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會模式-台灣人出國比賽變成中華台北人?|楊貴智

白廷奕

2015-01-26發佈

2023-03-05更新

奧會模式-台灣人出國比賽變成中華台北人?|楊貴智

奧會模式-台灣人出國比賽變成中華台北人?|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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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奧會模式的形成可以讓我們一起思考:「國家尊嚴」和「實質參與國際事務、國際交流」之間,到底該怎麼拿捏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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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會模式-台灣人出國比賽變成中華台北人?|楊貴智

不管是體育比賽還是電競,大家一定會發現大多是的國際比賽中,台灣隊都是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的名義出賽,是覺得台北人就能代表全台灣嗎?事實上,奧會模式是我國「退出」聯合國後,逐漸了解,面對外交處境轉趨艱難,終於體認堅持「代表全中國、漢賊不兩立」參與國際組織之主張無法再獲得國際社會支持,從而外交策略被迫轉趨務實,奧會模式則是在此背景下,我國解決參與國際奧委會及其周邊組織難題的方式。[1]

國際奧委會簡介

目前世界上的國際體育賽事,主要是由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單項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及各國的國內奧委會(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及國內運動總會(National Sports Federation)所主導。根據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國際奧委會主辦冬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也是奧會活動的最高權力機關。單項運動總會各自就其負責得運動制定規則及標準。各國則成立國內奧委會來和國際奧委會聯絡,獲得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國內奧委會才能派運動員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除此之外,還設有運動仲裁法院來審理因為解釋或適用奧會憲章所衍生的爭端 。

拉不下臉的中國代表權之爭

國民黨撤退來台後,台灣海峽的分隔加上美軍的介入,使得兩邊雖然暫時都無法兵戎相見,但戰場則從軍事衍生到外交場合,兩邊的政府開始爭奪「誰是中國的合法代表」。而此一爭執,除了延續中國傳統「名分秩序論」的「正統」之爭外,在現代國際法上則具有爭取「在國際舞台上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的政府繼承問題

根據國際法,國家和政府的關係就好比公司與董事會、學校和校長,政府代表人民來運作國家機器,在國家境內享有最高的權威,在國際上則代表國家與其他國家互動。因此,當一個國家因選舉或政變發生政府更迭,就會出現「政府繼承」的問題:也就是新的政府是不是能夠取代舊政府,在國際上合法代表原有的國家。

中華民國政府在1949年被中共打敗逃難到台灣來,毛澤東在北京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正式取代中華民國政府」,蔣介石則退守台灣堅持「中華民國未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不合法的偽政權」。兩岸堅持自己才是「正統、合法的中國代表」,從此在外交舞台上開啟了「一個中國」之爭新戰場。

(有論者認為,中華民國政府無權對台灣行使主權,因此並無所謂中國代表權之爭的問題,此乃台灣地位未定論,由於與本文無直接關係,請參考:兩岸問題的十個詞彙

1971年以前:短暫出現的「一中一台」。

早期我國在聯合國較有人氣,因此「台北政府」在聯合國「代表全中國」直到1971年。在國際奧委會,則從1958年起就陸續遭到其他國家質疑認為「台北政府不具有代表全中國的正當性」,其中蘇聯(現為俄羅斯)表示,讓台北政府代表全中國,只會導致中國大陸的運動員無法參加奧林匹克而已,此舉嚴重違背奧會憲章規定的「任何人均應不因任何原因受歧視而被剝奪參與奧林匹克運動大會」之不歧視原則。[2]

他們認為,台北政府就只能代表台北,大陸地區則應該要讓北京政府來代表,這是「一中一台論」在國際舞台上首次出現,建議台灣政府將奧委會改名為「福爾摩沙奧委會」。然而,不僅中共不接受「中國和台灣同時出現在國際舞台上」這件事,因為此舉形同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當時的意識形態下,蔣介石更不接受「被降格為台灣」這件事,因為此舉形同放棄對中國的代表權

在折衝樽俎下,我國在1960-1968年間的奧運會雖然仍然以「中華民國代表隊」出賽,但是必須在制服加上「台灣」二字,目的在彰顯蔣介石政府實際管轄範圍為台灣而不及於大陸。這也使得歷史上台灣人曾經有用台灣為名出賽的紀錄,這件事令當時的政府很是惱火,現在看來卻很令人感到羨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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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日本東京奧運,台灣隊以「TAIWAN」加註了「中華民國」的方式參賽
來源:PTT

1971年後:兵敗如山倒

1971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2758號決議,也就是所謂的「排我納匪案」,決議通過讓「中華人民共和國」繼續在聯合國中代表中國,並要求「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我國從此大量失去參與國際組織的機會。

