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少年的啟示:法律的能與不能|李柏翰

李柏翰

2016-11-06發佈

2023-03-05更新

玫瑰少年的啟示:法律的能與不能|李柏翰

玫瑰少年的啟示:法律的能與不能|李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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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到來的台灣同志遊行,今年希望重啟法律與社會之間的對話,以打破「假友善」為主題,看似激進地劃破歲月靜好的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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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少年的啟示:法律的能與不能|李柏翰

即將到來的台灣同志遊行,今年希望重啟法律與社會之間的對話,以打破「假友善」為主題,看似激進地劃破歲月靜好的表面,卻非常寫實,也呼應了上週四反性霸凌、性羞辱「精神日」(Spirit Day)的宗旨,[note]「精神日」是2010年由加拿大的Brittany McMillan所發起的運動,邀請人們在每年十月第三週的星期四穿上紫色衣服,為因不同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曾被霸凌的朋友發聲,猶如彩虹旗裡的「紫」是精神/靈魂的象徵。[/note]重新喚起關於性/別自主的社會意識與公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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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性、性別有關的歧視、暴力事件總能引爆國內外社會的焦點,這個問題歷久不衰,更顯其棘手,好像不論法律如何良善,還是處理不好經常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偏見與刻板印象。從美國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川普(Donald Trump)的屢屢失言,就可見性別平等教育從小做起的重要性。

從印度最近傳出的「賤民」同學在學校裡遭到霸凌恐嚇的新聞,可見校園暴力不僅只低落的性/別意識,更涵蓋了廣泛的權力落差與不平等的人際關係,因此階級、種族,甚至成績、排名等,都是教育現場隨處可見的「傷害來源」。但人性本不惡,惡的是鋪天蓋地、耳濡目染、深入骨髓的各種階級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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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永鋕照。Photo Credit: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校園電子報

雖然台灣的「全國反霸凌日」是2月16日,但在「精神日」針對性/別霸凌的特殊意義及宗旨下,本文希望從十六年前的葉永鋕事件談起,簡單介紹已經施行十餘載的《性別平等教育法》 。

玫瑰少年事件簿

2000年4月某個早晨,正在上音樂課的葉永鋕突然舉手說要上廁所,但他就再也沒回來過了。據葉媽媽的描述,這名玫瑰少年從小就比較「像女生」,常遭同學「驗明正身」。在學校不介入的情況下,他不敢在下課時間單獨去上廁所。

經過六年多的訴訟,法官最後認定死因是由於地板濕滑造成重心不穩,頭部撞擊地面,因此判決相關人員有罪。但,真相只是因為廁所不夠安全嗎?若非出於害怕被欺負而不敢上廁所,他會需要急忙在下課前衝去尿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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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後,教育部將「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尊重不同的性別差異。在玫瑰少年案終審結果出爐前,立法院在2004年通過了《性別平等教育法》,希望「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縣市政府、各級學校都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4-11條),藉此推廣相關教育課程並對抗校園中與性、性別有關之歧視或暴力事件。

經過一連串的社會運動,法律制度雖更加完備了(如通報系統),也提供個案救濟,但也每每讓當事人心力交瘁。沒想到2011年10月某個傍晚,一名就讀鷺江國中的楊同學「因為娘娘腔被同學排擠」而選擇跳樓自殺了,震驚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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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中視新聞畫面翻拍

過了十一年,法律搭出的防護網竟漏接了,眾人不禁追問:會不會有更多隱匿角落的個案?這個社會到底有沒有更友善?現行的制度不夠怎麼辦?只靠立法能改變社會嗎?法律帶來了具有「強制性」的約束,或能解決部分問題,但從來都不會因為訂完法律就沒事了,因為法始終有其「侷限性」,因此《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重點其實還是在「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了最嚴重到最輕微的狀況,包括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而這裡的「性」包含一個人的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這項法規歷經了幾次修法,其中較重要的是第2011年6月7日那次的修法,包括將原本第14條第3項的規定,獨立列為新法的第14-1條,要求: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教育部也於2015年8月5日相應修正《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更名為《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要求學校不可以明示或暗示「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且應「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並提供「友善安全之學習環境」(《協助要點》第5、6、8條),以確保學生的受教權不受影響。

同年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規定的修正理由中,也清楚表示:

相較於事件發生後的處理與輔導,制度上建立一個安全健康的學習環境,保障學生受教權與資源不因多元性別差異而有不同待遇,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第2項提到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而且教材內容「應破除性別偏見及尊卑觀念」(《施行細則》第14條)。

此外,同年也將第24條中關於「告知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規定中的「被害人」改為「當事人」,以確保行為人和被害人雙方都能清楚瞭解自己在法律上的權利,亦增加了保護檢舉人、引進專業人士協助等內容,至於更細緻的規定,可參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雖然不否認行為人該有的權益亦應受到保障,但第30條仍要求,委員會在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衡量斟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力差距」。這裡的權力差距,依《施行細則》第16條,指的是:

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的權力關係不對等,包括「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的落差。

理想與現實的落差

事實上,自2011年修法時,《性別平等教育法》就逐漸偏重心理輔導與教育功能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也就是「宜教不宜罰」原則。即便如此,這部法律還是隨著社會變遷、觀念改變、實務需求等因素,不斷在演進(或倒退嚕)。

近幾年在實務操作上,傾向處罰的氛圍似乎越來越重,一來可能因為兒少保護的大旗下,沒有人戴得起「怠忽職守」的帽子,反而讓教育現場的彈性空間相對緊縮。二來,還是回到師資與教材本身,在一切以升學考試為主的校園中,缺乏民主的教育體制似乎無法配合法律規範中的許多善意。

因此,《性別平等教育法》始終有落實困難的情況,加上保守勢力反撲的趨勢,恐怕「性平教育淪黑箱,友善多元剩口號」會持續下去,直到下一場悲劇再發生。只希望,有一天眾人能領略防患於未然的價值,以實現當年制定該法的目的: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參考資料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永誌不忘˙永鋕:反性別暴力教育/行動網站

「不一樣又怎樣」紀錄片-葉永鋕篇

喬瑟芬,《性侵,每張網都可能漏接(二)體制內外的侷限》,端傳媒,2016-09-27

洪小鯨,《為何要強調我們的愛都一樣?打破「假友善」從尊重差異開始》,關鍵評論,2016/10/04

** 封面為日本電影【告白】的劇照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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