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中國不是我的中國-從國際法看肯亞搶人事件|李濬勳

李濬勳

2016-04-15發佈

2023-03-05更新

你的中國不是我的中國-從國際法看肯亞搶人事件|李濬勳

你的中國不是我的中國-從國際法看肯亞搶人事件|李濬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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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十月底,肯亞警方偵破一起電信詐騙案,爾後肯亞法院下達之裁判,判決我國國民於此犯罪之審判結果為無罪,然而中國大陸向肯亞施壓,欲將我國國民帶回大陸。中國強行將我國人帶回中國大陸,我國究竟能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我國應如何確實保護我國人民呢?中國是否真能這麼做?而肯亞當局是否又有違反什麼法律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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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中國不是我的中國-從國際法看肯亞搶人事件|李濬勳

2015年十月底,肯亞警方偵破一起電信詐騙案,並且逮捕了76名犯罪嫌疑人,其中28人為我國國民。而此次事件的受害者則集中於中國大陸,遭受詐騙之金額高達上億元。爾後肯亞法院下達之裁判,判決我國國民於此犯罪之審判結果為無罪,然而必須於限定期間內出境肯亞不得留滯。本年四月八日我國外交部駐南非代表處才知悉中國大陸向肯亞警方施壓,欲將其中八位我國國民帶回大陸。

我國代表處人員立刻向肯亞交涉並且進一步申請高等法院禁制令,無奈禁制令到手後八名國人已被中國當局走。由於強行帶走我國人之行為是由肯亞警方進行,因此我國也向肯亞法院提出肯亞警方行為違法一事,並且也已受到法院之肯認。目前由於有法院之禁制令,我國國民仍可暫時留滯於肯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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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台嫌犯遭遣送回中國

中國強行將我國人帶回中國大陸,我國究竟能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我國應如何確實保護我國人民呢?中國是否真能這麼做?而肯亞當局是否又有違反什麼法律規範呢?

一、我國民是被遣返,不是引渡

所謂「引渡(extradite)」是指一國把該國境內、且被他國指控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之人,依他國的請求而將該人移交至請求國審判或處罰。

根據肯亞引渡法之規定,引渡不需要有引渡條約作為前提,只需要向肯亞的外交部長提出申請,並經外長同意即可。肯亞已經判決國人無罪,隨後下令驅逐出境,可見並非將國人移交到大陸受審或處罰,因此不屬於引渡。

遣返與引渡是二個不同的概念。簡單來說,遣返就是被國家強制出境,在程序上與引渡也不同。遣返沒有繁複的法律程序要走,通常國家會限制在一定期限內要求出境,而引渡的話則必須透過他國的正式申請,可能要提出已經開始犯罪偵查的程序、並且要把引渡的罪名提出給被引渡國家,將犯人引渡回國家也必須就相同的罪名進行審理,不能隨意更動起訴的罪名。相較之下,遣返就只是把人驅逐出境至其母國或是原出發地國家而已,至於出境之後該國家要怎麼審理、追溯這些罪犯,則在所不問。

而中國於我國人出境之前,聯合肯亞警方強行將我國人民帶走,此等舉動有違法之可能。雖然之前有傳出中國曾提出引渡的要求,然而最終中國仍然不是以引渡的名義將我國人帶走。

接下來的問題,要先討論的是,肯亞將我國人民驅逐出境,其由中國把我國人帶走,而不保護我國人民這樣的行為,有可能違反什麼國際法呢?

肯亞之行為可能違反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之規定

由於肯亞是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之締約國,自有遵守公約規範的義務。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第二項規定「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透過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第二項之一般性解釋可以得知,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也可以依照其意願拒絕去特定國家,只要與其意願不符者皆應尊重個人之意願。因此在本次肯亞事件中,我國人已受到肯亞法院之無罪判決,只被要求驅逐出境(deport),因此肯亞應尊重我國人民之意願,若其不願意前往中國大陸接受進一步調查,肯亞亦不得強制我國人民前往。

同條第三項補充「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牴觸之限制,不在此限。」第三項下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在本次事件中筆者認為由於我國人民於肯亞之判決中已獲得無罪判決,因此我國人民應無違反相關當地國法令之事實,而沒有限制我國人民之必要。

綜上所述,肯亞應尊重我國人民之意願,不得透過警察強迫我國人民前往中國大陸。我國人民曾於遺送時即表示其不欲被送往中國大陸,其欲返回台灣,然而肯亞政府於此次事件中,非但沒有尊重我國人民之意願,反之還讓其警察作為侵犯人權之工具,強制將我國人民送往中國大陸,已違反公約之義務。

二、誰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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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社

至於中國與我國轄權的部分,法務部日前指出中國由於是受害國家,犯罪證據以及受害人都在該地,因此有便利性以及屬地管轄,並且指出由於我國刑法第五以及第七條之規定使我國無管轄權,因此中國之舉動合乎國際法。此說法顯然將一國之主權拋諸腦後,學者皆指出我國有對人高權,由於國民當然是擁有我國國籍之身份,因此我國當然也有屬人管轄權(也就是透過國籍所取得的管轄權),換句話說,雖然依據國際法,大陸可以主張管轄權,但是我國也可以依據國際法主張管轄權。

