其他各省應予 ”尊重”。也就是說,雖然不能片面獨立,但魁北克可以透過協商、獲得加拿大聯邦同意之後合法獨立,而當魁北克人民的政治意願已經清楚表達後,其他聯邦成員就不可以故意不和魁北克協商修憲事宜至於憲法應該怎麼修,法院表示此乃政治問題,法院無權回答。

國際法?

法院指出,民族自決( self-determination)在國際法下的意涵是,各民族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處理自己的事情。根據聯合國憲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及自決權之原則,各民族一律有權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並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發展,且每一國均有義務遵照憲章規定尊重此種權利。[3] 

然而,基於對國家主權之尊重,民族自決在適用上仍有所限制。基本上,國際上的認知是,民族自決權的行使不得被解釋為鼓勵採取任何行動侵犯主權和獨立國家的領土完整 (territorial integrity) 或國家統一 (national unity)。[4]所以一般普遍認可得以民族自決權獨立建國的是殖民地、非自治領土等「受外在政權力量統治」領土上尋求獨立自主之人民。[5]而像魁北克這樣一國內之特定民族或人民欲脫離既有國家而獨立成立新國家的情況,基本上只被承認擁有透過選舉選擇其政府形式之權[6],只有在極端特殊的情況,例如國家法令或制度故意壓迫特定民族,不僅拒絕該民族自由決定其經濟、社會及文化之發展,更故意排擠該民族參與該國政治[7]該民族被允許行使所謂救濟性分離(remedial secession)的權利主張分離、獨立[8] 。法院認為魁北克在內部民族自決權的行使上並沒有受到壓迫,所以在國際法上沒有行使外部民族自決的權利。

因為法院對前兩個問題的答案皆為否定,所以第三個關於如果國內法與國際法衝突的問題法院就沒有再深入探討。

結論

在此次魁北克的獨立問題上,就是因為實定法(編按: ex明確寫下來的法律規章) 沒有完全針對這個問題的直接規範,而魁北克能不能獨立的問題又涉及了該地區國內法與國際法下法律的定位,以及該地區人民的集體權利,所以透過諮詢意見,衝突的大家才知道真正的法律應該是怎樣解釋的,進而才有可能互相退一步妥協(或者說雙方都有台階下),避免大家的流血衝突。就是因為問題會產生的原因通常就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是規範的正當性出了問題(編按: 就是某個法規不被大家認為是好的、正確的法規),所以透過法院的公正法律邏輯演繹,通常就能帶領雙方走向和解的第一步。

這個諮詢意見做出來之後,魁北克與加拿大府方都表示滿意。此結果看似矛盾,但深入思考,即可發現法院的意見使得加拿大政府不用擔心魁北克會以一個公投就分離出去;另一方面,當魁北克人民對於自己的前途已經清晰的決定選擇獨立後,法院也認同加拿大政府有和魁北克人進行協商的義務。維持國家的完整與魁北克的前途,兩者在這個咨詢意見中取得平衡,魁北克人民的意志也獲得尊重。 而之後為了類似獨立公投事件之解決而立的清晰法案(The Clarity Act),也是以本次的諮詢意見為藍本建構。

參考文獻與註釋
[1] 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 [1998] 2 S.C.R. 217 
[2] <魁北克獨立問題之諮詢意見> ,陳盛, 問題與研究,民國94年,第44卷 第五期61-73頁。 
[3]民族自決體現於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以及公民暨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公約之中,其基本上是處理二次世界大戰後前殖民地和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問題上,應尊重當地民眾意願而允許其脫離殖民而獨立建國。
[4] 參見 1960年聯合國大會第1514(XV)號, 1970年第2625(XXV)號決議內容,及1995年聯合國50週年紀念宣言。
[5] 通常稱為外部自決(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例如: 2002年獨立的東帝汶( Timor-Leste)
[6] 通常稱為內部自決(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
[7] 例如被強勢壓迫而導致內部自決無法有效行使
[8] 惟此權利尚存有爭議。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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