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假釋,是再生或縱放?

江鎬佑

2017-02-13發佈

2023-03-05更新

江鎬佑|假釋,是再生或縱放?

江鎬佑|假釋,是再生或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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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人眼中假釋好像隨隨便就可以,但其實假釋除了要是可以假釋的人,符合假釋要件外,還要在監獄中通過一次次的「月考」,才可以假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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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鎬佑|假釋,是再生或縱放?

酒駕肇事害死三條人命的「葉少爺」葉冠亨於2012年4月25日和朋友在高市一家舞廳通宵喝酒後,開賓士載陳岡逸等3名友人,以時速逾120公里在中華路狂飆,先撞上違規左轉的垃圾車,再失控撞死準備過馬路的婦人李幸蓉,李婦身首異處,死狀甚慘,同車友人陳岡逸頭部重創不治,肇事後葉冠亨酒測值高達0.855毫克。案發3天後李婦丈夫許明義因悲傷過度猝死,留下許小妹現由親友照顧。葉冠亨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於102年1月29日入監執行,104年12月18日符合外役監選資格,獲准移入明德外役監,服役期間表現良好獲准假釋,於105年12月30日獲釋返回高雄。(摘自2016-12-30 自由電子報)

什麼是假釋?

人們犯罪之後會經過犯罪偵查跟審判,當審判結束後會得到一個刑期,如果要在刑期上面加個期限可能是一年、十年,或是沒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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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受刑人在監獄裡面未必要待好待滿,當犯罪人表現良好的時候,也已經達到一定的法定期限的時候,一方面刑罰矯治犯罪者的目的被滿足了,也為了避免把人關太久會導致犯罪人難以重新回到社會(什麼你不相信!當過兵的就回想一下下部隊前的日子,或是去看看刺激1995,還是備好茶水把自己關在小套房一口氣看完六季的冰與火之歌,你就可以完整演繹難以復歸社會的症頭~Winter is coming~ ~Hodor~ ~),所以刑事政策上允許受刑人在答應遵守的要求下,可以不用在監獄裡面待好待滿,而是可以脫離監獄在外生活,透過給予在監的受刑人假釋的誘因,不僅可以給受刑人自由,也可以藉此有效調節在監人數跟獄中的管理,以台灣為例透過假釋的出獄者占了每年出獄人口中相當大的比例。而犯罪人並不是放出去就可以為所欲為,在外生活期間,如果有再次犯罪或是違反遵守的條件時,則這樣的暫時釋放就會被撤銷,犯罪人必須再回到監獄裡。

除了假釋以外,如果犯罪人罹患的疾病,在監獄內不能有適當的醫治,在報請監督機關斟酌情況許可下,可以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這樣的情況下犯罪人也可以離開監獄(監獄行刑法第58條)。

誰都可以假釋?

在現行法的規定下,並不是所有受刑人都可以聲請假釋。首先死刑犯並不可以假釋,只有受有無期徒刑跟有期徒刑的人才可以假釋。再來是「關太短」的人不可以假釋,因為有期徒刑之所以用拘束人身自由活動的方式實施刑罰,理由不外乎要讓受刑人體會體會「自由誠可貴」,期待受刑人因為人身被拘束後不能自在活動,可以好好悔悟。對於立法者來說,有期徒刑執行不到六個月的時間或是只被處罰拘役的人,因為只有「沾醬油一下」,當然不夠受刑人好好悔悟一番,自然也不可以聲請假釋。第三種不能假釋的類型是「人壞擱講不聽」,雖然我們知道犯人會再犯未必完全是自己的因素,但是人終究還是要為自己負責的,當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的累犯,在假釋期間或是關完後的五年內,又再犯了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罪,也不能再假釋。
舉例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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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ㄟ是個紈褲子弟,除了呼麻以外,沒有其他不良嗜好,有天他呼著呼著就被警察抓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的施用毒品罪),然後被關了1年,這時候大ㄟ只是個單純作過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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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隔年他在小吃部的時候遇到之前車子A到他的小B,血氣方剛的他揮舞著武士刀,瞬間小B的手就斷得乾淨俐落怎樣都接不回去,變成重傷。大ㄟ此時的狀態屬於被關完以後,在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的罪,大ㄟ不僅累犯成就達成(刑法第47條),而且犯的是五年以上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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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犯罪後又犯罪就會被當作刑法上的累犯,當受刑人被關完,在五年內又故意犯了法律上規定有期徒刑的犯罪才會屬於刑法上的累犯。假設今天大ㄟ出獄後因為不小心發生車禍,造成別人受傷,因為是屬於過失傷害並不是故意犯罪,就不會變成累犯的身分。

這樣的大ㄟ在重傷罪入獄期間如果表現良好其實還是可以申請假釋,可是悲傷的大ㄟ申請假釋都沒成功,作滿了6年牢。出獄後的大ㄟ因為前科的關係找不到工作,於是想起自己以前很喜歡呼大麻,現在大麻流行價錢又好,就開始拿起鋤頭重大麻,結果就又被抓到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此時的大ㄟ在原來得累犯成就以外,又達成了不能假釋的成就,因為種大麻跟重傷一樣都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

 

第四種不能假釋的則是「可能再犯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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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性侵害犯罪的受刑人,在獄中接受輔導或治療,經過鑑定、評估還是很有可能再犯的話,為了滿足大眾對於社會安全保障的考量,所以也得把他關好關滿、治好治滿。

判十年可以關個兩三年就好?

