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思客|即便在中國,香港七員警也可能涉嫌違紀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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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發佈

2022-10-19更新

微思客|即便在中國,香港七員警也可能涉嫌違紀或犯罪

微思客|即便在中國,香港七員警也可能涉嫌違紀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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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有生命,保持穩定是內在機制。若外部環境驟變,求穩的組織容易失措,往往下意識自我保護。個體理性有限,組織也是。它以科層結構和行政命令驅動自身運轉,為了運轉穩定、有效,成員的自願服從、成員間穩定合作關係尤為重要,為此,它必須為成員謀利,並提供全方位支援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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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思客|即便在中國,香港七員警也可能涉嫌違紀或犯罪

作者:木林/微思客撰稿人

社會有共識: 員警 的權力應該受到規範。不然,個人都將面臨現實危險。

比如,員警與色情足浴店勾結,「設伏抓嫖」,事後分贓。公民接受性工作者服務時,可能落入「釣魚執法」陷阱。[note]參見(2014)臨潼刑初字第00180號[/note]若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涉案人拒捕,員警有權採取必要措施制服,但超出必要限度,可能致人傷害甚至死亡。[note]參見(2014)江中法刑二終字第16號[/note]在無特定目標及線索來源情況下,員警違反法定程序,與無辦案資格輔警侵入私人住宅,暴力制服所謂「嫌疑人」。[note]參見(2016)鄂0102刑初18號[/note]也有可能,公民在遊行示威時因妨害公務遭拘捕,被押解員警報復性毆打。[note]參見香港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980號[/note]

員警負擔的部分職能高壓高危,個人長期身陷辦案壓力,直接面對社會矛盾,難免有戾氣。細究違紀或職務犯罪原因,可歸咎於案件指標管理體系、情境壓力下的個體失控、付出與所得不符的怨氣等等。

尤其在處置群體事件時,警員受行政命令驅使,直面遊行民眾。「執行命令」與「表達訴求」兩種頗具正當性的行為動因直接對撞,又在充斥恐懼、憤怒、激動、緊張等諸多複雜情緒的情境中,個體恐難保持平日和善狀態,最終導向小範圍暴力衝突。[note]參考[美]蘭德爾.柯林斯著、劉冉譯:《暴力——一種微觀社會學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6[/note]

香港員警處置「佔領中環」運動,可能經受這樣的狀態。這也成了香港員警員佐級協會等四個員警協會組織力挺七位涉事警員的理由。

七位員警做了什麼?

香港法院判決認定,2014年10月15日淩晨約2時45分,警方執行「日峰行動」清除「佔領中環」運動示威者,曾建超將液體倒往執法員警身上,被數名軍裝警務人員制服,鎖上手扣後交予第一至第六被告押解離場。

六位被告未將曾建超抬上押送車,而是抬至龍匯道政府大廈泵房東變電站北面(此時第七被告與他們會合,協助押解)。曾被扔在地上,數名被告人捅他、踩他、踢他。期間,第一和第二被告身為高級警務人員,袖手旁觀。曾建超受襲擊,造成面部、頸部左側、左側肩膀和鎖骨、左側腹脇和右側腹脇傷勢,以及胸部和背部部分圓形微紅瘀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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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押解回中區警署,又遭第五被告兩次掌摑。法院判決被告一至七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第五被告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

對比蘭州榆中縣公安「和平派出所民警暴力執法,用警棍毆打大學生」一事

吳義與人衝突,民警到場調解,吳義朋友在旁拍下員警粗暴執法畫面。民警帶兩人回派出所,要求交出視頻,遭拒後用警棍打兩人屁股,搧了幾十下耳光,「不准叫出聲,叫一聲加5棍」。事後督察部門調查,認定情況屬實,先行對涉事民警採取禁閉措施,「縣紀檢監察部門介入做進一步調查,依紀依法嚴肅處理。」不過,遍尋網路,似無進一步處理結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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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事件,涉事員警均有明顯的傷害故意,也造成他人身體實質傷害。兩相比較,大致明白,即便在中國,員警若有類似行為,至少涉嫌違紀;若造成嚴重傷害,甚至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或濫用職權罪。香港社會有關七警案爭議,也主要聚焦量刑是否過重的問題。聲援方僅將「占中」清場警員疲累、個人受辱等作為抗辯理由,並不否認警員行為不當。

端傳媒記錄警隊高層陳永明的想法,「老實說,七子做了什麼,大家心裡有數,只不過大家恐懼會成為下一個。」他解釋,近年社會氣氛兩極,警員執勤時往往要面對示威者指罵,要控制情緒並不容易。「大家都怕自己會爆(控制不了情緒),成為下一個七警,畢竟我們都是人,我也怕自己會爆。」

中國社會輿論卻一邊倒強撐七警?

