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美國婚姻平權案給臺灣的啟示-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王鼎棫

王鼎棫

2015-07-03發佈

2023-03-05更新

2015美國婚姻平權案給臺灣的啟示-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王鼎棫

2015美國婚姻平權案給臺灣的啟示-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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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得如何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婚姻平權案(Obergefell v. Hodges)反思台灣的相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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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國婚姻平權案給臺灣的啟示-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王鼎棫

「本判決確認了一件,我國百萬人心中早已信奉的事:我們的愛是同等的( our love is equal )」

作為原告並挑戰俄亥俄州同性婚姻禁令的Jim Obergefell先生,在宣判後於廣場上,字字堅定地對支持群眾如是表示。因為俄州法律拒絕讓他在其配偶死亡證明書上署名,Obergefell先生挺身提告。

「任何一個美國人都不應受此羞辱!」Obergefell握著配偶的照片繼續談到。

Obergefell先生致詞場景。

原告演說影片連結

前面說的,正是2015年轟轟烈烈的美國婚姻平權案(Obergefell v. Hodges)。

要言之,本判決的多數意見認為,依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之平等權意旨,各州應核發結婚證書予同性配偶,並承認他州長年合法運作之同性婚姻 。前述意見係由 Anthony Kennedy 大法官所主筆,經Ruth Bader Ginsburg、Elena Kagan、Stephen Breyer 及Sonia Sotomayor大法官同意。罕見卻不意外的是,其餘四位不同意的大法官John Roberts、Antonin Scalia、Clarence Thomas 及Samuel Alito,都動筆寫了意見書,抒發心中對多數意見的批判。

本判決作成後,立刻引發全美社會震動。該國總統歐巴馬即盛讚,在反覆歷經大小同性婚姻戰役,本判決如同「雷霆( thunderbolt )」般橫空出世。而受同性婚姻禁令束縛已久的戀人們,亦迫不及待地衝往主管機關登記。像是德州的George Harris( 82歲 )  跟 Jack Evans (85歲)表示,他們相戀雖逾五十載,時至今日方受官方承認;回顧牽手走過的路,他們是在60年代,於朋友的派對上認識,卻也是當晚最後離開現場的一對。Evans說:「從那夜起,我們從來沒有分床睡過。」

輸入副標題

在場諸位都見證了George Harris跟 Jack Evans 的愛。

在此判決前,跟Harris與Evans一樣為愛奮鬥的情侶們,可不只一樁。根據UCLA’s Williams Institute的估計,全美約有39萬對合法同性婚姻,另約有七萬對,居住在禁止同性婚姻的州領域之內,無法享有同等幸福的權利。巨觀來說,本係37個州及華盛頓特區肯認同性婚姻,13個州反對之;本判決的威力就在於,前述狀況在一夕之間,就被逆轉了─全美各州都必須接受同性婚姻。

由左至右兩個小圖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本判決的扭轉威力(將黃色清空)。

前述資訊跨海傳回臺灣,逐漸在社群媒體中發酵,許多網友紛紛換上彩虹濾鏡修圖的大頭貼,表現心中對婚姻平權的支持,並期盼婚姻平權的那日,早日到來。基此,本文認有為此一世紀判決的發展及相關背景脈絡,「進行一個整理動作」的必要,期許能讓讀者,從本文獲取需要的資訊,一同為到達婚姻平權的彼端,努力再努力。

壹、Obergefell v. Hodges案簡介

一、案例事實

本案雖以Obergefell先生掛頭牌原告,背後實尚有許多類似標的的併案。申言之,密西根州、肯塔基州、俄亥俄州、田納西州法令皆明文定義,婚姻係由「一男一女」所組成,原告們認該等法令已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之精神,致侵害其婚姻權。經層層訴訟後,原告們來到了聯邦最高法院尋求救濟。法院認為,爭點有二:(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州政府是否有義務核發同性婚姻證書?(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州政府是否有義務承認他州所同意實施之同性婚姻?

