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鄉土自己救,不要再有下一個氣爆

王鼎棫

2014-08-06發佈

2023-03-05更新

自己的鄉土自己救,不要再有下一個氣爆

自己的鄉土自己救,不要再有下一個氣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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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hoto pin 作者: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根據今年8月5日的蘋果日報指出:「經濟部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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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鄉土自己救,不要再有下一個氣爆

圖片來源:Photo pin
作者: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根據今年8月5日的蘋果日報指出:「經濟部昨召集『高雄石化原物料輸運管線清查平台』首次會議,發現國內法令可管理天然氣及石油管線,卻無可管理各類『石化管線』的專法,僅能靠業者『自主管理』。一場意外,凸顯政府的無能與失職!」 閱畢前開報導後驚覺,原來,造成如此傷亡慘重的石化原料傳輸竟截至目前為止皆無法可管,硬是讓人民居住在生命威脅之中;面對政府這樣的無能與失職,居民實在應轉進訴訟,爭取權利。是本文建議,受害居民得提起國賠訴訟,尤得以立法院為被告提起「立法怠惰國賠訴訟」。因為,此舉除得填補居民的損失外,更可讓法院一舉挑明「事件真正的窠臼」─立法怠惰,抓出隱藏的兇手而給予警惕,避免未來再度發生類似遺憾;簡言之,中央與地方不得再以「無法律作為依據」為由,放任各式工安問題叢生;立法院更不應坐壁上觀,視人民安全無睹。

立法怠惰國賠訴訟的意義與要件

所謂國家賠償,是國家就「故意或過失對人民造成的違法損害」進行賠償的一項機制;而立法者同作為國家機關之ㄧ,自不得免除相關責任。又所謂立法怠惰,則指立法者忽視其所負有的立法義務,而遲遲未立法的狀態。是將前後兩者合併觀察,可知若立法者早應立法,卻未立法,形成管制不足,致有損傷的話,人民即得針對該立法怠惰一事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而立法者處理政事千頭萬緒,一個法令才沒定好,很難馬上說他構成立法怠惰,所以一般認為,認定「立法怠惰」並要「聲請國賠」需具備下列情形:(一)具備「明文規定」或「得經推導而出」之立法義務、(二)前開義務之不履行、(三)不履行已逾越合理期間、(四)義務不履行與損害發生間具因果關係、(五)立法者故意或過失造成前述情形(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第2項參照)。

石化原料傳輸已行之多年,立法者放任風險實現,實屬怠惰而應賠償

首先,本案立法者的管制義務怎麼來的?憲法第15條規定明確指出,人民的生存權應予保障,是立法者即應發揮公權力的特長,居中制定相關條文,管制石化原料的傳輸過程,讓人民生存免於外在氣爆的威脅;再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因「傳輸管制」是對廠商營業自由的限制,視具體狀況至少應由法律先制定授權依據,再讓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而不是立法者兩手一攤,什麼管制內容都不規定。其次,要如何認定立法者之義務不履行已逾合理期間?據報載,高雄此次問題管線之埋下業已二十餘年,立法者早有大把時間針對相關立法資料進行整併並酌情安排審理時間;且規範對象極為類似的「石油管理法」,早在民國90年就已制定施行,更坐實立法者未花心力規範「石化原料傳輸管制」之不合理。再者,該怎麼說明不履行與氣爆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由於現時「石化原料傳輸」並沒有相對應之工安規定,則勢必淪於業者完全的自主管理;又種種跡象指出,此次丙烯洩氣係因管線腐朽所致,試想若有規定命官方為定期檢查,何以致生「長期衰敗之腐朽」?且人非聖賢,若無外力監督,另加成本考量,何能徹底自我砥礪工安?是義務不履行與氣爆損害間應具實質關聯。最後,固然立法者不是故意不制定前開規範以製造損害,可是其「應制定,能制定,而不制定」,亦難逃「過失」的指責。綜上,此等立法不作為係屬立法怠惰,應由立法院負起國家賠償責任。

只喊天佑高雄是不夠的,腳踏實地規劃工安才是正途

事發之後,輿論上出現許多「天佑高雄」的加油標語,各方捐款更是火速聚集;臺灣人的善良與互助,令人感動。可是,若只關心事情的光明面,而不去尋找躲在事件陰影處的真正兇手,根本不能解決問題,遺憾將一再發生。所以,針對政府接下來的言行,我們要繼續睜大眼睛注意,不能辜負罹難者所示現的種種教訓!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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