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案:無辜人被判有罪,沒有人是自由人|江鎬佑

江鎬佑

2016-05-07發佈

2023-03-05更新

鄭性澤案:無辜人被判有罪,沒有人是自由人|江鎬佑

鄭性澤案:無辜人被判有罪,沒有人是自由人|江鎬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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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制度及刑事補償制度存在的意義,絕非僅在於苛責司法系統中的每個運轉的小螺絲釘的失誤,更非在於忽視被害人的正義,其制度的意義在於當司法系統的現實運作未能像柯南或是金田一,帥氣且毫無疑問地指出兇手就是你時,當司法正視本身的無能過後,我們一起透過程序及補償承認錯誤以及用金錢去贖罪罷了。當贖完罪後,我們能否再昂首再面對冤案?面對那些我們難以確定的事實,司法系統及社會能否拋棄腦海中那些「想當然爾」及「過度自信」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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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案:無辜人被判有罪,沒有人是自由人|江鎬佑

2016/07/專欄標題.014.png

本文獨家授權「獨立評論@天下」轉載

「無辜的人被判有罪,沒有人是自由人。」2016年4 月12日,司法史上首次由檢方為死刑受判決人利益提起再審,那天法院外聲援的人這樣喊著;2016年5 月3日的羈押庭,檢察官表示沒有羈押必要性,法官裁定釋放鄭性澤,並宣告限制出境。被關了14年、被判了4個死刑的鄭性澤遭到釋放,在牆外呼吸14年沒能呼吸到的自由。鄭案的諸多疑點來自於警方的多個瑕疵,「不正自白」──監察院認定的刑求,一個眼睛不正常的臉龐出現於錄影畫面中、「被破壞過的現場」──槍枝及屍體的位置擺放、擊斃蘇姓員警的子彈、誤斷的火藥殘留等。

▋當錯誤判決發生之後

當發現確定判決有錯誤時,刑事訴訟透過兩個機制去更正,一個是針對法律適用錯誤的非常上訴,這個機制的設計主要為了讓司法系統可以統一法令解釋,機制的核心在於「法院適用法條有沒有錯誤」,所以發現審判違背法令後,只能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只有在原判決不利於被告,經過另行判決或撤銷後由原審法院更為審判者,效力才會兼及被告的保護。

而另一個判決的糾錯機制就是再審,當判決確定後因為發現原判決認知的事證有重大錯誤或有一些可能造成原判決重大錯誤的情況(如:參與原判決的證人有偽證、判決的偵審機關就該個案遭懲戒),法院將再次進行審判。這個糾錯機制是為了糾正事實上認定的錯誤所設,其規範目的除保障人權以外,亦兼及發現真實以維護社會安全。我國於再審制度的設計上,除為被告之利益之再審外,亦有為被告不利益的再審規定。

過往司法實務對於發現新事證的再審程序開啟的條件很嚴苛,只有在該事證本來就存在、但是原判決未發現,導致沒有審酌,而且單憑那個事證就可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才可以開啟再審。這樣認定新事證的方式長年遭到學界的批評,在 2015年的1 月,立法者修法後才放寬要件,只要該新事證是法院沒有審酌過且單獨或搭配舊有證據觀察,足以動搖原判決就可以開啟了。

▋新事證的放寬只是起點而非終點

修法雖然大幅放寬了新事證的認定,但是這樣的放寬應該僅視為再審制度的起點。再審制度仍存在著許多課題,面對訴訟救濟的最後一次機會,司法程序願意給再審聲請權人的律師協助權及閱卷權應當如何設計?在大法官釋字第 737號解釋後,立法者在修正時願不願意一併斟酌呢?另外,在再審的審查程序中,是不經言詞辯論,條文中也沒有賦予聲請調查證據之權利,僅有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時候才依職權調查證據。我們是不是允許在訴訟救濟的最後一次機會中,明文讓再審聲請權人可以聲請調查證據呢?

