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鈞
2015-07-06發佈
2023-03-05更新
林大鈞|愛情動作片受著作權保障嗎?著作權法到底保護什麼?
「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 這個問題基本上每過幾年就會被拿出來吵一次,主要是日本片商經常跨海來台主張台灣販賣的色情光碟乃非法重製並侵害其著作權,但我國實務向來對此問題採取否定見解。
林大鈞|愛情動作片受著作權保障嗎?著作權法到底保護什麼?
「XXX的某個作品可能構成侵害XX的著作權」,相信大家對新聞中的這類標題並不陌生,「著作權」三字想必大家也都琅琅上口,但總是先有「著作」才有「權」,今天就來跟大家介紹什麼樣的東西才是一個「著作」。
一、 所以我說那個著作到底是什麼?
首先大家要了解「著作」並不等於「著作物」,「著作」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也就是人類創作的成果,以人們可以感知理解的方式來傳達作者想表達的思想與情感,而且通常要附著在實體物上面才能讓人們理解,比如語文「著作」(ex.小說),作者若想傳達給我們各種精彩刺激的小說情節,就必須要將內容以文字的排列組合呈現在書本上,此時這本書就成了「著作物」。
當然也有許多著作是不用附著在有體物上就可以呈現給人們,比方說透過演講授課的方式,我們就可以接收到作者的語文著作,音樂著作也可以用演奏的方式讓我們接收而不需要附著在物品上,而「著作」才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對象。
二、 那要如何成為著作權法所承認的著作?
並不是每個創作都能夠成為著作權法所保障的著作,它需要滿足以下四個要件:
1. 具備原創性—原始性和創作性
一個著作需要具備「原始性」和「創作性」,「原始性」就是要求一個著作需「獨立創作未抄襲」,要求著作人在過程中獨立完成創作,並未抄襲他人;「創作性」則是要求一個作品需要有一定程度的創意投入,即可受著作權的保護,兩個要件需同時滿足才能滿足原創性的要求。
2. 客觀外在的表達形式
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之一規定:「依本法所取得的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之所以只保障著作的表達,是因為著作權法本身具有促進文化發展的重要目的,若保障範圍過大,恐將構成創 意的壟斷而有礙於文化的傳播發展。 既然著作權法保障的是著作的表達,那著作本身自然要有一定的表達形式,使人們能夠接受,上面提及的演講、授課等都是一種表達的方式。
3. 需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依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著作:只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故包含文學、科學、藝術等都可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範圍相當廣泛。
4. 必須是「非不受保護的著作」
因為有些著作的內容僅僅是政府部門的法令規章或是單純傳達事實的報導,這些著作相較於其他著作擁有更強烈的公益色彩,創作的目的也在於促使民眾能了解其內容,為了增加大眾對此類著作有較多接觸機會,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此類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得為公眾自由使用。
三、那我想知道「A片」到底有沒有著作權?
這個問題基本上每過幾年就會被拿出來吵一次,主要是日本片商經常跨海來台主張台灣販賣的色情光碟乃非法重製並侵害其著作權,但我國實務向來對此問題採取否定見解。
實務上否定「A片」著作權的理由不外乎兩個,首先是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表明其立法目的有「調和社會公益」的功能存在,也就是認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必須要符合社會公序良俗,而色情片內容向來都被認為是不符合公序良俗而無法受著作權保護,當然實務上從未明確解釋什麼是「公序良俗」,這基本上就是一個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第二個原因是實務向來主張色情片乃單純拍攝男女性交的畫面,因缺乏創意的投入而不具備前面提到的「創作性」要件,但就筆者的觀察,色情片中其實也不乏強調劇情鋪陳與角色間互動的劇情片,就這些橋段而言其實與一般電影無異而應具備創作性,這第二個理由看上去更像是對於色情片的刻板印象所導致的誤解。
相對的,我國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認為,應視具體個案內容是否符合著作的要件而定,如作品具有原創性,則仍為著作權所保護的標的,至於是否屬於猥褻物品或是否有違公序良俗,並非著作權法所要處理的問題,應由刑法或其他法規定奪。
對此筆者也贊同智財局的看法,即便內容涉及色情,只要屬於作者具有原創性的情感思想表達,亦難認定其內容無關藝術,故應賦予其著作權保障。況且著作權法第一條所指「調和社會公益」,應是指調和著作人之著作權與社會大眾利用著作之「公益」的衝突而言,應非專指著作物須符合「公序良俗」,實務見解在此似乎將兩者作了過多的連結。而近日地院合議庭的判決也做出與智財局相同的見解,承認「A片」擁有著作權,此見解是否有機會成為日後實務的主流見解,相當值得觀察。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