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俐菁|商場上沒有永遠的敵人,法庭上沒有真正的贏家:訴訟撤回也是策略

黃俐菁

2015-10-13發佈

2023-03-05更新

黃俐菁|商場上沒有永遠的敵人,法庭上沒有真正的贏家:訴訟撤回也是策略

黃俐菁|商場上沒有永遠的敵人,法庭上沒有真正的贏家:訴訟撤回也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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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屬於智慧財產訴訟事件,而於我國智慧財產訴訟事件依據爭執或違法而訴訟的內容,可再細分為民事事件、刑事案件或是行政訴訟事件,並且依序應走之訴訟程序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本文即以民事訴訟為中心,介紹於民事訴訟程序上經常運用的「撤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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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俐菁|商場上沒有永遠的敵人,法庭上沒有真正的贏家:訴訟撤回也是策略

微軟、Google彼此原有約莫20件專利訴訟,但於104年10月初微軟 (Microsoft) (MSFT-US) 和 Google (GOOG-US) 同意撤回彼此所有專利相關的訴訟,結束長達五年的專利戰。(新聞來源:https://goo.gl/UPJHsN )

專利訴訟屬於智慧財產訴訟事件,而於我國智慧財產訴訟事件依據爭執或違法而訴訟的內容,可再細分為民事事件、刑事案件或是行政訴訟事件,並且依序應走之訴訟程序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本文即以民事訴訟為中心,介紹於民事訴訟程序上經常運用的「撤回」制度。

什麼是撤回?

在民事訴訟,撤回(起訴)也是一種終結訴訟程序的方式,並不只有透過法院下裁判才能夠終結訴訟程序,此外訴訟上和解調解也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時可以選擇終結訴訟程序的方式。

而撤回起訴是指「原告」在判決確定前,向法院表示撤回起訴,而該訴訟因此消滅訴訟繫屬〈註一〉的訴訟行為。換句話說,當民事訴訟進行到一半,原告因故不想再繼續告下去,可向法院表示「撤回」,則訴訟程序將因此結束,不再繼續進行。例如,本案的微軟與GOOGLE在纏訟五年後,決定握手言和,並共同合作,因此向法院撤回訴訟,此時即得終止其間的訴訟關係。

撤回的時點及法律效果

撤回「起訴」,原則上將視同未曾起訴,產生溯及消滅訴訟繫屬的法律效果,也就是將狀態會回溯到最一開始原告提告前,簡單說,撤回起訴等於回復到原告從未告過對方的狀態。

而關於時點,起訴後到判決確定前均可撤回,因此即便是法院已經下判決,在該判決尚未確定前(註二),原告還是可以向法院表示撤回,只不過如果是判決後再撤告,原告日後對該紛爭事件就不能再提起一樣的訴訟了。(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

撤回的限制

原則上,原告是否要撤回起訴是原告的權利(依據:處分權主義),法院沒有置喙的餘地,所以原告的「撤回」之意到達法院即可發生撤回效果。

但是,對被告而言,成為被告已經不是心情會變差的問題,是涉及一定法律關係的變動,例如資格、財產等,又如果被告在訴訟上已經花費相當大的勞力、時間、費用等等的成本(即程序利益),或是決心想要乾脆透過法院判決解決雙方長久以來的紛爭,此時,原告隨便任性就可以撤回,明顯地對被告非常不公平。

更何況訴訟最後的結果,說不定是由被告獲得勝訴判決,所以,有些時候訴訟是否進行到底對被告而言就變得相當重要;因此制度上,為了平衡原告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及被告的程序利益,法律明文規定,被告於訴訟程序上已經為言詞辯論時,即以開始言詞辯論認定被告已經認真面對訴訟,必須顧及其程序利益,原告的撤回例外需要得到被告的同意才能生效(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但書)。

需特別注意的是,被告表示「同意」與否的時間,僅有10,如果被告超過時間未為任何表示,依法將視同默認原告的撤回,撤回將因此生效。

與撤回上訴的區別

字面上即可明顯理解,撤回上訴指的是「上訴人」撤回「上訴」,與「原告」撤回「起訴」不同;其不同的點在於:首先,上訴人不一定是原告或是被告,只要是受到不利判決的一方上訴後都是上訴人;而起訴和上訴,簡單的說,前者是使當事人間的紛爭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審理,後者則是使已經經過法院判決之紛爭,因為不服該判決,再次告到上級法院請求審理。

假設原告是在第三審撤回起訴,如上所述,訴之撤回視同未起訴,那麼除了第三審的訴訟程序不需要再走下去,原本一審、二審法院所為的判決,也將因此當然失去效力。(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

但是如果上訴人是在第三審撤回上訴,則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只是使上訴審之訴訟繫屬溯及於上訴時效滅,也就是回到未上訴時的狀態,那麼原來的一、二審判決並不會因此受影響,一、二審的判決效力仍舊存在,雙方當事人依舊受其拘束。

與刑事撤告的區別

平常聽到新聞提到撤告時,指的通常是徹銷刑事告訴,雖然予民事撤回一樣是當事人決定不告了,不過兩者是在不同種類的訴訟程序,對象、要件及法律效果等等均大相逕庭,簡單地說,刑事撤告,指的是告訴人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針對告訴乃論罪撤回告訴,而撤告後的法律效果則是,被告獲不起訴處分或是法院為不受理判決

因此讀者在新聞或報章雜誌僅含糊地聽聞「撤告」時,應釐清訴訟程序的種類以及撤回的對象,方能準確地掌握資訊內容。


註一:訴訟繫屬,是指訴訟程序因原告的起訴,使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原告請求之紛爭事實,處於由管轄法院審理及判斷之狀態;簡單而言,就如同向醫院掛號一樣,原告指定被告及請求的事情而向特定的法院掛號。雖然在醫院掛號醫生不一定會下處方,但在法院,訴訟一旦繫屬後,就代表開啟訴訟程序,一直到訴訟繫屬消滅為止,訴訟程序也才會完結,因此訴訟繫屬後,若中途當事人未有撤回等等其他消滅訴訟繫屬,法院最終一定必須就原告的起訴下裁判,訴訟繫屬才能消滅,訴訟程序才得完結

註二:判決的確定,是當事人就該判決已經不能再依通常的訴訟程序上訴時的一種狀態,因此「判決」與「判決確定」的時點原則上是不同的,原則上「判決」必須等到上訴期間屆滿、沒有當事人上訴後,判決才會確定;不過如果是無法上訴的判決,當然在宣判時就判決也跟著確定,也就是「判決」與「判決確定」的時點是相同的。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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