而在國際奧委會,由於中共叩關的聲勢越來越響亮,國際奧委會開始施壓我國更改國內奧委會的名稱來解決「一個中國問題」。此問題導致主辦1976年蒙特婁奧運的加拿大政府拒絕我國選手以中華民國身分入境,我國選手也無法參加1980的莫斯科奧運。國家奧委會甚至以通訊投票做成「名古屋決議」,除承認由大陸的中國奧委會來代表中國外,更要求我國更改會名,並要求我國不得再使用國旗與國歌

1981:奧會模式現身

雖然我國一開始並不接受此「噩耗」,並赴瑞士洛桑法院控告名古屋決議違法奧會憲章。然而大勢已去,在當時的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先生及時任國際奧委會委員的徐亨先生奔走下,我國當時的政府高層雖一度主張「寧為玉碎,不與瓦全」,乾脆從此退出奧運賽事。

但是到了1981年,當時的行政院長孫運璿體認到不應再度重蹈我國再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外交挫敗經驗,尤其體育外交深受國際重視,必須為我國體育選手爭取參與參與國際體育賽事的機會,才能保持國際能見度。最後和國際奧委會達成和解,除撤回訴訟,更簽訂在瑞士洛桑簽訂「洛桑協議」,以政府僅能代表其實際管轄的地理疆界為原則約定:

  1. 我國承諾修改會名為「中華台北奧委會」
  2. 新的會旗會歌不使用國旗、國歌及國徽
  3. 國際奧委會則確保台灣選手和其他國家選手能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我國奧委會亦同。

此種使我國在形式上放棄使用國名國旗國歌、但是實質上享有和其他國家相同權利義務之參與國際事務的方式,從此被稱為「奧會模式」。值得一提的是,我國現在雖然也用各種不同的名義參與其他國際組織,例如以「台澎金馬獨立關稅領域」參與WTO、「捕魚實體」參與各種國際漁業組織,但未必在實質上享有和其他國家相同權利義務,因此不能稱之奧會模式。

結論

理論上,奧會模式(不得出現國名、國旗與國歌)只適用在奧會賽事之中,像是台灣自己辦的瓊斯盃,理論上也因為不是奧會賽事而無須遵守奧會模式;但是此作法卻在日後廣為使用,除了衍生到非奧會賽事、甚至是非體育的國際賽事。

台灣主辦的國際賽事也據此被要求「不得出現國旗與國歌」事實上,在簽訂洛桑協議的隔(1982)年,我國主辦世界杯壘球女子錦標賽,中共隨即宣布將派代表赴賽,薩馬蘭奇遂要求我國遵守洛桑協議,不得在比賽會場使用國旗國歌,而須使用會旗會歌。我國雖然仍能實質參與國際賽事,但仍遭到「禁止使用自己國名國歌」的歧視待遇。

另外,由於洛桑協議使用英文簽訂,因此只約定了台灣要改名為「Chinese Taipei」,導致大陸方面不斷透過翻譯為「中國台北」來矮化我國。這雖然很令人感到困擾、厭惡,但所幸這世界上除了看的懂一點漢字的日本人,沒有其他國家使用中文,所以影響不大。

從奧會模式的發展途徑,我們可以發覺以什麼名義參與國際事務固然涉及尊嚴問題,但尊嚴一詞涉及了太多的情緒,讓我們無法好好思考問題本質。而「參與國際事務」一事應當當做外交政策的一環來思考,雖然尊嚴受損,但若能實質參與國際事務,我們才能從中獲取最大的利益。若當年因為意氣用事退賽,我們或許就再也看不到令人驕傲的台灣選手在奧運舞台上發光發熱了。因此奧會模式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子,讓我們思考究竟外交事務的本質是什麼?名詞之爭的意義何在?我們究竟該從中如何取捨、抉擇?


[1] 國際組織包含「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國際組織」,通常國際組織一字係指「政府間國際組織」,而國際奧委會及其周邊阻住雖為「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然本文為行文簡便,且各國政府仍以各種形式參與國際奧委會及周邊組織之運作,故仍稱之國際組織。

[2] Every individual must have 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cing sport, without discrimination of any kind and in the Olympic spirit

參考文獻

  1. 張啟雄,「法理論述」vs.「事實論述」:中華民國與國際奧委會的會籍認定交涉,台灣史研究第17卷第2期。
  2. 李建興、劉宏裕,「奧會模式」形成與爭議之探討,中華體育季刊第 25 卷第 3 期。
  3. 劉宏裕,國際奧會與我國簽訂兩會協議之研究 ,運動文化研究第1期。
  4. Gerald Chan, The Two-Chinas Problem and the Olympic Formula,

    Pacific Affairs, Vol. 58, No. 3 (Autumn, 1985).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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