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沒錢請律師?有「法律扶助法」可以幫你一把

楊貴智

2015-08-11發佈

2023-03-05更新

楊貴智|沒錢請律師?有「法律扶助法」可以幫你一把

楊貴智|沒錢請律師?有「法律扶助法」可以幫你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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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我們權益息息相關,然而多數人民並不熟悉法律,此並非社會制度出了問題,而是現代社會結構高度分工,而法律屬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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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貴智|沒錢請律師?有「法律扶助法」可以幫你一把

法律與我們權益息息相關,然而多數人民並不熟悉法律,此並非社會制度出了問題,而是現代社會結構高度分工,而法律屬於高度專業之領域,我們不可能要求所有人都在法學院接受4~5年的教育,因此放眼世界諸國均有律師制度:當人民遇到法律問題或面對司法程序時,為避免因不諳法律而蒙受無謂損失,可由具法律專業之律師不足之處並給予保護。 

然而不論是諮詢或是委任律師均須支付費用,以台北律師公會訂定之律師收費一覽表為例,律師與當事人討論案情之費用為每小時新台幣八千元以下。案情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至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當事人如遭羈押而欲聘請律師協助救濟,律師得收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之費用。當事人如欲聘請律師 撰擬函件,費用則為新台幣二萬元以下。聘請律師辦理民刑事或行政訴訟,酬金總額則「每審」宜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

律師專業本應獲得尊重,收受相當酬金並無可受苛責之處。但此費用對於弱勢族群來說仍是天價,為保護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之人民,自1998年起,經「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以及許多民間律師、法界及學界人士奔走下,「法律扶助法」於2003年12月23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04年施行。

法律扶助法第 1 條即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法律扶助法並要求國家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其資金來源除鼓勵民間捐助外,亦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

法律扶助的項目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4條規定,法律扶助的範圍包括請求法扶律師在訴訟、非訟等司法程序為其出庭辯護、請求法扶律師為其進行調解、和解、請求法扶律師撰擬法律文件、提供法律諮詢或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換句話說,前面那些貴鬆鬆的律師服務,大致上都被法律扶助法包含進去了!

法律扶助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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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今(2015)年,法律扶助法修法完成三讀通過,擴大了得聲請法律扶助的對象。(橘底為舊法已提供保護之對象,黃底則為新法追加之對象。)

基於法律扶助之目的,舊法原來只允許中低收入戶可直接獲得法律扶助而不用審查其經濟能力(資力),但是考量社會上存在許多特殊境遇家庭,其經濟情況雖不符合中低收入戶規定,但仍難以自力聘請律師進行司法程序。

因此新法加入特殊境遇家庭、債務清理之債務人、外勞人士及外籍配偶。其中特殊境遇家庭則包含獨居之人、遭配偶遺棄之人、家暴、未婚懷孕婦女、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生活發生重大變故之家庭等。

另外,由於一般國人不諳法律,若使其獨自面對刑事程序,常因不知如何應對,可能會在警察會檢察官面前講錯話,甚至當檢察官、法官以不合法的方式進行司法程序時,國人更可能因欠缺法律知識及經驗而無法即時提出救濟,最終損害自身權益。

因此除涉嫌犯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之人外,新法特別加入原住民以及精障人士:只要涉入刑事程序,不分涉案犯罪為何,均得申請法律扶助。且不僅在審判程序得請求法律扶助,更可請求法扶律師陪同參與檢察官、司法警察等偵查程序,以免因不諳法律做出不當陳述,導致冤獄或損害自身權益。

值得一提的是,就算面對司法程序的是外國人,但是只要符合法律扶助法第14條的規定,也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喔。像是合法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居留權或是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都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申請法律扶助的費用

打官司要支出的費用分為三種:律師酬金裁判費訴訟必要費用。申請人所需負擔的費用必須視法律扶助基金會給予的扶助屬於「全部扶助」與「部份扶助」來判斷。按照法律扶助法第31條規定,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應獲得全部扶助。其他則按照「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申請人分擔酬金及費用審查辦法」及「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規定給予部份扶助。也就是說,只有經法扶基金會審查後給予「全部扶助」的申請人才能完全免除律師酬金及裁判費、訴訟必要費用。若是法扶基金會經審查後給予「部份扶助」,申請人仍必須分擔整體費用的1/2~1/3之費用。法扶基金會也可以依照不同的情形給予不同的扶助比例。

裁判費是繳納給法院的費用。換句話說,打官司不是免費的:原告起訴後,法院會按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根據原告起訴的事由以及請求的財產價值定出本次訴訟的訴訟費用。訴訟必要費用則是聲請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借提費及等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費用。

裁判費及訴訟必要費用雖然通常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但是實務上法院不會先幫當事人墊錢,而是會叫原告先行墊付。另外,如果申請法律扶助的當事人最後敗訴了,法扶基金會不扶助部份的裁判費須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訴訟費用及訴訟必要費用可由申請法律扶助之人另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必須注意的是訴訟救助與訴訟扶助是不同的制度,是否能獲得訴訟救助取決於承審法官,而非法律扶助基金會。根據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訴訟救助聲請獲准後,當事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訴訟費用。

申請法律扶助的方式

2015/08/hot_line-1.jpg(圖片取自法扶基金會網站)

申請法律扶助的方式請直接參考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http://www.laf.org.tw/tw/a2_3_1.php),或是打電話或親自赴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但是要注意,如果有下列情形,則法律扶助基金會不會給予法律扶助:

  •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
  • 二、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但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不在此限。
  • 三、同一事件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
  • 四、同一事件申請人已選任律師;法院已指定辯護人或指定律師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
  • 五、對基金會之訴訟。
  • 六、於中華民國境外所進行之訴訟。
  • 七、同一事件業經基金會或分會駁回確定,而無其他新事實或新證據。但依申請人所提之資料,足以認定有予以扶助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八、申請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

參考資料

蔡志揚,你不可不知的法律扶助法基礎問題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1275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 http://www.laf.org.tw/(本文部分內容摘自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

立法委員楊玉欣等《法律扶助法第3、14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說明:http://bit.ly/1MVzeBv

法律扶助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http://bit.ly/1fOYHPX

法律扶助法修法沿革:http://bit.ly/1F91Scd

審查「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_楊玉欣委員提案說明影片:http://bit.ly/1Ivtw2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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