二、判決要旨

多數意見指出,憲法固然預設民主,只要不侵害基本權利,乃「進行改變」之適當程序。而我國憲法系統之運轉機能在於,人民無需等待立法,即可主張基本權利( asserting a fundamental right)。申言之,於受損之際,個人得訴諸權利,要求憲法保障,縱大眾不同意抑或立法者拒絕作為,亦同。

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正當法律程序及平等保障」之意旨,既在保障植基「尊嚴及自治( dignity and autonomy)」之選擇(含呈現個人認同及信仰之私密( intimate)選擇)。次按尚無其他組織,比家庭更加深刻。後者實體現了愛、忠誠、奉獻、犧牲與家庭等價值之最高理想;透過家庭的組成,二個體合而昇華,更甚既往狀態。憲法即應賦予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相同之結婚權(right to marry)。

過往限制同性婚姻之法令,看似自然且正當。惟系爭法令使原告們無法如異性戀者般,享有前述利益,實已侵害其基本權利甚明,對該等族群身上留下的,僅係汙名及傷害。是憲法既保障其婚姻權,各州政府即應承認轄下之同性婚姻,縱屬他州所認可者亦同。

持多數意見及反對意見之大法官一覽表

三、不同意見要旨

如前述,有四位大法官不滿多數,進而提出不同意見。

主要精神,一言以蔽之:「法院不是立法者,後者才有針對婚姻有說話的權力。」

所以,不同意見認為,無論同性婚姻的概念再如何立意良善,也與法官無關;依憲法精神,法官僅有權限闡述法律意旨,而不得開創法律內容( to say what the law is, not what it should be)。於此,多數意見僅係意志展現,而非法律裁判;換句話說,其所宣稱之權利,並非植基憲法或判決先例,甚至無意矯飾謙遜,逕自公開依其觀察角度,對社會進行不正當的改造。

申言之,這群高度無代表性的九人小組,實已重大違反基本原則─猶甚「無代表、無課稅」一事(violated a principle even more fundamental than 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最後,不同意見尚有一席結語,口氣十分強烈:「如果你是那群慶祝本案判決的美國人─無論你的性傾向或屬意擴展同性婚姻,就為渴求目標達成而慶祝吧,就為伴侶間有新方式表現承諾而慶祝吧,就為得以取得新利益而慶祝吧,可是別為憲法慶祝,憲法跟此事一點關係也沒有。」


              John Roberts與Antonin Scalia大法官某日被捕捉的神情,是否當時就已預見對多數意見之不悅?

四、反對州回應

由於採取聯邦制度,部分重視傳統觀念的州,仍想盡一切辦法,消極不貫徹判決內容。

像是阿拉巴馬州的部分郡將打算拒發結婚證書,該郡法官指出:「我對判決相當失望,惟其尚未使本州30-1-9號法令失效;亦即前開法令規定,法官『得』核發結婚證書(Marriage licenses may be issued by the judges )。法令既賦予法官核發與否的選項,而我將選拒絕行使。」

另德州亦打算拒發結婚證書。該州檢察總長Ken Paxton表示:「聯邦最高法院又再次忽視憲法文本及精神,製造不存在的權利。如是,法院則不僅削弱其自身威信,更削弱法治精神。不過,這樣並未削弱我們捍衛宗教自由,並重返民主自治(democratic self-government)的決心,縱面臨這群司法積極主義者(judicial activists)欲指導我們該如何生活。」 Paxton繼續堅定指出:「因為職員會有被告的風險,我們許多律師已做好準備,將協助他們捍衛宗教信仰。」

路易斯安那州檢察總長Buddy Caldwell同認為:「因判決並未命令州應立即核發同性結婚證書,是對本州而言,暫無為同性婚姻核發結婚證書之法律要求( legal requirement)。」密西西比州長 Phil Bryant 則疾呼:「聯邦最高法院侵奪各州規制轄下婚姻的權限,本人及他州州長將考慮告各種法律選項,含停發結婚證書。」

