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熱保、快快倒? 討論是否允許大陸人加入健保前你應該要知道的法律ABC

王鼎棫

2015-02-11發佈

2023-03-05更新

熱熱保、快快倒? 討論是否允許大陸人加入健保前你應該要知道的法律ABC

熱熱保、快快倒? 討論是否允許大陸人加入健保前你應該要知道的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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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應回歸「社會保險」的本質進行觀察,也就是說,社會保險係指為確保人民得享有最低生活水準之環境,避免其因各種生活風險之實現,花費激增,壓縮個人生存空間,是由團體成員視資力繳交保費,部分由國家以稅金補貼財政,進而互相分擔風險之制度,而全民健康保險之催生即係為降低被保險人醫療費用之負擔,令其強制加入,並依資力分類保費等級,由國家補貼部分費用,自屬社會保險的表現無疑;有任何創制上的問題,自得回歸其制度目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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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熱保、快快倒? 討論是否允許大陸人加入健保前你應該要知道的法律ABC

傾中賣台的健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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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來臺大陸地區人士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政策調整,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近來引發軒然大波。諸如,依健保法大陸地區人士本於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且居留滿六個月,或有一定雇主時,方得納保,衛福部則將中國人士各類入出境許可證,逕自認定為「居留」證明,使其更易符合納保資格;甚至,由政府支出,補貼來臺大陸地區專業交流人士四成保費。於此,爭點不外乎如「各種來臺大陸地區人士是否宜加入健保?若可,是否政府補助比例是否妥適?」,相關批評亦見諸報章[1],像是立委賴振昌強調:「健保就是一種社會福利,對象當然是照顧國人,哪有用國家資源去補貼外國人的道理…他們應自行購買合適的商業醫療保險;因為這不只是保費的問題,還牽涉到醫療資源、排擠的問題。」立委陳其邁則認:「以居留身分投保者,應統統改為全額負擔。如果政府毫無條件就補助外籍人士納保,全民保險乾脆改名『全球保險』算了。」

面對種種看法,本文認應回歸「社會保險」的本質,進行觀察,方可究竟。亦即,社會保險係指為確保人民得享有最低生活水準之環境,避免其因各種生活風險之實現,花費激增,壓縮個人生存空間,是由團體成員視資力繳交保費,部分由國家以稅金補貼財政,進而互相分擔風險之制度,而全民健康保險之催生即係為降低被保險人醫療費用之負擔,令其強制加入,並依資力分類保費等級,由國家補貼部分費用,自屬社會保險的表現無疑;有任何創制上的問題,自得回歸其制度目的研究。

健保作為社會保險的特色

健保雖帶公益色彩,本身仍具保險特質;換言之,係透過構成員彼此提供保費,成立基金,待有特定成員受有損害時,由基金給付金錢紓困。而健保異於一般商業保險之處,即帶有「社會性」。何謂「社會性」?就是當我們體認社會上的每一個人如同舟共濟般,有彼此相互扶持的必要,因而進一步調整保費收取的計算邏輯

換句話說,面對生活各式風險,不僅特定親屬或朋友等私人團體間,處於休戚與共的的狀態,整個社會階級間若因貧富差距等社會問題持續蔓延,不免產生對立與衝突(本國籍與外國籍亦然),而有擴大相互扶持的必要,因此各國法律制度多接受「量能負擔原則」─依照資產的多寡,由資力較佳者,負擔較多的保費,藉此分攤個人及社會的風險,確保共同生活於臺灣社會的每一份子,皆得獲得照顧;而保險財政不足之缺口,尚由國家稅收支應。

而前述社會各份子像是透過無形臍帶一一串連的情形,正是「社會連帶」的表現誠如大法官釋字472號解釋描述強制納保具有正當性所言:「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有關本號釋字及社會連帶的細部說明,可參本站由本文作者所寫「釋字第472號「強納健保案」-社會連帶作為福利國家的信念」一文[2]

是以,我國健保不以擁有臺灣國籍為投保條件,而是考量某種程度的居留事實,而仍能認為雖無國籍但也應該被當作台灣社會的一份子對待就允許投保,尚屬妥適。目前來臺居留之大陸地區人士,若符相關法令(詳後述),且其生活與臺灣社會密切相關,自得加入健保。

【商業保險的收費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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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的收費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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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來臺大陸地區人民加入了健保?