當不是上面的四種類型的情況,就屬於可以申請假釋的人,這些人在滿足「關滿一定時間」+「誠心誠意悔悟」兩個要件時就可以成功獲得假釋。
不同刑期的受刑人「關滿一定時間」的標準不一樣,如果是無期徒刑的話要關超過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話就是要超過刑期的二分之一、累犯的話就是要超過刑期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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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怎樣算是「誠心誠意悔悟」呢?畢竟我們生活的不是生活在哈利波特的魔法世界沒辦法給他們來劑吐真劑,就算來劑吐真劑確認他當下悔悟了,但是出獄的他會不會再犯,就算是關鍵報告的那三位超強先知都無法預測的準。離開監獄的受刑人到底是浪子回頭金不換,還是「精益求精」鍛煉成更厲害的罪犯,代誌攏沒這麼簡單。我們僅能夠憑藉著設計好的「假釋天梯」,相信乖乖爬完天梯的人是誠心成意悔悟的,至於誠心誠意悔悟但是沒辦法爬完天梯的就只能說聲抱歉惹。

「悛悔實據」成就達成-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受刑人的天梯到底要怎麼爬呢?首先,我們依照服刑期間的不同,將半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間各種不同的刑期,拆成13個不同的類別,每一個類別都分成四個級別,每個類別中不同的級別中都有必須達到的「責任分數」,刑期跟級別越高所需達到的責任分數就越高。此外,為了要讓好壞壞的累犯可以一直待在監獄不要再出來危害社會,所以累犯在監獄中要獲得分數依照各級別,增加三分之一。受刑人依照在監獄中的表現分別取得教化、作業、操行三種分數,每個月各種類型最多可以拿四分,而在現場負責打分數的分別是教誨師、作業導師、監房及工場主管(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3條、第19條、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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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之級別分數是以六年以上九年未滿所需的分數為例)

以刑期6年以上未滿9年的受刑人為例,如果第一個月在處於第四級的他好棒棒,每科都拿了滿分,那他第一個月就拿了12分,那麼要成功進入第三級所需的分數,就剩下60分,後續各級分數的計算上也是如此類推。如果該級別的分數抵銷完畢後還有剩,可以用於下一個級別的分數扣抵之上,只有天梯爬到二級以上,受刑人才可以申請假釋,而且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都得拿到三分以上,在要件符合的情況下而提出申請後經過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受刑人才可以假釋出獄,而假釋委員會的成員組成並不是僅有監獄裏頭的長官,如典獄長、教化科長、戒護科長,且根據案件類型不同,找尋心理、教育、法律相關等不同專業人士共同做假釋評估,而審酌內容將包括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再犯風險三個面向(監獄行刑法第81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第57條),爬完天梯意味著不是當然登出,而僅是取得登出的鑰匙。

假釋在外=可以為所欲為?

申請假釋成功離開監獄的人,並不是假釋了就沒事,如果不乖乖的話假釋就會被撤銷,在假釋後會執行「保護管束」(刑法第92條第2項、監獄行刑法第82條),在執行保護管束的時候,可以要求他要遵守一定的事項,當受保護管束人有嚴重不遵守的情況時,便會撤銷他的假釋讓他再回到監獄。以假釋的性侵害犯為例,當經過監所評估再犯可能性顯著降低成功離開被拘禁的監獄後,並不是就放他自由趴趴走,如果經過性侵害犯罪的主管機關評估還是有治療輔導的必要時,便會通知地方法院的檢察署要求該假釋的性侵害犯必須按時接受輔導及治療, 如果沒有確實履行的話,性侵害防治中心將會通報地方法院檢察署,情況重大的話就會撤銷假釋(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檢察、矯正機關與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要點第6點、第7點)。另外,如果說在假釋期間故意犯其他罪,而被判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在判決確定後六月內,假釋便會被撤銷。

再生/縱放

目前制度上雖然有一個想像上很完美的運作流程,不過現實上卻不是那麼的美好,縱使不談什麼叫做有悛悔實據這種千古難題,程序上的運作就夠令人苦惱了,舉例來說多數假釋委員會是以書面審理,而每個委員會每個月的實際運作時間有限,當案件數量多時,每個個案得以審理的期間自然大量被壓縮,當時間倉促如何妥適審酌申請的受刑人是否真的具有「悛悔實據」?勿枉勿縱說來容易,但是現實上還是有許多要對抗的習題。
近十年受刑人申請假釋的人數近30萬人,而得以通過假釋委員會成功以假釋方式出獄人數約10萬人,這意味著爬完天梯的受刑人,在假釋委員會那關還是有2/3的人被打槍,而獲得假釋因為好壞壞,導致假釋被取消的人數則約1萬5000人。對受刑人來說是再生的假釋制度,這樣的打槍比例如同在天梯之上又加上一塊鐵板;而違反假釋規定遭撤銷的15%比例,對社會大眾來說也不是一個可以接受的數字,於是在人民眼中假釋成為縱放的代名詞。遭到撤銷假釋的案件,過半數是毒品罪,其次是竊盜罪及強盜罪,但細究犯人為什麼會再犯時,我們卻難以將錯誤歸咎於個人,或把責任推給矯正機關,畢竟在長年超收的台灣矯正機構裡,沒有暴動跟放生受刑人已是萬幸。

 

Photo credit: Matthias Müller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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