消極不貫徹判決內容的各州(不限圖示二者),無疑形成彩虹缺口。

貳、判決背後的社會因素

前述判決結論的作成,可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簡言之,判決來自法官的思維,而後者想法的形成則不免受到社會整體氛圍的薰染。像多數意見甚將孔老夫子及羅馬哲人西塞羅的意見拉來救援,認為婚姻觀點在人類歷史下,已有多次深刻的文化轉移(profound cultural shifts in marriage views);亦即,婚姻作為社會基礎單位,從過去乃由父母基於經濟考量而促成,如今變為自願合意的契約型態,抑或從以前父權統治到女權抬頭高唱平等尊嚴。前開文字在在顯示,判決對婚姻概念,在社會中變動的用心觀察。所以就讓我們也來用心觀察促成該判決形成的社會變動吧。

一、開低走高的民調觀感

「民意如流水」這句話是再貼切也不過了。細鐸美國這幾年針對同性戀形象的民調,可說是「開低走高」。2001年,僅有35%的人贊成同性婚合法化,反對者達57%而遠高前者。然而,支持者卻隨時光推移而緩緩上升。2011年、贊成者來到了46%,初次險勝反對者45%。再讓我們看到今年5月的調査,贊成者已爬升至57%、反對者已降到39%;以此觀之,彼此地位明顯顛倒,改由贊成者作為多數。

由本圖可輕易查知,美國各社會階層(工作、居住地、種族、年齡等)對支持同性婚的提升程度。

喬治亞州立大學社會學者Dawn Michelle Baunach對於前述轉變認為:「由於美國人知悉家族或同事,宗教教友(如基督教、猶太教、伊斯蘭教等)是同性戀者的機會大為提高,所以自身對同性戀者的態度也大幅改善。」

二、前仆後繼的法律動員

而前述民意之所以開低走高,許多人們歷經多年的努力倡議及訴訟,絕對要記上大大一筆。溯源美國本土同性戀運動的起點,咸認乃「石牆暴動(Stonewall Riots)」。

當年看似屁孩大戰警察的衝突,卻是同志運動的元祖級先驅

此事發生於1969年6月28日,根據「1969年石牆暴動 同志平權運動起源」一文指出:「28日凌晨,9名紐約市警察進入格林威治村的石牆酒吧臨檢,如往常一樣逮捕了幾名未帶身分證明的男女同志,並驅離顧客。這時,一名被捕的女同志戴著手銬逃脫押解,警察立刻將她壓倒在地,並用警棍敲打她的頭,她在掙扎時對圍觀者喊著:『你們怎麼不想點辦法?』群眾積累已久的情緒終於爆發,開始向警方投擲石塊和瓶子,三小時內,酒吧外的抗議人數已達五百多人,最後示威持續了五個夜晚。石牆暴動後一年,紐約市民為了紀念這場抗爭,聚集在中央公園展開遊行。同年,洛杉磯與芝加哥也舉辦了盛大的同志遊行,同志的工作權、結婚權開始逐漸受到重視。」

Fred Sergeant先生,作為前開紐約遊行的見證人 ,曾如此回憶:「這需要膽量及勇氣,來跨出這一大步,前進市中心曼哈頓的街道。我自始站在遊行的前頭,到了一個定點,我爬上電線桿的基座,回頭一看,我驚呆了─觸目所及盡是隊伍綿延,有千千萬萬的『我們』。」

石牆暴動後一年,在波士頓所舉辦的同志大遊行。

來到1973年,憂喜參半。像是美國精神醫學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將「同性戀」自其「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中移除,不再把此事視為疾病處理。可另一方面,馬里蘭州則領先全美,頒布禁止同性婚姻的法令,反映當時對同性戀的敵視態度已逐漸抬頭。

1986年,繼反對同性婚的法令,同志團體再次受到了法制上的重創,這次來自聯邦最高法院1986年的Bowers v. Hardwick案。法院認定,州政府有權將同性性行為設定成非法行為;申言之,雖其過往亦曾保障憲法所未明文之權利,為僅限於由其他明文權利內涵所得推敲者(implicit in the concept of ordered liberty)或植基於本國歷史及傳統(rooted in the Nation’s history and tradition)。而同性性行為並未滿足前開保障標準,若給予憲法保障,則恐有「法官製造憲法(judge-made constitutional law)」進而構成不法(illegitimacy)的疑慮。(對照前開判決的守成,不敢越雷池一步,與2015年判決可謂天差地遠。)

