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容真|台灣最美的風景是…?②反歧視專法能對抗川普化嗎?

劉容真

2017-04-05發佈

2023-03-05更新

劉容真|台灣最美的風景是…?②反歧視專法能對抗川普化嗎?

劉容真|台灣最美的風景是…?②反歧視專法能對抗川普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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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說大不大,倒的確是一個蘊含多元文化的移民社會。而你是否想過,我們足夠包容嗎?各身分認同群體之間,互相尊重嗎?我們會不會有一天(還是已經)川普化?台灣的現行法制能夠阻止這一切嗎?人權法有要求我們要立反歧視專法嗎?有必要嗎?立了就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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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容真|台灣最美的風景是…?②反歧視專法能對抗川普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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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cartoonmeme18 (http://knowyourmeme.com/users/cartoonmeme18) )

在上一集我們談到國際人權法將平等不歧視列為人權保障的原則,同時它也是實體權利,人權法鼓勵國家採取積極措施,確保權利的平等享有。而這集,我們以今年一月剛結束的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中,審查委員呼籲在個別反歧視條款之外,制定全面性的反歧視法律切入,[note]關於平等不歧視,除了專法之外,結論性意見中針對公約第19、20條言論自由與仇恨、破壞和平言論之禁止,委員會認為在刑法條款中訂定是可行的辦法。而結婚年齡的性別差異,以及對於LGBTI經常遭受的歧視與騷擾對待也受到審查委員關注,前者要求盡速修法;後者則呼籲持續推動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措施。[/note]談談在台灣特定群體遭受到的普遍社會歧視,是不是透過立「反歧視專法」才有解?

職場教育以外的性別歧視在哪裡?

在問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台灣除了憲法層次的平等原則,由哪些法律負責處理歧視的問題。在相對而言權利意識與保障較為完整的的性別平等,我們有性平三法,也就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工平法及性平法主要針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的不合理差別待遇,在工作及教育方面做出規範;而性騷擾防治法則是針對未達性侵害犯罪程度的性騷擾行為而來,所以不限於工作場合或是學校。

性平三法的共通點,除了處罰從事性別歧視行為的當事人,更要求有關機關(譬如雇主、學校或是性騷防治強調的部隊)負起制訂防治歧視或騷擾行為相關辦法的責任。這點符合了人權法要求國家採取積極措施的義務;然而,讓人不禁想問,除了就職與職場環境、教育場合以外的性別歧視呢?繼承方面的性別歧視呢(對,就是在說釋字728號)?歧視言論呢?說好的積極義務呢?

難以發揮效力的移民法/難產的族群平等法

針對種族或出生地,在入出國移民法,我們可以看到第62條有一個語意模糊的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那由誰認定呢?違反結果是甚麼呢?「內政部(移民法主管機關)認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通知限期改善,期限到了未改善罰錢了事」。

什麼意思?先不要說限期改善跟罰錢(五千到三萬)有多廢,這個法保障的對象到底是誰?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人民解釋上應該包括所有種族或出生地而現居台灣的人,例如原住民、福佬、客、戰後移民、移工、新住民等,那為何是由內政部依入出國移民法組成的申訴審議小組認定?適當嗎?會有用嗎?

另一方面,根據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現行申訴的門檻重重,不是當事人無法申訴、不是具體權利受損也沒辦法申訴,對於申訴決定不服還不能再救濟。至於「除法律別有規定」,毫無意外地,台灣當然沒有依公政公約第20條要求,立法禁止鼓吹種族仇恨的言論。更別提延宕擱置五百年的族群平等法或是反族群歧視法

好,寫了落落長一大篇到這裡,大家應該有發現一件更莫名的事:上一集提到的其他分類歧視原因呢?難道台灣沒有老齡歧視?沒有疾病歧視?沒有身心障礙歧視?沒有原民歧視?為什麼老人福利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都沒有針對歧視做出定義,也沒有相應的罰則規範?

反歧視專法是什麼?

人權法並沒有要求國家一定要制訂統合性的平等法,才算是滿足公約義務。事實上,各個國家的社會文化不同、權利意識發展也不一,各國依其平等需求,可能將重點擺在不同的分類原因或歧視態樣上,所以國際人權公約不可能要求締約國採取特定何種方式符合公約原則。

但有些國家的確出現了統合性的平等或反歧視法,例如在2010年英國制定了平等法,就是統合以往的各種反歧視法案,包括薪酬、性別、種族、身心障礙、就業方面的平等立法,並增訂「平等與人權委員會」,有獨立的監督權、調查權、發布命令權、申請假處分及提供個人法律協助等職權。

或許一個有實效的平等法應該有的內容應該至少包括:權利主體、歧視定義、歧視原因(分類)及歧視行為態樣、由第三方作出的騷擾行為、民事救濟、刑事罰則、申訴救濟程序(包括舉證責任)。除此之外,或許我們也可考慮參考英國作法,將各種歧視行為的監督、調查等等職權交付已獲政治承諾的專責人權機構,使其不致成為另一公關型組織。

認真面對歧視的真實存在

台灣說大不大,倒也承載了不少不同種族、出身、血統、宗教、文化,各式各樣身分認同的人。包括台灣最早的住民、明末清初及民國38年前後移居的漢人、近十幾年來的國際移工、移民等等。無論國族認同為何,台灣,的確是一個蘊含多元文化移民社會。但同在這片土地上的人,卻經常自身的身分認同,而受到社會的差別待遇、排斥結果。

或許我們可以相信台灣人很善良溫暖,會有那些歧視爭議,是因為權利意識普遍不足,自我警覺性不高造成的誤會。但正是如此,我們更應該期待政府有所作為,制訂法律承擔去汙名、反歧視的責任

儘管各身分認同群體之間的互相尊重與包容,並非政府擬定專法足以促成;人權法的確也沒有要求締約國要制定專法,但是在現有法律幾乎沒有對於歧視有任何精確定義(包括分類方式、可以主張的權利等);針對種種差別待遇結果,也缺乏有效罰則規定的情況下,或許我們在討論專法不專法之前,應該認真思考的是:社會(我們)到底有沒有打算要認真面對歧視的真實存在?

參考資料與延伸閱讀

  1. 兩公約二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段落19-22, 74
  2. 廖元豪,馴化並面對族群歧視-為制定「族群平等法」而倡議,月旦法學雜誌100年2月,頁38-50
  3. 朱家安,大尾鱸鰻:沒惡意,就不是歧視嗎?
  4. 李柏翰、劉容真,人權理念在地化的關鍵──依法設立的國家人權機構,法律白話文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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