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時宇|為何小孩沒理賠,難道保險不保險?

劉時宇

2016-03-15發佈

2023-03-05更新

劉時宇|為何小孩沒理賠,難道保險不保險?

劉時宇|為何小孩沒理賠,難道保險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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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台灣發生「南台大地震」,造成許多傷亡,其中也有未滿15歲的幼童罹難,但依照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的規定,若是以未滿15歲的幼童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可以不給付保險金,只需將過去所繳的保費加利息後返還即可。為什麼未滿15歲就不能領死亡給付?這個立法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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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時宇|為何小孩沒理賠,難道保險不保險?

2016年2月台灣發生「南台大地震」,造成許多傷亡,其中也有未滿15歲的幼童罹難,但依照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的規定,若是以未滿15歲的幼童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保險公司可以不給付保險金,只需將過去所繳的保費加利息後返還即可。為什麼未滿15歲就不能領死亡給付?這個立法有沒有問題?

人壽保險契約即俗稱的壽險、死亡險,該保險的死亡給付是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若被保險人在未滿15歲時死亡,保險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或退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戶的帳戶價值。也就是說,雖然父母可以幫未滿15歲的子女投保人壽保險在保險實務上是可行的,但子女若在滿15歲以前不幸身亡的話,保險公司可以不給付保險金,只需將過去所繳的保費加利息後返還即可。

一、立法目的

乍聽之下有點不近人情,但之所以會做這樣的立法,是為了要避免道德危險,亦即防止父母為詐取保險金在替子女保了高額的保險後,對子女有不利的行為等社會事件發生。

對此,金管會於2016年2月22日亦作出說明:保險法第107條的立法,是考量到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並不是家庭經濟支柱,而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金主要是用來照顧遺族,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較沒有這樣的需求,且未滿15歲的兒童沒有自我保護的能力,容易有道德危險案件發生;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特要求簽約國應本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以維護其身心健全成長發展之權益,從而應避免不肖人士不當利用商業保險,而危害國家未來棟樑。

另外,在學生團體保險等其他法律規定之保險,如所涉相關法律及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已有未成年人投保死亡保險之規定,並不受影響。而0206震災,對於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之罹難者,其所參加之學生團體保險,均能獲有新臺幣100萬之身故理賠。

二、立法上的疑慮

不過現行法的設計雖然形式上可以防止未滿15歲的幼童因為保險金被殺害,卻有幾點疑慮:

(1)依照現行保險法的規定,未滿15歲幼童的死亡給付才有發生效力,但保險公司卻可以預先收取保險費,而在被保險人在滿15歲以前死亡的話,保險公司是「」退費,而不是「」退費,解釋上可能會發生保險公司「得不退費」的結果,立法技術上可能有瑕疵。

(2)另外,保險法第135條中有規定,保險法第107條的規定也準用在傷害保險(包含旅行平安險)上,也就是說除了人壽保險之外,未滿15歲的幼童並不能獲得傷害保險中死亡給付,使得幼童在旅行活動中可能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

(3)最後,在現行規定下,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等同於完全沒辦法利用人壽保險來分散死亡的風險,在發生如同這次南台大地震等天災的同時,未滿15歲的幼童就不能獲得死亡給付的保障,恐有矯枉過正之嫌。

修法是否能夠解決問題?

一、修法意見

2016年2月23日立法委員陳怡潔以及王定宇分別在臉書上提出要修正保險法第107條的想法,指出現行規定對於未滿15歲的幼童有保護不周之處,認為對於天災中罹難的幼童應該要排除在保險法第107條的規範之外,簡單來說,即是若未滿15歲的幼童遭遇「天災」不幸死亡,保險公司仍應支付死亡給付。而金管會主委王儷玲於2月23日針對立法委員修法的建議也做出說明,認為天災並不會產生道德上的疑慮,因此基本上也是贊成且支持,而金管會立場支持新修法若通過可以溯及既往,讓這次南台大地震不幸罹難的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能夠立即適用,獲得保險理賠金。

二、學者的不同看法

但針對保險法第107條是否應當修法,有學者另有不同的看法〔註6.〕,其在媒體投書中指出,有關於未滿15歲的幼童死亡保險須注意的問題是:

1、應保障的對象是未成年人本身,而非生存的受益人。在現行法制下的生存儲蓄險、醫療險、傷害險(不包含傷害的死亡險)及殘廢給付,都可以給予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保障,因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未成年人尚生存,得以享有保險給付之利益,上述保險契約的締結顯然是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前提;相對來說,死亡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成年人即死亡,其無法再享有保險給付之利益,明顯地不再是以未滿15歲的子女利益為前提而締結契約。

2、另外,由於保險法第105條的規定,第三人若是要為他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是需要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契約是無效的,但未滿15歲被保險人對於保險契約訂立與否的同意權仍然是由父母行使,幼童也不能自行隨時撤銷死亡保險契約,且保險受益人的指定也不是由未成年的被保險人自己決定,顯示這個契約並不能確實的保障未滿15歲的幼童,是否應修法仍因深思。
而法律的修正是牽一髮而動全身,學者也呼籲修法務必要謹慎小心,不應過度躁進。因此對於現行保險法第105條及第107條的部分是否可以透過修法來解決問題或是會衍生更多問題都仍然值得觀察。


 

*相關新聞連結:
1.自由時報-震災罹難者未滿15歲保險不賠 立委提修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610316
2.風傳媒-台南震災罹難者未滿15歲保險不理賠 立委提案修法http://www.storm.mg/article/82833
3.震災罹難兒童無理賠 王定宇力拚連署修法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610449
4. 未滿15歲維冠罹難者保險不理賠 綠委將提案修法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222/801024/
5. 兒童天災身故理賠 金管會:支持溯及今年1月
http://m.ltn.com.tw/news/business/breakingnews/1611235
6. 未成年人死亡險請三思 (汪信君、陳業鑫)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225/3707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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