1996年,則是另一個大喜大悲的年度。首先,聯邦最高法院在 Romer v. Evans案,認定科羅拉多州州憲法「阻擋立法或行政機關針對同性戀歧視進行保護」一事違憲。判決理由指出,若吾人將憲法平等保障奉為圭臬,則對於少數團體進行政治傷害,不可解為合法之政府利益( legitimate governmental interest)。然而,時任總統的柯林頓先生,卻在同年簽署了惡名昭彰的「婚姻保護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 DOMA)」,認定婚姻僅限於一男一女所組成,禁止聯邦層級機關承認同性婚姻,致同性婚姻者無法享有與異性婚姻者同樣的給付或法律上利益。

柯林頓簽署玉照;只是他老婆將代表民主黨出來競選次任總統,不用解釋一下嗎?

進入2003年,則稍微令人雀躍。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認定,州政府拒絕同性婚姻之政策,違反該州憲法保障個人尊嚴及平等之精神,成為全美首件支持同性婚姻的判決。延續這股威力,麻州翌年即率先全美宣告同性婚姻合法。 聯邦最高法院亦在同年之Lawrence v. Texas案中,推翻十七年前「同性性行為違法」之判決,決心賦予同性戀者私生活之尊重(entitled to respect for their private lives)。(對照前述民意的起飛時點,是否可見端倪?)

隨著2012年的來到,同志運動的能量愈發巨大,歐巴馬總統也成為首位支持同性婚姻的現任總統,他表示:「我歷經本議題的演進。在特定時點,我做出了結論─對我個人而言,這很重要,是時候進一步確認『同性伴侶應享有婚姻』。」

現任歐巴馬總統乘著民意的力量,做出了重大宣示(訪問現場圖)。

終於光陰來到了2013年,法制上阻擋同性婚姻的力量,在各州已逐漸消弱,唯獨婚姻保護法的陰影揮之不去;聯邦最高法院則順勢給了他最後一擊。在Windsor VS. United States案中,法院指出,婚姻保護法的主要作用不過是在點出各州許可之婚姻並形成不平等。時為84歲的原告Windsor女士表示:「未來的孩子們將活在沒有婚姻保護法的世界,他們若是同性戀,則可自由的愛,並享有婚姻。」

為愛挺身而出的Windsor女士。

在此判決後,而於2015年的判決作成前,各州多加速同性婚姻合法化;當時,已有37個州加華盛頓特區,承認同性婚姻。

参、臺灣現況與判決啟示

在反思美國判決給我們的啟示之前,有必要先行檢視「臺灣同性婚姻之實踐現況」。基於主權在民、代議政治及法治原則之精神,本文打算從「法制現況」、「臺灣人民的觀點」及「權力部門的思維」等角度綜合切入觀察。

一、臺灣同性婚姻實踐現況之檢視

(一)執法機關緊守「婚姻=一男一女」之見解

直至目前為止,執法機關多以後述函釋(可直接看粗體字部分)為準,拒絕讓同性結婚者進行結婚登記。亦即,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釋認為:「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須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規定,惟我國學者對婚(姻)之定義,均認為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結合,並非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胡開誠著『民法親屬要義』第24頁、史尚寬著『親屬法論』第84頁、胡長清著『中國民法親屬論』第45頁、陳顧遠著『民法親屬實用』第15頁、趙鳳喈著『民法親屬論』第51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新論』59-61頁、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第44頁參照) 。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結合關係為基礎之概念上。例如,民法第 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 973條、第 980條男女訂婚與結婚年齡之規定、第987條『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第995條『當事人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及民法親屬編第 3章父母子女第1061條至第1068條關於婚生子女之意義、推定、否認;結婚之準正;非婚生子女之認領、否認及認領之請求、限制等相關規定是。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

