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看鄭性澤,從無庸置疑到半信半疑的14年|楊貴智

白廷奕

2016-05-06發佈

2023-03-05更新

司法看鄭性澤,從無庸置疑到半信半疑的14年|楊貴智

司法看鄭性澤,從無庸置疑到半信半疑的14年|楊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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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社會總是習慣有了傷痕,就要找到兇手;鄭性澤案教導我們,就算找不到,也不能誰倒楣走在槍旁邊,就把誰當祭旗的替死鬼。人類不可能用侷限的眼光扮演上帝全知的目光,但司法制度卻企圖做這樣荒唐的事。因此我們要學者接受它能力有限、偶爾會犯錯,只是犯錯就應該要反省,讓司法不再是消費正義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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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看鄭性澤,從無庸置疑到半信半疑的14年|楊貴智

2016年5月3日下午,法官一錘定音,讓鄭性澤回家了。同地點、同樣的臉、同樣的聲響,將時光倒轉到14年前,落下的判決卻是將鄭性澤送入監牢。

人類因亞當夏娃違背上帝的戒律而負有原罪,犯人則因為犯下人民在刑法中設下的戒律而被定罪什麼是有罪?什麼是無罪?如果在腦海裡思索,這個問題似乎不難回答:做錯事的人有罪,沒做錯事情的人無罪;然而現實總是殘酷:讓法官相信有做錯事的人,有罪,讓法官認為沒做錯事情的人,無罪。

雖然我們已經來到了一舉一動都將被電腦記錄的大數據紀元,只是可惜的是,電腦還無法帶我們穿越時空,回到過去看見真相。而所謂的真相,其實只是藉由證據塑造而成的事實。

而要多少的證據,才能撼動我們的心,讓我們不再信任眼前的那個人?法律告訴我們:證據必須完備,完備到任何人透過這樣的證據,都無法再提出合理的懷疑。如此一來,我們就有自信且大聲的說:這個人有罪,應該受罰。

但是什麼叫做合理懷疑?要多少證據才能使我們不再對真相提出疑問?我們將一視同仁作為道德指標,但誰又不曾以貌取人?經過科學家不斷地嘗試,證明我們只要「7秒鐘」就決定了眼前的那個人值不值得信賴。我們總是期待法院成為一部安裝好法律程式碼的機器,我們只要將證據放進去,正義就會出來。我們把法官視為不會犯錯的超人,卻忘了在法院裡坐著的是跟我們一樣架在禽獸和超人之間的凡人,有時帶給我們睿智的生命經驗,有時卻把寶貴的青春與生命從我們身上抽走。《Legal High》中的王牌大律師古美門為博取勝訴,玩弄法官對於第一印象的畫面令人深刻:本來穿著玩世不恭的視覺系服裝出庭的原告,因為換上完全符合日本社會規範的穿著,使得本來一直無法說服法官和群眾的論點,從這一刻起突然聽來煞是有那麼幾分道理。

▋懷疑,從不合理到合理

讓我們將場景移回臺灣重新佈置一番,吆喝鄭性澤上場,在這個故事中他的角色的設定是苗栗人,高商畢業,退伍後就在夜市擺射水球、打彈珠之類的攤位,也做過賭博電玩機檯的生意,因此留下賭博罪的紀錄。而你知道:他認識了一些品行不太端正的朋友,跟他們到臺中住了一個月,某日一同進了燈紅酒綠的KTV,本來期盼成群湧入的酒家女,但卻只有意興闌珊的兩人晃入,怒不可遏的友人羅武雄便朝天花板來了兩槍,警察獲報後趕來,原本杯觥交錯的場景突然變成槍林彈雨的駭人景象,在一陣慌亂中,員警蘇憲丕中彈倒地,而鬧事的友人羅武雄也當場被擊斃身亡。

