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阿帕契案讓我驚呆了!?原來是「空白刑法」啦

江鎬佑

2015-08-23發佈

2023-03-05更新

江鎬佑|阿帕契案讓我驚呆了!?原來是「空白刑法」啦

江鎬佑|阿帕契案讓我驚呆了!?原來是「空白刑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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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八月的午後天氣微涼,飄過雨後的天空有著彩虹,而與此同時,桃園地檢署就「阿帕契案」全案偵結為不起訴處分,發言人不起訴處分一出口,一句X聲脫口而出,眾網友群起而撻伐有恭喜發財者,有揪團參觀者,然而這一切的一切其實關鍵在於「空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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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鎬佑|阿帕契案讓我驚呆了!?原來是「空白刑法」啦

2015年八月的午後天氣微涼,飄過雨後的天空有著彩虹,而與此同時,桃園地檢署就「阿帕契案」全案偵結為不起訴處分,發言人不起訴處分一出口,一句X聲脫口而出,眾網友群起而撻伐有恭喜發財者,有揪團參觀者,然而這一切的一切其實關鍵在於「空白刑法」。到底什麼是空白呢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罪刑法定主義

再談空白刑法之前,要先談一個概念叫做「罪刑法定主義」,西方文明在走過啟蒙時代後認為以前在封建時期將法律、宗教、道德全部混在一起做成撒尿牛丸的方式非常的不可取,因為全部混再一起得結果常常造成人民因為身分、信仰或為了鞏固王權而受到刑法,一言以蔽之那是一個「朕即法律」的世界。為了避免國家三不五十羅織個罪名來處罰人民,也為了讓人民可以知道他在社會上走跳會受到的規範,「罪刑法定主義」就這樣產生了。

「罪刑法定主義」主要有兩個原則:一個是「法律主義」另一個是「事後法禁止」

所謂的「法律主義」是指那個要處罰人的刑事法律必須要是經過立法機關訂定的「法律」,這個想法也落實在中華民國憲法第107條第3款中。換句話說今天我們要讓一個行為受到刑事的處罰必須透過立法機關在立法院提案修法,而這樣的做法在民主社會中代表的是,今天所有的刑法規範跟相關法典所形塑的法秩序就是透過人民選出的代議士所提出來訂定的。

(撇開我們必須反思在民主社會所形塑的秩序是否是一個隱晦的暴力手段外,身為現代公民我們更需在每一次選舉前好好檢驗每一個競逐的政治人物,選後也要不忘監督,不然選出怎樣的代議士,她就會帶給我們怎樣的驚喜~

而在法律主義下有幾個概念也油然而生,首先是「習慣法禁止原則」

今天在罪刑法定主義下,法官並不能根據一般社會上的通俗習慣去對一個人判刑,這跟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可將平常的交易習慣作為民法認定事物的基礎有所不同,在習慣法禁止主義下刑事法律必須是「成文法」。

但是我們都知道有原則必有例外,有時候在解釋法律時難免會用到一些沒有明文的社會通念,如我們再判斷什麼行為是法條中所謂「業務」的時候,因為並無法事前界定每個行業每個崗位具體的事務內容,所以法官適用法律時在不逾越文義的範疇中,可以依照社會通念去的解釋法律。

其次是「絕對不定期刑禁止原則」

這個原則所說的是今天刑法所規定的處罰不能給一個不確定的期間,比如說我們不能規定今天偷東西的人就關到他不會再偷東西為止,今天犯了公然侮辱罪的人,我們就關到他不會在侮辱別人為止。因為如果我們允許這樣的刑罰,那麼就算我們知道怎樣的行為會被處罰,但是對於將會受到怎樣的刑罰卻無法預知,如果今天你不過是偷了500塊想要吃吃看有錢人的便當是什麼滋味,但是法官很討厭吃五百塊便當的人就把你關了十年,你說這樣還有天理嗎?所以關於刑罰的種類跟方式都要由法律訂定。

我們常常看到刑法的規定中都有一個「刑罰期間」,如刑法100條就規定: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第160條規定: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也就是你會知道當你主張台灣獨立,並且用強暴或脅迫手段開始實行推翻中華民國政府的時後,你至少就要被關七年。當你吐了孫中山遺像口水,你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代表蔣中正的可以唷!)