至美國判決作成後,法務部堅持態度仍舊文風不動。根據風傳媒的報導:「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受訪時表示,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台灣有極大爭議,修法要兼顧社會發展和民情,目前暫不考慮。但法務部有報請行政院關於同性婚姻法制化政策方向兩階段。第一階段是請各機關在現行法制之下研議如何保障同性伴侶的措施,例如同性伴侶醫療權、賦稅等。第二階段則是擬訂同性伴侶法草案研究…(另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12月首度併案審查攸關婚姻平權法案的《民法親屬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當時陳明堂在會中提出反對同性婚姻的4大理由:有違我國親屬人倫觀念、違反親子關係的血統真實認定原則、影響身分繼承的順位及其應繼分、須配合修正法令甚多(本文按:理由全文,請另參「婚姻平權進入實質審議 法務部書面意見全文」一文)。」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先生向記者表達政府反對同性婚姻制度之態度

(二)立法機關共識不明,以拖待變

若從下圖(現任第八屆立委是否支持同性婚姻?)觀察,我們可以發現全部112位立委當中,雖僅21位反對,且獲43位立委支持,惟仍未過半數,無法形成修法共識;甚者,尚有幾近半數之立委(47位未表態,加3位中立)持消極態度,可謂是以拖待變,等待你我的持續施壓及監督。

現任第八屆立委是否支持同性婚姻之示意圖

(三)臺灣民眾對於同性婚姻的看法

前面談到行政堅持、立法消極,那麼台灣人民的看法又是如何?根據2014年之「民眾對於同性戀的認知與接受程度之探討」一文調查,民眾對於同性婚姻之態度,相較過往已開放許多。申言之,有63.9%受訪民眾表示不認為同性戀者不能生小孩會威脅人類的繁衍,不同意同性戀違反宗教道義者有73.9%。有70.5%受訪民眾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疾病、不贊同同性戀是不正常行為者有67.3%,73.3%的受訪民眾不認為同性戀是違反社會風俗行為,另有56.4%的受訪民眾認為同性戀若經過導正後是可以改變的。相關權益方面,認為同性戀行為是可以被社會合法化的有73.3%,認為同性戀婚姻是可以被合法化的有72.7%。

惟值得注意者,仍有57.9%的受訪民眾表示如果自己有小孩將會教育他(她)千萬不能成為同性戀者,因為那是不正常的,如果自己的小孩已經是同性戀則有59.3%受訪民眾,表示會嘗試著導正他(她)的性向,也有46.6%受訪民眾表示不會同意自己的孩子與同性結婚。所以,前述超過七成民眾支持同性婚姻之民調,並不能全然代表臺灣已高度肯認同性婚姻,仍有持續加溫之必要。

然不可忽視,近幾年主流唱片市場出現許多挺同志的聲音,基於商業組織對消費者意向的敏感度,這股潮流尚可佐證前述支持同性婚姻的比率已逐漸抬頭。例如新科金曲歌后蔡依林之「不一樣又怎樣」,除了鋪陳情比金堅的感動,更可看到臺灣同性婚姻不被承認,致無法同意開刀,延誤就醫的遺憾。

前述歌曲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7hHofDW2ts

二、美國判決之啟示

面對「行政的強硬、立法的怠惰、民眾不小的熱情」,借鏡美國判決之演進,本文認為衝破現況之途徑,大致有二。

(一)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

1、判決法理之補充對照

首先,美國判決指出,個人權利於受損之際,即得訴諸憲法保障,縱大眾不同意抑或政府機關或立法者拒絕作為亦然。

回顧司法院釋字第371號,也有類似見解。其謂:「採用成文憲法之現代法治國家,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莫不建立法令違憲審查制度。各國情況不同,其制度之設計及運作,雖難期一致,惟目的皆在保障憲法在規範層級中之最高性,並維護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俾其於審判之際僅服從憲法及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我國法制以承襲歐陸國家為主,行憲以來,違憲審查制度之發展,亦與上述歐陸國家相近。」是可明確得知,大法官面臨「同性婚姻是否受到政府侵害」之疑義,即有進行確認之義務。