當時參與攻堅活動的警察都堅稱:鄭性澤在混亂中持羅武雄的槍枝射殺,因為蘇憲丕身上共中三槍,頭部兩槍、胸部一槍,但是羅武雄在警察破門而入時就立刻被擊斃,因此只有為羅保管槍枝的鄭性澤才有可能開槍打死員警。

雖然沒有人看清誰拿了槍、誰上了膛,但嫌疑這東西就像癮君子身上留下的煙味,一旦沾上就再也去不掉。儘管在手槍上找不到鄭性澤的指紋、儘管事發當日豐原分局局長洪吉典對記者說明:「死者(羅)拿兩把槍,一直開出來」、儘管羅要鄭代為保管的槍枝從來沒有擊發的痕跡、儘管從員警倒下的方向來看,若果真是鄭性澤開的槍,那他必須能在大約5秒鐘的時間內,捂著中彈的左腳,像功夫電影般從包廂左翼穿越過人群、一躍而至中間,然後俐落地對著門口的員警上膛、瞄準、射擊以及連發三槍,且彈無虛發!更令人驚訝的是其實沒有證人指證看到鄭性澤開槍,而是都言之鑿鑿地說看到羅武雄開槍……

儘管如此,法官仍然採信了檢警的說詞。法官採信警察說詞的理由之一是鄭性澤親口承認自己開槍殺人,那是鄭性澤在警察局做筆錄時說的,即使到了檢察官面前他也是這樣說。但是鄭性澤說,他在警察局被毆打、電擊,所以不得不承認。法院也注意到,在警察局做筆錄之前,鄭性澤去過醫院,入院紀錄記載他身上並無任何傷痕,但在進入台中看守所後,身體檢查紀錄居然記載了「左眼新傷」、「左眼內瘀傷、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傷」、「自述:陰莖及左手大拇指遭電擊」。 遭到刑求,似乎是唯一的答案。

然而法院卻認為,縱使警察確有對鄭性澤實施刑求,但是檢察官並沒有逼供,鄭性澤在檢察官面前說的話仍然算數。儘管檢察官帶鄭性澤還原現場時鄭性澤就翻供了,儘管鄭性澤面對警察跟檢察官的時間間隔僅有短短的一小時,儘管令人感到不寒而慄的氛圍仍纏繞著他,法官仍然認為:鄭性澤的認罪自白是他發自內心的肺腑之言。

到底什麼是合理懷疑?要多少證據才能使我們不再對真相提出疑問?故事發展至此,字裡行間都充斥著合理懷疑,但是歷經7次審判,這些合理懷疑卻從未被釐清過。有人說,無罪推定原則是違反人性的原則,當你打開卷宗,眼神掃過一張張記錄被害者如何無辜枉死的證物,要如何壓抑住自己的內心,不對眼前這個行跡鬼祟、看似不務正業的傢伙產生幾分激憤之情呢?無罪推定原則的前提是假設被告無罪,並且要求檢察官負擔提出證據、說服法官推翻心中的假設的責任;但是保護被告的那道牆,是不是有時候太容易被推翻,甚至從一開始就沒有被建立起來呢?

前些日子,檢察官向臺中高分院提出再審聲請,其中一項新證據來自台大法醫研究所所做的鑑定報告,報告指出蘇員警所中的三槍分別在右臉部正面、胸腹部和頭頂,應是遭同一位置、同一支槍連開三槍,其中兩槍是在蘇倒地過程中擊發。而這一次,不知是法官自我要求提高,或是因律師團長期救援運動,無形中逼迫法官改變懷疑標準,這次法院終於開始相信鄭性澤有可能是清白的,進而同意開啟再審。

▋由檢察官推開沈重的救濟大門

法院開啟再審,在法律圈內是件大事,但在圈外的人卻可能沒甚麼感覺。原因無他──我國司法體系非常排斥開啟再審。判決確定前,如果對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判決確定後,如果發現可以證明原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足以動搖原判決的新證據,當事人可以提出再審。但是數據指出,1,000件再審聲請案,只有不到5件成功打開再審的大門,也就是只有千分之五的機率會開啟再審──而這還只是「開啟再審」,翻案成功的機率甚至低於千分之五。

