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思客|雷洋案不起訴是個啥 ?潛台詞又是啥 ?各方會採取哪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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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8發佈

2022-10-19更新

微思客|雷洋案不起訴是個啥 ?潛台詞又是啥 ?各方會採取哪些行動?

微思客|雷洋案不起訴是個啥 ?潛台詞又是啥 ?各方會採取哪些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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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事件是2016年5月7日晚間發生在北京昌平區的一起非自然死亡事件。昌平區公安分局東小口派出所的便衣警察懷疑市民雷洋有嫖娼行為,然而在拘捕過程中雷洋逃脫後被再次拘捕,押解途中卻「意外」死亡了!次日,該事件發布到網絡,引發輿論廣泛關注,並引起網民對警方執法過當的質疑。沒想到之後北京市豐臺區的人民檢察院,卻以「犯罪情節輕微,能夠認罪悔罪」為由,對五名涉案警務人員怠忽職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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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思客|雷洋案不起訴是個啥 ?潛台詞又是啥 ?各方會採取哪些行動?

白話文編按:本文介紹中國大陸不起訴的型態。而中華民國刑事訴訟制度下,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包括所謂的「絕對不起訴處分」(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的事由,檢察官就應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無審酌的權限)、及「相對不起訴處分」(對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或相同被告已被判重罪確定,他罪雖起訴但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檢察官得予以審酌、衡量後做出不起訴處分)。文中提及的「存疑不起訴」,應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下絕對不起訴的事由之一(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者」)。

作者:王祿生|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牛津大學、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

就在去年12月23日傍晚,北京市丰台區人民檢察院正式對雷洋案涉案人員做出不起訴的決定。[note]編按:雷洋事件是2016年5月7日晚間發生在北京昌平區的一起非自然死亡事件。昌平區公安分局東小口派出所的便衣警察懷疑市民雷洋有嫖娼行為,然而在拘捕過程中雷洋逃脫後被再次拘捕,押解途中卻「意外」死亡了!次日,該事件發布到網絡,引發輿論廣泛關注,並引起網民對警方執法過當的質疑。沒想到之後北京市豐臺區的人民檢察院,卻以「犯罪情節輕微,能夠認罪悔罪」為由,對五名涉案警務人員怠忽職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note]這則新聞迅速席捲了朋友圈。

然而,它只是給長達數月的雷洋案畫上一個逗號。可以預見,關於本案的爭議還將繼續存在。對於雷洋家屬而言,無論在刑事亦或是民事方面的「維權」都可能要繼續。

其實,中國法律規定了四種不起訴的類型,北京市丰台區檢察院選擇了「酌定不訴」的背後有哪些潛台詞?又會導致怎樣的法律後果?

不起訴是檢察院的「非常規動作」

在中國檢察機關的辦案實踐中,「起訴」是常態,「不起訴」則是「非常規動作」。在相當部分地方檢察院的績效考評中,甚至有對「不起訴率」的上限控制。

下圖數據顯示,最近兩年,全中國檢察機關的不起訴率大致為5%。也就是說,每100名進入檢察機關的嫌疑人,有95人會被起訴,只有5人「逃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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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不起訴率被視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監督的重要指標。低不起訴率往往被解讀為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監督不力。有爭議哦╮(╯▽╰)╭

所以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訂時對不起訴的相關條款進行了調整,力圖提升不起訴率。數據顯示,這種改革目標得到了一定的落實。因為,在2003年至2011年年間,全國檢察機關的不起訴只有2.8%。

儘管不起訴率已有明顯提升,然而,毋庸置疑的是,不起訴仍然是檢察機關刑事司法實踐的「非常規動作」。

中國現行的四種不起訴類型

中國現行的不起訴制度包括四種類型:法定不訴、酌定不訴、存疑不訴和附條件不起訴。每種不起訴方式都有特定的適用對象,也就包含著不同的潛台詞。附條件不起訴僅針對未成年犯罪,不在本文分析之列。

「法定不訴」大致就是指檢察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時必須做出的不起訴類型。當然,實際上範圍更廣一些,咱們為了方便理解就簡化了。由於法律規定此情形下檢察機關必須做不起訴的決定,因此「法定不訴」也叫做「絕對不訴」。

「存疑不訴」指檢察機關因為證據不足而使得被告人是否有罪處於「存疑」的狀況時做出的不起訴類型。由於「存疑不訴」常常被人認為是檢察機關打擊犯罪不力,所以它在實踐中受到嚴格的限制,具體咱們就不展開了。

第三種不起訴的類型是「酌定不訴」,也就是雷洋案涉案人員涉及的類型。它是指檢察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1)已構成犯罪,(2)但犯罪情節輕微,(3)不需判刑或可以免除處罰時所作出的不起訴類型。三大條件,缺一不可!在這種情形下,檢察機關可起訴,亦可不起訴,因此「酌定不訴」也叫做「相對不訴」。

就整體而言,「酌定不訴」是檢察機關不起訴的主要部分,近兩年「酌定不訴」的佔比都超過65%——每10名不起訴的嫌疑人中,近7人是「酌定不訴」。

「酌定不訴」的潛台詞

選擇「酌定不訴」實際上是有明顯的指向性。它的潛台詞是北京市丰台區檢察院認定雷洋案涉案人員已經構成犯罪,這一點非常重要!只是因為這些人員犯罪情節輕微,在起訴與不起訴兩可中「酌定」了不起訴。

與之對應,若北京丰台區檢察院選擇了「法定不訴」,它的潛台詞是檢察機關認為雷洋案涉案人員不構成犯罪;若選擇了「存疑不訴」,其潛台詞則是認為因為證據不足以還原雷洋案的事實情況而推定涉案人員無罪。

可見,「酌定不訴」以「有罪」為前提,而「法定不訴」與「存疑不訴」以「無罪」為前提!

正因為「酌定不訴」的前提(有罪),它也是常規不起訴類型中唯一可以申訴的。很多法學院學生在剛學習「酌定不訴」時候往往不理解,說為什麼檢察機關已經不起訴了,嫌疑人還申訴什麼勁?難道要求起訴自己?其實問題的核心就在於,「酌定不訴」是認定嫌疑人構成犯罪,部分嫌疑人很可能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從而選擇申訴。

由此,本案「酌定不訴」將可能直接引發以下兩種後果:[note]在本文完成寫作(2016年12月23日)後,已有報導指出,代表雷洋家屬的維權律師陳有西於12月29日透露了,雷洋家屬在經過和責任方的協商調解後,「決定放棄全部訴訟活動」。[/note]

(一)雷洋的家人在7天內選擇向丰台檢察院的上級,也就是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申訴,要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申訴,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或者(二)雷洋案的涉案人員在7天之內對「酌定不訴」的決定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可以是覺得自己無罪,而應當被採取「法定不訴」。

必須承認,丰台檢察院做出「酌定不訴」的決定還是需要相當勇氣的!該決定所面對的最壞結果就是受到被害方、被告方、公眾與媒體的多方質疑。可謂誰都不待見!

微思客編輯:元嘉草草/法律白話文編輯:蔡孟翰、李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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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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