其次,美國判決認為,基於「尊嚴及自治」,同性戀者亦有組成家庭之結婚權(right to marry)。我國司法院釋字第712號,令人驚艷地亦採相同看法。該號指出:「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第五五四號及第六九六號解釋參照)。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扣掉繁衍功能不談(另有「人民是否負有生育義務」之疑義,在此不論),同性婚姻何以不具前述功能?如前述,美國判決之論理基礎,與大法官過往見解並未相差太遠,現在差的僅是聲請後,大法官是否能勇於看透同性戀者在父權社會下之禁錮。如同美國判決所言,「過往限制同性婚姻之法令,看似自然且正當。惟系爭法令對該等族群身上留下的,僅係汙名及傷害」如是,我國出現支持同性婚姻之裁判,將非遙不可及。

2、不斷衝撞見解之訴訟策略

有謂過去在90年5月18日之 第1166次大法官會議中,曾針對「民法等規定排斥同性婚姻違憲」作成不受理決議,是否代表大法官見解已固定成形?該號不受理案件指出:「本件聲請人因公證結婚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一五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等條文之法律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以其個人見解對現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且新獲審查通過之準大法官,亦對同性婚姻意興闌珊,根據風傳媒的報導:「針對同性婚姻的立場,4位被提名人也無人舉手贊同。曾經留學德國的蔡明誠表示,他贊同先參考德國的伴侶制度,至於同性伴侶要不要納入婚姻制度,社會可再討論。」是否也代表釋憲聲請將付諸東流?

惟仔細回想,若美國人在1986年的Bowers v. Hardwick案敗訴後,即歇手不幹,也不會有之2003年的Lawrence v. Texas案來推翻前者見解。因為美國人深知,法律訴訟可以帶來激化作用,使媒體與公眾得以注意,有利集結公民與社會團體力;甚至得作為槓桿,形成各種壓力,潛移默化使政府改變政策,法院改變見解。我們是否要因害怕敗訴而放棄各種可能的機會?

被問及「是否支持同性婚姻」,四位準大法官無人舉手
(左起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

(二)持續進行社會運動倡議,並利用選舉加溫

為什麼要進行社會運動?套句文獻所述:「當傳統規範不再能夠成功地為社會行為,提供令人滿意的參考架構時,個人便不得不以各種違反既有規範的方式來挑戰社會秩序。一但不滿的情緒蔓延開來,而僵化的體制卻無法回應時,社會運動就這樣產生了。」想想法務部對同性婚姻那「專注完美、近乎苛求」的面孔,如果不同時配合社運倡議,吸引民眾關注,製造壓力,豈能撼動長官不動如山之態度。

附帶一提,倡議效果是會隨著時代而改變的。根據西方經驗,戰後六零年代方進入成年期的西方人,與上一代很不一樣的地方在於,他們針對「物質導向」的價值觀逐漸瓦解,取而代之的是,重視個人表現需求;換言之,私領域的個人成就,以及公領域的表達自由、民主參與及自我管理,皆具優先地位。所以邁向已開發國家的臺灣,人民的價值觀也勢必有所改變,倡議過程中不能忽略。

2014年同志大遊行,筆者就讀之東吳,也有異議性社團─東吳城中跳馬社參與。           

而倡議之外,尚不能鄙視代議政治之力量。馬丁路德的副手梅蘭曾言:「沒有在位者的幫助,我們的教規能成為什麼呢?不過是柏拉圖式的精神法則。」

簡言之,承認「同性婚姻」與否是一種社會規範的設定,就是一種人為界限的劃定。這種「人為界限」,將隨政治力的運作而放大或縮小。原則上,這種「縮放的力量」就刻劃在法律之中,而掌握在立法者手上;他們考量的,大多都是政治利益的精算。所以,倡議中,不忘要能讓立法者知道─「不承認同性婚姻,將承受莫大損失」,也就是選票。

