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案之開庭重點搶先報|王鼎棫

王鼎棫

2017-03-15發佈

2023-03-05更新

婚姻平權案之開庭重點搶先報|王鼎棫

婚姻平權案之開庭重點搶先報|王鼎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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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常看到「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第XXX號解釋,宣告XX法違憲」等用語,且去年掀起大法官的提名風雲,更是朝野交鋒、沸沸揚揚,最近尚有婚姻平權的釋憲案,將於三月二十四號召開憲法法庭,令關心者熱血激昂。然不知大家是否清楚:大法官名稱裡有個「大」字,與平常法官到底差在哪裡?又負責什麼審判工作?之後若有其他需要,該怎麼向大法官請求救濟?這次釋憲案將對婚姻平權法案帶來什麼影響?又有何啟示?本文將為您娓娓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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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案之開庭重點搶先報|王鼎棫

新聞中常看到「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第XXX號解釋,宣告XX法違憲」等用語,且去年掀起大法官的提名風雲,更是朝野交鋒、沸沸揚揚,最近尚有婚姻平權的釋憲案,將於三月二十四號召開憲法法庭(官方新聞稿請見此處),令關心者熱血激昂。然不知大家是否清楚:大法官名稱裡有個「大」字,與平常法官到底差在哪裡?又負責什麼審判工作?之後若有其他需要,該怎麼向大法官請求救濟?這次釋憲案將對婚姻平權法案帶來什麼影響?又有何啟示?本文將為您娓娓道來。

誰是大法官?

所謂大法官,就是依憲法第78條等規定,負責解釋憲法等任務的法官;其中,透過憲法意旨的解釋發揚,能令國家忠實依循憲法施政,故稱「憲法的守護者」。為何要守護憲法?因為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了人民權利應如何保障,國家組織應如何運作,還有國家未來的發展方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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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滿的憲法大法庭

如釋字第365號,涉及舊民法第1089條「對於未成年子女管教,意見不合時,由父決定」之規定;此一規定顯然維持甚或強化男女在社會上之不對等關係,正因大法官宣告前開規定違反男女平等,讓眾多母親有個出口,能從傳統家庭制梏走出。

其名稱之所以與普通法官不同,多一個「大」字,那是因當初制憲之際,我們制憲者曾考慮將司法制度,依循英美體系(相對歐陸體系)設計,所以也仿該體系傳統─依分工將法官分別命名為Justice及Judge,將職司憲法解釋的法官,冠上「大」字,藉以區分其他審判權限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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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人民如何召喚大法官?

以本案祁家威先生的案件為例,他在司法院掛號的案由,是這樣寫的:「為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人格權及結婚組織家庭之自由權利,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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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孤軍奮戰的祁家威先生,透過奮力一搏,在同運史上留下不容抹滅的痕跡(圖片引自報導者

前述用語,若要白話理解,應回到人民聲請釋憲的法律要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觀察,該條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而重點解讀如後!

1、憲法權利受侵害

憲法第二章以下,規定了許多人民維繫生活尊嚴,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例如平等權、財產權、遷徙自由及隱私權等內容。面對這些權利,國家皆不得恣意侵犯。

2、針對憲法權利受侵害一事,已先向其他法院合法提起訴訟,並用盡救濟途徑

國家事務龐雜,若全部爭議案件都湧向大法官,該等機制一定也無法負荷。所以,立法者希望透過事務分流,讓人民能持爭議案件,先去其他法院聲請救濟,等到特定狀況,再讓大法官判斷國家行為是否違憲。

3、權利受損是因法院作成裁判所依據的法令所導致

最後,人民到底可以針對何種國家行為,向大法官聲請救濟?答案是,抽象的法令─而且這個法令,須經法院適用於具體爭議案件上。也就是說,這個違憲法令,既經救濟過程中,最高審級的法院適用,並作為裁判依據,若大法官未能出手矯正,則該等法令的續存,毋寧是對人民基本權利的莫大傷害。

釋憲焦點何在──憲法的「婚姻與家庭」圖像?

回首案例,司法院釋字第712號曾指出:「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家庭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亦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前述觀之,大法官似乎認為,婚姻是個好東西,希望每個人都能有一個。亦即,憲法保障每個人的人格都能自由發展,不受國家或私人恣意干涉;而透過婚姻努力組成家庭的過程,更得以為配偶間或其子女,帶來幸福──俗話說,家是永遠的避風港,正是人格能休養生息的最佳依靠,更是社會運作的基石。所以,前述制度性保障,即在描述:憲法必須給予此一制度高度保障,立法者不可任意變更、消滅之。

然而今日婚姻平權之所以困難重重,是因司法院釋字第554號亦曾指出:「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這個「一夫一妻」的用語,就被反對團體拿來攻擊了,亦即:婚姻制度不可任意變動,而婚姻制度「專屬」一夫一妻之異性戀者,若要更改讓其他性傾向者得以使用,則違反憲法的制度性保障;於是本概念,就如此形成了論爭焦點。

可是,各位看官,司法院釋字第554號真正的寫作脈絡係出於:「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

所以本文不禁想問:難道同志朋友就沒有透過婚姻與家庭,發展人格的需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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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作為人格發展基礎,如何全民決定?(圖片引自中央社

釋憲焦點何在─平等原則將如何操作?

首先,在過往釋憲案中,平等原則是被如下定義的。

釋字第485號指出:「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也就是,世間並無一模一樣的事物,只求各種事物安排或資源分配,能秉持「合理的差別待遇」。

其次,如何判斷這是一個「合理的差別待遇」?

