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
2016-06-24發佈
2023-03-05更新
江鎬佑|要個證件,會構成強制罪嗎?
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次的空服員大罷工(這天根本就應該當作台灣勞工節壓!!!),就發生在官股趨近於過半的華航公司,在 …
江鎬佑|要個證件,會構成強制罪嗎?
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次的空服員大罷工(這天根本就應該當作台灣勞工節壓!!!),就發生在官股趨近於過半的華航公司,在罷工活動中,為了後續事項的確認,工會必須向空服員的索取員工證、台胞證或護照,對於這點華航的張總經理完全沒有辜負大家,搞笑的說:「這樣會犯強制罪」,看來張總經理常常跟他們家巷口的便利商店店員發生糾紛,因為他去拿網拍的時候總因為店員跟他要政見,嚷嚷的說要告店員強制罪。
好,讓我們來看看強制罪的規定:(當然,你可先複習這篇~)
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制罪的規定,主要是在保護個人的自由意思不要被壓制,所謂的個人意思不被壓制的意思就是,你可以毫無忌憚的像這隻自由女神一樣。所以如果今天犯罪人的行為沒有壓制對方的自由意思,壓根兒不可能構成這條罪唷!
(張總~開記者會前跟發簡訊前問問律師跟法務吧!
(~感謝親愛的室友提供如此可愛的自由女神~)
但是也不是你自由自在的意思有被壓迫構成了強制罪,不然OX的慣老闆們一整天要你無薪加班,如此這般壓迫你想下班的心,慣老闆們早就塞爆了台灣監獄了。要構成強制罪必須行為人用強暴或者脅迫方式,使別人做他為原來沒有義務的事
或妨害他的權利。換句話說,手段上必須限於犯罪人用強暴或脅迫,壓破別人的意思決定或行動自由才算夠成本罪。
但是怎樣的行為算是所謂強暴、脅迫行為呢?所謂的強暴行為只要是從外觀上的暴力手段都可以算是,像是操傢伙毆打~
就是典型的強暴行為。而所謂的脅迫行為則是對對方發出加害的通知,使對方心裡會感到畏懼或是被壓制,像是不讓下班的空服員出海關,要他留下來再飛一趟,就可以算是一種脅迫行為。
最後一小點補充,一般刑法的規定如果構成要件該當會直接推定有違法性(這篇~ ),但是因為強暴跟脅迫別人做沒有義務的事或侵害別人的權利概念上太過廣泛,所以沒辦法直接推定這樣的行為一定不正當而是違法的。比如說:美犽跟小新說你再不去睡覺,就不讓你吃小熊餅乾,這樣的行為算是脅迫,也違反了小新想吃小熊餅乾的意願;或是債主跟欠債的公務員說,你不還錢我就去舉發你貪汙,也用脅迫行為壓迫了公務員當下要還錢的意願。
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刑法會進一步審酌考量犯罪人手段上是不是有正當性?是不是基於正當目的?還有手段跟目的間有沒有關聯性?如果行為人是基於正當的目的,所實施的手段也是正當的,而且手段跟目的間也有關聯性,就不會成立本罪了。比如說債主說如果不還錢就去告發犯罪,債主想要回自己的錢目的上正當,而告發犯罪的手段直覺上好像在威脅對方,但是也算是給對方還錢這個自由選擇,所以手段上也正當。
最後我們回到華航搞笑的簡訊內容來思考,今天工會歷經程序獲取正當合法的罷工權後,而跟大家收受必要證件,就如開頭所說的,一個願給一個願挨,壓根兒沒有強暴或脅迫的行為,何來強制罪呢!?當然這則簡訊的發送者,應該是有稍稍琢磨過的,所以在簡訊上特別撰寫上「強行」二字,但是在歷經九成多的罷工投票,大家都是自願雙手奉上配合工會的,難不成工會還會找來俠盜獵手來收證件~~~
與其在這樣的關鍵時點發發這種不重要甚至還有點好壞壞的簡訊詞,還不如好好想想怎麼好好善待你的員工吧!
其他罷工請看:
法律白話文:勞工的不合作運動-罷工權
極憲焦點:【極憲解析】華航罷工怎麼回事?-10個QA解析「罷工」制度
公視有話好說:
(一)20160615:有話好說:空服員醞釀罷工!工會幹部竟遭解聘 !
(二)20160622:99.5%空服員同意 工會:絕對癱瘓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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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