而肚爛票又該如何集中?即須了解民眾對同性婚姻之心聲。再次回顧2014年之「民眾對於同性戀的認知與接受程度之探討」一文,其指出:「受訪民眾接觸同性戀相關經驗表示,大多數(75.1%)皆曾接觸過同性戀相關資訊。其中接觸管道則以電影、廣播或電視節目居多(27.9%),其次管道為身邊的同學或朋友(26.1%)。而受訪民眾中有55.8%表示自己曾接觸過同性戀者,其對象以朋友居多(47.9%)。另外,在對於接觸過同性戀者的受訪者(52.6%)中,有44.9%的人表示自己有一個以上熟識且經常互動的同性戀親友。但受訪民眾中卻有高達52.2%的人表示對於同性戀了解程度僅為普通,不了解者也佔了23.1%。」這調查結果意味著,人們對同性戀者的作為雖不能說是無知,卻也「一知半解」;這樣的前提下,又該如何令異性戀者放心大力支持呢?所以如何透過各種傳統或新興媒體(尤其社群媒體)開拓同性婚姻運作之說明管道,亦屬重要。

再次重申前述喬治亞州立大學社會學者Dawn Michelle Baunach的見解:「由於美國人知悉家族或同事,宗教教友是同性戀者的機會大為提高,所以自身對同性戀者的態度也大幅改善。」實值參考。

肆、結語

本文欲用二名言作結。

美國民權運動家Diane Nash曾言:「每個人都想要有馬丁路德那樣的領袖…民眾必須了解,想改變現狀,需要每個人都思考策略與投入運動。具有領袖魅力的領導人無法使我們自由,永遠不可能,因為自由本質上就是,體認自己才是自己的主人。」

甘地亦言:「當奴隸決心不再成為奴隸時,他的腳鐐也隨之脫落。他不僅解放自己,也為其他奴隸指點一條明路。自由與奴役都是心理狀態。因此我們的首要之務就是告訴自己,我拒絕扮演奴隸的角色。我不僅不遵從命令,還要違反命令,因為他們違背我的良知。」

判決是死的,由其外國判決對我國並無拘束力,如何將其美好內涵發揮至我國法規範的血液裡,剩下的就是我們大家的事了。

該如何走出象牙塔,做個戰鬥的法律人?

(本文圖片來源,皆附於下方說明之超連結)

本文為婚姻平權專題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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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判決全文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

中文

王素真、陳住銘、洪耀釧,民眾對於同性戀的認知與接受程度之探討,工程科技與教育學刊,第11卷第1期,2014年3月

林佳和,戰鬥的法律人-科西(Karl Korsch):法、勞動法與階級鬥爭,收錄於戰鬥的法律人─林山田教授退休祝賀論文集,2004年

Donatella della Porta、Mario Diani,社會運動概論,巨流,2002

http://www.storm.mg/article/52795

http://www.storm.mg/article/54930

日文

http://jp.wsj.com/articles/SB12312272706560494799604581073323113540748

http://www3.nhk.or.jp/news/html/20150627/k10010129371000.html

http://www3.nhk.or.jp/news/html/20150626/k10010129271000.html

英文

http://talkingpointsmemo.com/news/supreme-court-legalizes-gay-marriage-nationwide–2

http://www.usatoday.com/story/news/nation/2015/06/26/supreme-court-gay-lesbian-marriage/28649319/

http://www.latimes.com/nation/la-na-supreme-court-gay-marriage-decision-20150626-story.html#page=1

http://www.usnews.com/news/articles/2015/06/26/supreme-court-affirms-constitutionality-of-gay-marriage

http://www.bbc.com/news/magazine-33295208

http://www.npr.org/sections/thetwo-way/2015/06/26/417717613/supreme-court-rules-all-states-must-allow-same-sex-marriages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5/06/26/supreme-court-gay-marriage_n_7470036.html

http://www.slate.com/blogs/outward/2015/06/26/gay_marriage_a_history_of_the_movement_for_marriage_equality.html

http://www.usnews.com/news/articles/2015/06/26/9-need-to-know-quotes-from-the-obergefell-v-hodges-opinions

http://www.nytimes.com/interactive/2015/us/2014-term-supreme-court-decision-same-sex-marriage.html?_r=0&module=ArrowsNav&contentCollection=U.S.&action=keypress®ion=FixedLeft&pgtype=Multimedia

http://www.vox.com/2015/6/26/8852739/gay-marriage-supreme-court-alabama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5/06/28/states-gay-marriage_n_7683480.html

http://news360.com/article/299666393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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