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 翰
2016-11-21發佈
2023-03-05更新
蔡孟翰|宣誓要不要?如果香港宣誓案在台灣
今年十月,第六屆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就任時,部分本土派的議員由於不願讀誦出香港基本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的誓詞,因而自行更改誓詞的內容。過去,台灣也曾經發生幾次立法委員就職宣誓的爭議,例如不願依照規定對國父遺像宣誓。如果相類似的情形發生在台灣,會有如何呢?
蔡孟翰|宣誓要不要?如果香港宣誓案在台灣
日前台灣的立法院進行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審查,部分立委皆透過要求大法官人選唱國歌作為對國家忠誠度的標準;同樣是公職人員的忠誠的檢視,最近在香港引起更大規模的風波。
今年十月,第六屆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就任時,部分本土派的議員由於不願讀誦出香港基本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的誓詞,因而自行更改誓詞的內容。對此,立法會秘書宣佈議員宣誓無效而不能就任;而北京政府更是罕見的透過全國人大常會就此次事件進行釋法,表示:
若宣誓人故意宣讀和法定誓詞不一樣的誓詞,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方式宣誓,等同拒絕宣誓,會立即喪失相應公職資格,亦不可以重新安排宣誓。
這個解釋,引起更大的風波,反對聲浪認為北京政府的行動已經危害了香港自治;而香港法院不久後也做出兩位議員宣誓無效而失格。
過去,台灣也曾經發生幾次立法委員就職宣誓的爭議,例如不願依照規定對國父遺像宣誓。如果相類似的情形發生在台灣,又如何呢?
公職人員在就任時進行宣誓為各國普遍的規定,在 新聞媒體上也不難看到美國總統手按聖經宣誓、或台灣總統在由司法院長所擔任的監誓人前就職宣誓。
在台灣就職宣誓的法源,最上位的憲法第48條明文規定總統就職時的誓詞,另在《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更專法規定總統及副總統就職宣誓。
包括立委、議員、民代、立法院長、議長、中央各級機關主管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外交人員、法官、地方首長、公立學校校長、相當於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所屬機構的負責人等一般公職人員就任,也有《宣誓條例》規定宣誓事項。
除此之外,也有散見在個別特別法中的宣誓條文,例如警察、軍人、替代役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兵役法》、《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替代役實施條例》,也有宣誓的規定。
《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只有七則條文,內容規定宣誓的時點、誓詞內容、地點及方式等等;相較下,《宣誓條例》的規定就更為詳盡,包括未宣誓者應該補宣誓,以及違反誓詞的效果:「應依法從重處罰。」(不過本條只是訓示規定,因為若公職人員真的違反誓詞內容,例如接受賄賂,處罰依據也會是貪污治罪條例,不會是宣誓條例)。
在宣誓條例中,也規定了不宣誓的法律效果:「視同未就職」。若立委、議員等應擇日補宣誓者而未宣誓,視同缺額、若其他公職人員先行上任而未在三個月內補宣誓,視同辭職。突顯了宣誓的重要性,甚至是擔任公職的重要前提。
大法官也曾經在釋字第199及254號解釋中,就當時的國民大會代表宣誓做出解釋。大法官指出,宣誓的目的是為了使:「宣誓人就其行使職權,應恪遵憲法、盡忠職務及自我約束之事項及決心,予以公開表示,俾昭信守。」並指出宣示是公法上的要式行為,如果未宣誓,違反宣誓的義務,就不能行使職權。
如果有明確的事證可以認定國大代表在宣誓時,故意不依法定方式及法定誓詞為之,就不能認定已踐行法定的要式行為,形同未宣誓,而不能行使職權。
[perfectpullquote align=”right” cite=”” link=”” color=”” class=”” size=””]不過大法官也表示,未依法宣誓的國大代表,可否出席會議,是議會自律的問題,而非大法官的權限。[/perfectpullquote]
看來如果香港立法會議員宣誓事件發生在台灣,過去大法官的結論和中共人大會的釋法其實有點相似。雖然,過去台灣也曾經發生幾次立委未依宣誓條例宣誓,最近一次是2005年立法委員宣誓就職時,李敖並未依《宣誓條例》第5條的規定,向國旗及國父遺像宣誓,而改對自己的照片宣誓,不過最終我國並未嚴格否定就職效力。
或許目前台灣和香港不同的部份,我國公職人員要如何宣誓,中國人大會應該不至於會干預吧。
總統誓詞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副總統誓詞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效忠國家,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立委、民代等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其他公職人員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 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封面照片為蔡英文總統日前宣誓典禮(來源:中央社)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