耶?奇怪那我還是不知道我會被關多久呀!沒錯,為了讓法官保有裁量空間,只要種類跟方式預先用法律規定就可以了,至於個別的宣告刑只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即可,所以當你是顛覆中華民國政府的首謀時,這個原則對你來說也不是很重要。(至於名稱不叫「刑法」叫做「保安處分」這個問題,就留待下集待續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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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因「法律主義」所延伸的概念是「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所謂的類推適用是指在相類似的情形下,做一樣的處理。這樣的概念通常是用在法律規範有漏洞的時候,它的好處也在於就算法律沒規定,在差不多的情況也可以利用這樣的解釋方式讓適用法律的人得到相同的處理,比如說有些法規沒有規定什麼期間內可以跟對方請求賠償,那麼這個忘了規定就可以適用一下其他法律中類似的規定,如民法規定中關於期間的規定。(需要大家幫我想想有沒有其他例子)

然而這個概念用在其他法規範好像沒問題,但是用在刑法上可能就會產生問題,譬如說今天刑法第185-4條規定了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都說了是動力交通工具,解釋上就會限縮在出於機器、引擎所產生的非人力運行交通工具,如果我們因為腳踏車也有兩顆輪子也會動,就說可以類推適用納入規範的範圍內,這件事一定不是大家騎腳踏車的時候,可以預知的!

又如刑法第354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文書跟建築物)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法條規定了毀棄、損害到無法使用的情況,屬於本條。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或許我們覺得狗大便噴到碗就不能用了,於是認為這樣的情形可以來類推適用一下,那麼我們就必須在日常生活好好看好自己家的狗即便那個碗洗一洗還是一個新的、人可以使用的食器,仍然構成這個條文,那麼法條的規範範圍無疑就擴張了,而超過原本立法者所設下的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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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胖醬屁屁旁邊放一個碗)

除了「法律主義」以外,另外一個罪刑法定主義所生的概念就是「事後法禁止主義」,也叫做「溯及既往禁止」

其意思是在罪刑法定主義下,如果行為當時刑法沒有規定就不可以處罰,即便行為後訂定了法律也不可以追溯前面的行為。以人神共憤的酒醉駕車為例,在直到民國88年以前並沒有在刑法中規範,所以即便在民國88年刑法規定可以對酒醉駕車的人予以處罰,我們並不能回去處罰在88年以前酒醉開車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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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道理很簡單,如果我們允許事後訂定的法律可以處罰先前的行為,那麼當初為了避免人民三不五十突然被抓去關而衍生出的「罪刑法定」概念就毫無意義了,因為你永遠不知道下一個十年的人民會認為怎樣的行為算是犯罪,應該透過立法過程加以處罰。(譬如說,在1850年代的英國其時是不准在奶油中加鹽,因為當時常以加鹽奶油掩蓋過期奶油的惡臭,但是時至今日加鹽奶油根本是肥胖冰箱必備)

那什麼是空白刑法?

所謂的空白刑法是指原本應該清清楚楚訂立好條文內容的立法機關,在條文中留下一些空白或是有解釋空間的地方,由立法機關授權給行政機關作補充。畢竟在若干事務若一律需要立法機關訂立法律,除了要考量立法者專業力及資源的不足以外,也要思考能不能應付這個運轉的越來越快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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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在充滿流行疫病的現今社會中,我們並無法期待立法機關將每一種要預防的傳染病或人民應該要遵守的預防方式都寫明於法條的規範之中,除了那條法條可能變得落落長以外,也無法期待立法機關迅速因應流行病學而做出對應的法律,然而若將此事授權給主管的行政機關,因相關事務本來就由行政機關所管理,行政機關便可對此即時做出相關內容之制定,並藉由相關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候讓受規範即時知悉相關的規範內容。

舉例而言:如刑法第 192 條便規定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又如毒品樣式日新月異的現今社會中,若社會中出現一種新的毒品需要查禁,若等待立法者立法除曠日費時也緩不濟急,所以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就規定: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透過這樣的方式以達到法律得以與時俱進,避免法律漏洞。

今天因為立法者專業上的不足及與時俱進的需求下,將法條規範的內容授權給行政機關這樣的空白刑法規範似乎是現代社會立法之必須,然而這樣的必要之惡並非毫無限制,在適用上還是要受到罪刑法定主義的限制,還是需要受到前面敘及的「法律主義」跟「事後法禁止」的規範,譬如說如果有人在嗑藥的時候某種藥物尚非是相關法規所禁止的分級品項,我們便不得回頭去處罰那個人之前的嗑藥行為。

另外為了要讓被規範的人可以預先知道怎樣的行為會受到處罰,以空白刑法作為規範內容時也要搭配行政資源的妥善公布與宣傳,才知道今天法條規範的真實內容究竟是怎麼樣子。

要塞堡壘地帶誰說得算?