前面每個問號,都確確實實是筆者的問號,也是立法上角力的難題,畢竟對司法實務工作者而言,制度的變動若未經妥善應證及考量,都可能是案牘勞形的開始,而案牘勞形不僅是辦案品質維護的難題跟工作者的爆肝而已,更是下一個冤案產生的因子。然而立法者及社會若不願意正視並打破「反正不會輪到我的」自掃門前雪觀念,思考當事人於再審程序上的權利,錯誤判決所付出的將不僅是金錢上的成本,而是下一個變被告的某人的青春。

▋錯誤判決的成本

今天鄭性澤在若干民眾討厭的團體營救下逃離牢籠,在法院宣告其無罪前,僅能暫時慶幸他的重獲自由及遠離槍口,若最終司法判決宣告其無罪,社會為此冤案所付出的成本實在難以計算。若俗氣的僅以金錢衡量而言,當法官不認為鄭性澤對於他遭受冤獄自己也要負責下,司法將因此可能負擔達兩千多萬的刑事補償,除卻這有形的冤獄成本外,無形的冤獄成本還有他14年的青春、14年的自由、14年的家人朋友、14年的名譽,他和他的家人都成為了司法製造出來的受害者。而司法無法賠付的不僅是鄭性澤及其家人,還有殉職員警及其家人需要的真相、那14年來已經相信的天理昭昭及社會希冀的正義。

▋判錯都是法官、檢察官、警察的錯?

鄭性澤案讓我想起了《為什麼我們的決定常出錯?》這本書裡面的兩個小故事。第一個小故事是有關於「情緒偏誤影響決策」的小故事,杜卡迪車隊在機車上配備了可以記錄機車性能的感應器,比賽後車手亦須對機車性能評論,研發團隊比較車手回覆及感應器資料發現,賽車手的情緒使他們對機車性能的評論發生錯誤。第二個小故事是關於「資訊輸入偏差」的小故事,在這個故事裡,心理學家讓受測者先看了一個7分半的簡報,然後告知一半的受測者講者簡報準備了8個多小時的時間,告知另一半的受測者講者準備了半個多鐘頭的時間,結果即便受測者在測驗中認為準備時間不應也不會納入評量指標者,準備時間較長者還是獲得了較高的分數。

細想一個冤案的形成又何嘗不是如此?原本科層體制下的壓力再加上媒體及輿論的推波助瀾,我們的社會給了偵查機關什麼樣的壓力?這樣的壓力會不會讓司法人員對於科學證據、現場重建等客觀資料,在偵查過程中被忽視或是力有未逮的遺漏?參與偵辦的司法人員及組成社會的我們是否回過頭檢視,悲劇發生時的情緒反應,是否都直接或間接影響了司法系統的運作?另外,司法人員在過程中有沒有可能對認罪的陳述閃過一絲懷疑?然而腦袋瓜卻因為已經輸入若干「認識黑道」、「有槍」、「警察被幹掉」等資訊,而得出心證。

在「情緒偏誤影響決策」的小故事中,作者在章節末建議,當情緒可能造成決策的脫軌時,我們必須評量那樣的情緒是否干擾了決策,並藉由評量及了解自己的情緒,以助於改進未來的決策。在「資訊輸入偏差」的小故事中,則開了謹慎考量資訊來源及正視人性弱點兩帖藥方。然而司法運作中,不管是取證過程的瑕疵或受害人的正義及被冤枉人的青春,這些一去不復返的遺憾,好似也不能單單透過作者的建議得到徹底解決。

再審制度及刑事補償制度存在的意義,絕非僅在於苛責司法系統中的每個運轉的小螺絲釘的失誤,更非在於忽視被害人的正義,其制度的意義在於當司法系統的現實運作未能像柯南或是金田一,帥氣且毫無疑問地指出兇手就是你時,當司法正視本身的無能過後,我們一起透過程序及補償承認錯誤以及用金錢去贖罪罷了。當贖完罪後,我們能否再昂首再面對冤案?面對那些我們難以確定的事實,司法系統及社會能否拋棄腦海中那些「想當然爾」及「過度自信」的態度?

     

【參考資料】

李榮耕,〈再審程序的再省思──以挪威及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的法制為借鏡〉,《成大法學雜誌》2015.06,頁227-286。

法蘭西斯卡.吉諾,《為什麼我們決定常出錯?》商周出版,頁 51-65,頁16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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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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