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分工合作錯了嗎?聯合行為為什麼違法

蔡孟翰

2015-07-14發佈

2023-03-05更新

蔡孟翰|分工合作錯了嗎?聯合行為為什麼違法

蔡孟翰|分工合作錯了嗎?聯合行為為什麼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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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聯合行為」,就是在企業間於市場佔有率高、生產成本及品質相近、難以有其他新的競爭者可以加入市場等情況下,企業間以聯合行為以追求最大的利潤。大企業間透過這樣的合作,共同協議對於商品漲價,可以不用透過追求商品或服務品質下,獲得更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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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翰|分工合作錯了嗎?聯合行為為什麼違法

有句老話:「團結力量大!」,因此團結向來具有正面性的色彩,不過如果一個本身就很強大的商人,和另一個也很強大的商人進行合作、團結,但是不是還是正面的呢?例如,各大便利超商的咖啡同時漲價、或是兩大加油站公司同時調高油價,相信消費者一定會對於這樣的「團結」很反感吧~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怎麼評價呢?

這樣的情況在法律上會涉及到「價格壟斷」及「聯合行為」,在公平交易法上有所規範。公平交易法,顧名思義,就是為了確保公平合理的競爭、及市場的正當運作,促進經濟自由發展為目的所設計的法律規範;因此,若有違反自由經濟或公平競爭的情形,原則上會被公平交易法所禁止。

原則上,透過相互競爭的方式,可以追求更好的品質,就像只隔一條街就開了兩間麵包店,店家為了招攬客人,所以可能會在價格上、產品上有所重視,不然只要稍稍比另一家貴了、或偷工減料,客人可能就會選擇另一家消費。這就是合理的競爭市場。

所謂的「聯合行為」,就是在企業間於市場佔有率高、生產成本及品質相近、難以有其他新的競爭者可以加入市場等情況下,企業間以聯合行為以追求最大的利潤。大企業間透過這樣的合作,共同協議對於商品漲價,可以不用透過追求商品或服務品質下,獲得更大利益。

延續前面麵包店的例子,如果今天兩家麵包店覺得這樣相互競爭太辛苦了,因此兩人坐下來談,約定今後麵包每個都調漲五塊錢,這樣兩家店都獲利更多,不就太棒了~這樣消費者一定會覺得很不公平,又無能為力。而且如果今天整個城市就只有這兩家麵包店,想吃麵包就一定要找其中一家購買,這樣的衝擊影響就更巨大了。

原則上政府基於「私法自治」,也不會介入私人之間消費關係,不會要求麵包一定要賣多少錢。不過如果今天消費者已經陷於一個不公平的市場,政府就須要介入這樣的私法行為了。過去,好樂迪和錢櫃兩大卡啦OK業者想要合併,公平交易委員會因擔憂有市場壟斷的疑慮,而予以拒絕;之前旺中併購中嘉的爭議,也是由公平會予以審查。

不過相對於併購的行為是顯而易見的,聯合行為卻是難以證明與確認的。試想,如果公平會認為兩大企業有聯合行為,共同惡意漲價而要予以處罰,但甲公司矢口否認說:「沒有沒有沒有,我哪知道乙公司也要漲價,這只是巧合,我們之間沒有約定。」乙公司也矢口否認說:「沒有沒有沒有,我漲價只是要反應油水電費漲價,我也不曉得甲公司剛好也漲價,我們沒有約定。」公平會要對聯合行為予以處罰時,就會陷於舉證的困難。在過去的案件中,就多次公平會處分皆被法院以無直接證據為由,而判定無法開罰。

聯合行為近期最著名的案件,可能就是多家台灣大企業(如友達電、奇美電子、帝寶車燈等等)被美國政府予以開罰,甚至經營者處以刑罰而到美國服刑的事件。美國也有類似台灣公平交易法的「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同樣禁止聯合行為。某次,美國司法部調查發現,有多家亞洲LCD面板廠商透過聚會方式,共同協議達成共同價格並交換市場資訊的結論。而三星率先認罪並作污點證人,證實廠商間有協議行為,而以「窩裡反條款」獲得處罰上的豁免。相較下,友達電則被處以上億的罰金及有期徒刑。

今年台灣大幅修正公平交易法,除了提高聯合行為的罰鍰上限提高至一億元,加重對處罰外,甚至公平會可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定、成本及利潤考量等去推論聯合行為的存在,使調查和認定上更為容易,亦設立了「反托拉斯基金」,增加檢舉人的誘因。未來可能公平會處罰聯合行為更為容易。

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2項:「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第14條第1項:「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第14條第3項:「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40條:「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第47條之一第1項:「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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