再審之門如此沉重的原因在於,過去司法實務對於「新證據」的認定非常嚴格:必須該證據在事實審法院判決當時已經存在,判決前因沒發現、來不及調查斟酌,導致判決後才發現的證據才能算數。舉例來說,如果判決後才找到能夠證明你清白的人,但是因為法院把這個人的證言看作是「判決後才出現的證據」,因此儘管他能洗清你的冤屈,卻仍不能算是「新證據」。

再審的目的在於糾正事實錯誤的司法判決,然而法院卻作繭自縛,嚴重壓縮了當事人獲得救濟的機會。雖然長年飽受學界及律師界的批評,但司法界仍不為所動,直到立法院在104年透過刑事訴訟法的修法,直接將新證據定義為「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才解決此問題。也因為此次修法,臺中高分院才能以台大法醫研究所所做的鑑定報告當做「新證據」,鄭性澤案也因此露出一絲曙光。

司法體系抗拒再審並非沒有道理,法官判案不是隨便作秀,大部分的法官都兢兢業業地審案,且十個犯人有九個說自己是無辜的,套句法官的說詞:若任憑再審隨意開啟,將動搖法院威信,人民將不再信任司法。然而司法女神的尊嚴與人的尊嚴,究竟孰輕孰重?司法女神若天上有知,祂是否會提醒執祂天平的判官們:司法體系之所以存在,正在於捍衛人生為人的尊嚴。

過去涉及的死刑案件中,透過被告自己聲請再審獲得翻盤的只有蘇建和案,徐自強案則是因為大法官認為判決所適用的法律違憲,進而強迫法院開啟再審,以前鄭性澤也不是沒有嘗試過自己申請再審,但是都被最高法院駁回。因為再審之門太過沉重,從事救援工作的律師團隊也嘗試過另一途徑──非常上訴。如果認為法官在判決中適用法律的方式錯誤,非常上訴就有機會帶被告重返人間。但是我國法律規定非常上訴只能由檢察總長提起,換句話說,被告若有冤,還得奢望當年對手的老闆對他伸出援手。

非常上訴在鄭性澤案中並未缺席,檢察總長顏大和在前年(2014年)就曾提出過,只是遭到最高法院駁回。理由是:每一次審判,法官都很認真調查,不會有適用法律違誤的情況。而這一次,是檢察官自行提出再審的聲請,而這次終於為鄭性澤開啟了一線生機。然而,刑事訴訟法寫下的非常救濟制度,仍幾乎未曾由申冤人自己推開。

▋我們以後還會繼續懷疑嗎?

合理的懷疑,讓鄭性澤暫時不再失去自由,讓他暫時擺脫隨時可能被槍決的陰影;現在的合理懷疑,是當年的無庸置疑,讓判決留下許多問號,引起律師團注意,只是歷經無數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結果都碰壁。即使現在審判程序重新開啟,我們也無法做到重現當年的槍戰現場,我們永遠無法知道,那三發子彈是不是鄭性澤上的膛、開的槍;但是我們知道,因為眼前的證據有太多問題、有太多「合理的懷疑」,因此鄭性澤必須要被認定是清白的,否則你和我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鄭性澤,你和我都有可能失去自由。

這社會總是習慣有了傷痕,就要找到兇手;鄭性澤案教導我們,就算找不到,也不能誰倒楣走在槍旁邊,就把誰當祭旗的替死鬼。人類不可能用侷限的眼光扮演上帝全知的目光,但司法制度卻企圖做這樣荒唐的事。因此我們要學者接受它能力有限、偶爾會犯錯,只是犯錯就應該要反省,讓司法不再是消費正義的商品。

註:再審開啟率數據來源為103年司法統計年報;另外,文中所指千分之五為高等法院開啟再審的數據,若加入地方法院,則為百分之二。

*封面圖片來自冤獄平反協會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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