大法官常取徑於下述公式:「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之差別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是否存有關聯。」我明白,這樣不是很容易理解,趕緊來看看案例:色盲者入學案(警察大學曾在簡章中,說有色盲之考生不得報考)。

司法院釋字第626號曾大致認為,簡章設定資格之目的,有助於警政素質之提升,自屬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的需要,所以招生簡章規定排除色盲考生之入學資格,係集中有限教育資源於培育適合擔任警察之學生,是這樣差別待遇,與提高素質之目的,具有實質關聯

回到本案,反對方必須先指明,不讓同志使用現行婚姻制度,是出於什麼重要的公共利益?這樣的差別待遇如何貫徹這些利益?衡諸輿論,不外乎「維繫善良風俗」、「穩固社會共識」或「完整子女照養」等概念。因前兩者幾近抽象而難捉模,所以要證立,其有抑制同志進入婚姻之高度價值,可能有相當難度;至於後者雖具體可循,然國內外針對同志家庭子女發展的實證研究,可謂汗牛充棟,也不容反對者信口開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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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惠君(左)與楊鈺瑩(右)曾赴加拿大借精生下女兒,相關教養與異性戀家庭並無顯著不同。(取自聯合報記者林澔一 攝影)

釋憲結果所彰顯的意義

1、成為立法指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因此,憲法法庭若在3月24日召開言詞辯論並終結之,最遲須在一個月後,也就是4月24日前作出釋憲結論。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即曾在新聞中表示,如此一來,同婚議題勢必需要在立法院本會期處理,且大法官若都做出釋憲,立法院沒有道理不去處理;另外,立院下會期又要遇上選舉,屆時大家恐怕也無心力討論。

2、如何作為指標?

(1)若是「合憲檢討」

所謂「合憲檢討」是指,某些法律就其制定當時,無論主客觀條件,並無明顯違憲疑慮,只是不排除經過一段時空轉移,系爭法律就可能會轉為違憲。故大法官雖作出合憲的結論,卻也可能一併指導法令如何繼續維持合憲,警告立法者應盡速修法。常見用語有:「與憲法尚無牴觸,惟應由有關機關檢討修正」、「應盡速立法」、「從速檢討修正」等等。

而本案若要作成合憲結論,如同前述,即可能植基善良風俗的維護,社會共識的穩固,或對子女教養的提升,然考量近年同婚支持度的穩定提升,大法官即難忽視此一潮流,不免併同作成檢討修正的指示。如此,對立委諸公的影響即是,毋庸開放同志進入婚姻制度,帶來專法的可能性即大為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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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專法將是恐同專法? 可參本站楊貴智、李柏翰的同議題文章(取自攝影/楊萬雲)

(2)若是「違憲宣告加定期失效」

本概念是指,對於違憲狀態未宣告立即失效,而給予立法者一定緩衝時期,擬定相應措施,才使該法令失效的制度。固然,若宣告違憲,即代表現行制度所形成的差別待遇,並不合理而違反平等原則,不過大法官如斷然宣告,現行婚姻制度立馬失其效力,在完整制度建置完成前,將一併剝奪異性戀者結婚的權利。試想這影響多麼巨大,全島竟無人得以在一定期間內締結婚姻,「殺雞取卵」應該是最好的註腳。

本案啟示與他山之石

去年(2016)10月,立法院通過新任大法官審查案,7位新任大法官中有5位對婚姻平權議題曾表達友善態度,而大法官會議這次議決就婚姻平權釋憲案,召開憲法法庭辯論並全面直播,與此事件是否有相當關聯?本文不欲揣測釋憲者主觀心態,僅想強調:客觀上,審判者之意識形態將多少影響判案決定,所以大法官既掌理牽一髮動全身之釋憲制度,相關提名作業,我們未來豈可再輕忽而不多加注意?

又當我們在羨慕美國能在2015年,作成撼動全球的婚姻平權判決時,其實更應細究,該國近十年針對同志形象的民調,可謂「開低走高」。2001年,僅有35%的人贊成同性婚合法化,反對者則高達57%。再讓我們看到該Obergefell v. Hodges判決(相關細部介紹,可參同作者文:2015美國婚姻平權案給臺灣的啟示-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作成該年5月時的調査,贊成者已爬升至57%,反對者已降到39%。是該國聯邦最高法院能放心一舉依照增修條文,宣告對同性婚姻的保障,與此是否有相當關聯?亦即,法院依法審判而非依人情審判,固是金科玉律,然如何認定法律概念,卻無非立足於對世間萬物的想像;若持續對社會議題保持合理倡議,即能無形中向未來改變裁判走向。

而在倡議之外,回顧美國婚姻平權史,他們深知:法律訴訟亦可帶來激化作用,使媒體與公眾得以注意,有利集結公民與社會團體力量,甚得使勝訴判決作為槓桿,形成各種壓力,潛移默化使政府改變政策,像是Obergefell v. Hodges作成後,即一掃對同志婚姻的種種限制,是以敗訴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在無力之中,放棄各種可能改變的機會,接受社會現實強加於我們的各種桎梏。

我們婚姻平權的領頭羊案件,是否就在這次現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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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美國婚姻平權案Obergefell v. Hodges作成後,一掃對同志婚姻的種種限制,而我們的領頭羊案又在哪呢?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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