當許多國家對同一件事情可以主張管轄權時,此種情況稱為「管轄競合」,此時由於國際法對於那一個國家可以優先主張管轄權並無明確規定,因此只能透過協商來決定。

於國際案件中,一個國家不應如此輕易放棄對國民的管轄權,管轄權是主權的一種態樣,放棄管轄權同時等於放棄行使自身主權之機會;再者,以保護人民的立場出發,國家又怎麼能輕易地將自己國民交由他國審判呢?因此在管轄權的議題上,筆者認為法務部似乎太快放棄爭取管轄權之機會,又怎麼能輕易地將自身主權拱手讓人呢。

三、岌岌可危的一個中國原則

透過本次事件可以反省一個中國原則政策之利弊。對肯亞而言其與中國建交,承認中方的一個中國原則,換句話說對肯亞而言,台灣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把犯人移送給中方,也沒有錯。然而對於我國而言,所謂一個中國原則,內容為「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因此中國與台灣仍然屬於同個國家,只是這個國家稱之為「中華民國」,二者各自為政。

在此次事件中如果不討論肯亞違反國際人權法,肯亞將犯人移送給中國大陸也是相當合理的,然而對於我國而言,此舉不僅是移送主體上的錯誤,更是在未得我國同意、或是通知我國之下將犯人移送給第三國。因此重新檢討未來兩岸政策應是必然,一中原則是否已成為我國鴕鳥心態、不願面對燙手山芋的擋箭牌呢?相必這是小英總統上任之後不得不面對的議題。

四、政府應該做什麼

(1) 本應要求肯亞尊重我國人民意願,送其返台

雖然為時已晚,然而我國外交部應在得知我國人民被驅逐出境之時,便向肯亞表示應將我國國民送回我國。外交部關注此次事件已年餘,因此對於審判的期程也相當暸解,然而令人不解的是,為何外交部卻在最後關頭才向肯亞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以阻止中國帶走我國人民,在此之前外交部便已接到消息中國欲將我國人民帶回其本國審判卻無進一步阻止,外交部此等行為實在令人費解。

面對肯亞的爭議行為我國政府應以「獨立國家」的立場主張將我國人民歸還我國。根據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所作成之國家責任公約草案,違反義務的國家應負不法行為的責任。這些責任有回復原狀、損害賠償或是停止違法行為等等,因此針對肯亞的違法行為我國得要求肯亞負回復原狀之責任,亦即要求肯亞當局尊重被移送至中國之國人,前往其欲前往之國家,然而此舉明顯不可行;但我國仍然可要求肯亞當局停止其違法行為並聲明道歉,此等舉動在我國向肯亞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後應可落實。然而這也僅止於法律上之立論基礎。

筆者認縱使中國有管轄權,但我國仍然可以請求肯亞將犯人送回我國,這只是管轄權競合的問題。爾後若中國欲追溯進一步犯罪事實,則可以再透過兩岸司法互助機制進行協商,這樣亦能確保兩岸關係之友好。

(2) 外交保護及國際訴訟

外交保護是指我國人受到外國政府之侵害且無法獲得適當救濟時,可透過國家代為出面向加害國請求負責。

本次事件中肯亞所作之行為已明顯侵犯我國人民之人權以及國家的主權,然而由於我國人並無適當救濟管道得以申訴其權利受損,因此我國政府於法理上似可能提出外交保護,於肯亞當地之法院提起訴訟;再者我國政府也可以協助國民至非洲區域人權法院提出控訴。較為可惜的是肯亞並無加入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之下的第一任擇議定書,因此人權委員會此一救濟途徑也只好作罷。

我國外交部已於4月13日向肯亞法院提起訴訟,控告理由是肯亞內政部長等人放任肯亞警方藐視法院判決、強行扣留中華民國籍民眾超過24小時,並違法配合陸方人員遣送中國大陸。同時,駐南非代表處也以肯亞警方違法、違憲拘留及陸方強行押走8人有違人權甚至觸犯擄人罪為由,向肯亞國家人權委員會請求協助,對方一位專員已將請求轉請肯亞獨立警察監督機構(Independent Policing Oversight Authority)調查。

(3) 我國應進行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重新談判,並且將第三國犯罪之情況列入討論

我國與中國大陸所簽訂之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已行之有年,然而其中規範並沒有針對現狀進行改善修正。自從2011年發生過的菲律賓將我國人民遣送至中國大陸至今年肯亞又將我國人民遣送至中國大陸,此等事件發生之頻率是否過於頻繁,而我國政府卻仍視若無睹地只為個案處理。

筆者認為,最根本的解決方式,應該是進行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修正,重啟與中國大陸之談判。將第三國犯罪之情況列入討論,犯罪人應如何移送、如何引渡、如何審判等等事宜皆列入其中。此等作法才能杜絕中國大陸一方恣意帶走我國人民之情況再次發生。

破百國免簽是馬政府上任以來得意的政績之一,然而我國國民仍不免擔心於出國期間可能因為中國大陸政治力之介入而被強行帶往我國非自由地區,如此重大危害之情況我國政府卻視而不見,只是嘴巴說著兩岸關係進入前所未有的積極發展,卻無視於我國人民人權受到危害之可能,此等行為豈不是將人權之防護罩向中國大開門戶。

圖片來源:新華社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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