那麼在「阿帕契事件」中最重要的爭點莫過於該軍用機場是不是屬於要塞堡壘地帶法中的要塞堡壘地帶?因為按照要塞堡壘地帶法的規定,如果進入的第601旅駐地屬於要塞堡壘,那麼任意拍照的行為就違反了本條之規定;反之若不是要塞堡壘地帶那麼拍照的行為,就尚未觸及該法。而一個地方到底算不算要塞堡壘地帶按照該法的第18條之規定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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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一個地方到底算不算是要塞堡壘是國防部說的算,而這樣的立法方式也就是立法機關於立法中將何處為要塞、堡壘一事授權給國防部決定,畢竟整座台灣島哪裡屬於國防要塞堡壘,哪裡有資格成為不可洩漏之軍事禁地是國防部最清楚了,而這樣的規定也因應國防部對於其實務上運作的需求。

然而誠如前面所述,這樣的「空白刑法」還是要受到「罪刑法定主義」的限制,今天如果國防部在李蒨蓉貴婦團進去逛大街前,就曾經公布該601旅駐地是要塞堡壘地帶,那麼進去逛大街的行為當然就觸犯了該法,如果沒有的話我們也不能因為貴婦團事後的「白目打卡」、「不以為意」就認為她們因此觸犯了而須加以處罰。

筆者Mur Mur

在二戰期間納粹揚棄、排斥了罪刑法定主義概念以達成其統治的目的,這樣的痛苦歷程必須為當代所有人類所深刻的記憶,所以戰後於刑法制定上大抵一直走在罪刑法定主義的道路上,透過上面敘述我們可以知道在罪刑法定主義之下,對於將限制人民權益的刑罰規範必須透過立法機關預先以法律訂定,而其內容必須明確的讓受規範的人民知悉,不能任意擴張規定的解釋和範圍,且對於行為時尚未有規範禁止的行為並不可加以處罰。即便是立法機關將規定的部分內容授權給行政機關,也不因此而得以揚棄罪刑法定主義。

至於像阿帕契這樣的個案中,我們要思考的其實並不是對於這樣荒唐的軍紀事件沒被起訴甚或施予刑罰,在現代國家我們要思考的是現在的制度下,行政機關(國防部)是否有妥善的、適時地回應立法者給予的空間,跟承擔起這樣的責任(個案來說就是國防部是不是有定期、明確檢視哪裡是要塞、堡壘?而這樣的定期檢視是不是可經檢驗?換句話說為什麼601旅駐地到底為什麼不是要塞堡壘?在事件發生前未將其列為要塞堡壘是否妥適?國防部外洩機密資訊審議委員會有無足夠且具公信力的委員參與鑑定與否?)。

而人民對於國防的關注也不應僅在意個別軍紀事件,甚或對個別軍紀事件過分解讀(如單以各軍紀事件來說台灣國軍爛倒掉渣,畢竟軍紀事件各國皆有,重要的是能否從此事件中獲得檢討),將眼光擺向思考制度的建立、跟監督阻擾軍購案的政治人物或許更有幫助,僅以索爾他爸的名言:「A wise king, never seeks out war. But…he must always be ready for it.」,期待台灣仍建立更堅實的國防及相關制度,以保衛這個國家的每個人民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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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特別鳴謝:兩位學長所提供之吉翁系列與聯邦系列鋼彈模型模特、吉祥物胖將的美臀

參考資料:
1、撲馬想想:監視器真的那麼可怕嗎?
2、刑法的哲學:「誰在犯罪,誰被定罪?─對犯罪與法律的錯誤想像」
3、張嘉郡委員提案
4、他們哪裡類似啦!-關於類推適用及其爭議,David,WTF法理學。
5、美味詐欺,黑心食品三百年,碧.威爾森,八旗文化。
6、軍用機場不等於要塞堡壘,易新福。
7、李宣毅,犯罪構成要件行政從屬性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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