雖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該等人士來臺類型計有「社會交流、專業交流」等數樣,惟人身遷徙的理由實難窮盡,若要確實掌握題示分類,尚應直接檢視健保法對於非台灣地區人民納保之態度為宜。依健保法第9條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非台灣地區人民者若符合前開要件,尚得加入健保,是本文將從「在臺受僱型」跟「單純居留期滿型」出發論述。

首先,「在臺受僱型」又可分「受僱來臺型」及「居留受雇型」

受僱來臺型」目前仍未見任何具體事例;因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5條前段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由於行政院尚未計畫實施,亦未經立法院決議,所以此類型之探討僅具理論趣味,而先行略過。

「居留受僱型」,則係依兩岸條例第17條之一規定:「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而為;其既為合法受僱者,自得依法加入健保,再依健保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劃歸「第一類被保險人」,由政府補助一成保費

「單純居留期滿型」

其次,「單純居留期滿型」係指非在臺受僱,且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人。而所謂居留證明,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係指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由此可知,前該條文賦予衛福部逐年以公告方式,開放持「居留證」以外文件(如僅係探親而取得之入出境許可)之人,亦得加入健保之權限。由於「單純居留期滿型」態樣眾多,本文僅取常見者說明。

(1) 專業交流人士:例如以許可辦法第35條所定之「投資經營管理」事由申請來臺者,若係於「台灣地區設立經濟部設可之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之負責人,則應於成立投保單位,且在臺居留滿 6個月之日起,以雇主身分投保(衛生署98年8月25日衛署健保字第0982600305號公告參照),依健保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國家將不予補助,由其自付全額保費。反之,陪同來臺之大陸地區員工,既與前開「在臺受僱」概念所不相容,則依同條第6款第2目,屬第六類被保險人投保,由中央補助四成保費。

(2)來臺探親或依親者:

(A)如以眷屬身分加保者:健保法第12條規定:「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是其健保費與被依附之被保險人相同。

(B)如非以眷屬身分加保者: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如無職業且無法以眷屬資格隨同被保險人投保者,應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是即以第 6 類身分加保,由中央補助四成保費。

(C)來臺陸生?依兩岸條例第22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因此,陸生在臺期間僅具「停留」身分,不符合健保法之居留要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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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會保險特色」檢視「納保類型」

以下,即以社會保險強調的「社會連帶」及「量能負擔」,來檢視來臺大陸地區人民加入健保的各種類型。

首先,各種來臺大陸地區人民,皆令其加入健保,是否合理?首先,我們可以發現居留受僱型者,因其既然居留台灣一定期間且經合法受僱,已相當融入我國生活,成為臺灣經濟運轉的一份子,具備社會連帶的狀態,應屬合理。

反觀來臺探親者,如學者[4]所指出:「在臺就學長達數年的陸生無法加保,相反地,來臺探親停留…之中國大陸人士尚未能與國內社會群體之間形成互助意識,卻可於停留六個月起加入健保,短暫繳納保費、享有健保給付後即行離境。」其次,相關政府補助比例是否妥適?最具明顯疑義者,不外乎「單純居留期滿型之投資經營管理者」。由於非雇主之大陸白領人士,其經濟能力堪稱水準之上,卻得享有四成保費補助,與其他需要分擔保費壓力的弱勢族群相比,明顯過度優渥,違反量能負擔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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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話:態度成就制度高度

透過前述,大陸地區人民一事加入健保,並非不可想像;甚至,隨著全球化與區域整合的發展,「全球健保」也許有朝再也不是天方夜譚。這將端視我們對於社會連帶的認可程度。基於歷史脈絡及政經現實,臺灣人對於大陸地區人士加入健保,如此緊張與關心,並非全無道理;惟社會保險作為確保人民生活水準,並促進社會融合的美好事物,實在不應這樣被政府「恣意的補助與怠惰的說理」給淹沒,藉此為文希望大家趕緊把批判的矛頭對準牆的那一方,而不是用來排擠跟你我共同,在台灣土地上努力打拼的新移民。

*撰文:王鼎棫/責編:楊貴智;本文部分內容帶有個人觀點,請不吝提出指正與批評。

[1] 自由時報,中國人享健保,全民倒貼,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852175,瀏覽日期:2015/2/7。

[2] 請參考:https://plainlaw.me/2015/01/24/jyi472/

[3] 陸委會說帖參照,http://www.mac.gov.tw/public/MMO/RPIR/book551.pdf ,最後瀏覽日期:2015/2/11。

[4] 孫迺翊,陸生納保行不行? 外國人平等社會權法理初探,http://www.most.gov.tw/hum/public/Data/33191412771.pdf,最後瀏覽日期:20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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