人民日報海外網「俠客島」發表《員警入獄,「占中」者笑了,可香港未來呢?》,文中截取事實,僅描述曾建超示威時向員警潑灑液體並拒捕,以此論證警方執法正當。但在判決認定事實中,警方以必要暴力制服拒捕者並無爭議,關鍵是,制服曾建超後,押解員警有意將其帶至變電站角落踢打報復,這才是不當之處

評論引入對「佔領中環」、香港外籍法官,乃至普通法系判例法傳統的質疑,由此樹起「敵對」雙方——在中國語境中,由於輿論刻意塑造,「占中」未經充分檢視,被當然視作動亂,而文中對「外籍法官」、司法殖民化的簡陋描述,又恰好迎合「民族主義」情緒。

共青團中央《香港七名員警被判引發巨大爭議的背後》一文,大體依循相同路徑。「占中」、外籍法官、殖民化等論述雜糅,溫燉出一鍋義憤填膺的漿糊。評論者做了幾個驚險跳躍:

  1. 未基於事件和裁判文書謹慎評價員警行為是否正當,直接否定判決;
  2. 判決主要評價變電站襲擊這一情境,評論者直接引入前因「占中」,問題是,即便被害人先前行為違法,在變電站,員警將其制服後的毆打行為就正當了嗎?
  3. 評論認為,外籍法官=公正存疑,且不論外籍法官在維繫香港發達法治社會的作用,謹慎的評論理應梳理該制度源流、近年變遷,以及在香港法官群體的實際占比;[note]參考林峰:《「一國兩制」下香港「外籍法官」的角色演變》,載《中外法學》2016年第5期[/note]
  4. 評論忽視《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香港司法制度的規定,以及中央政府對香港法制傳統的尊重。比如第8條提及回歸後普通法及衡平法的延續,第84條規定可以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區的司法判例,第92條訂明香港法官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終審法院亦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以臨時方式參加審判(第82條)。[note]參考馬道立:《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一名香港法官的個人意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於2016年6月29日在北京國家法官學院所作之演講[/note]
  5. 員警因職務行為涉罪受追訴,可作為司法獨立與否的試金石,此時司法既面對民眾輿論壓力,也受強勢權力部門干擾。評論者或該坦誠反思,若中國發生類似事件,員警的不當行為,能否獲得公正評價?政法委領導下的公檢法,是在統籌下協調配合、息事寧人,抑或實現有效的監督制約?

其實,民眾期待員警的權力受到規範限制,並非漠視作為個體的警員付出。只不過,現代國家可能都面臨一個問題,維持社會秩序需賦權警方,又須提防警權過大或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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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有缺。限制員警權規範常給執法帶來「不便」,執法者偶爾會為省時省力規避限制,有時也為遮掩不那麼規範的行為。這一點,中外員警別無二致。公眾質疑警權濫用時,媒體評論常類比美國警方「蠻橫」執法,且不說比較準確與否,若失職濫權,錯的就是錯的,不論中美。

不同限權的方式,效果不一,規避難易也不同。最弱的是宣教式的口號,最強的是執法影像記錄,比如執法、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影制度。影像記錄員警執法動態,即是提防警權濫用,也為保護員警個體權利——若在執法中採用必要暴力,即便面臨控告,也有據可查,理直氣壯。[note]參考陳孟緯:《我在執行公務你不可以拍-警察執法有「肖像權」嗎?》,法律白話文,2017/03/12[/note]

現實中,員警執法並非一直處於強勢地位,在不同情境有強弱。而執法有強制屬性,有強制可能就有反抗。員警有警械或配槍防身,妨害公務違法涉罪——諸多工具、規範確立員警權威,確保絕大多數情形下的個體安全。而且,若涉嫌違紀犯罪,暴露於公眾非議,有時還有同僚聲援,上級維護。

結論

香港區域法院判決七位涉事員警罪名成立,警隊同事感到忿忿不平、委屈,上街集會聲援,香港警務處和員警協會站出來挺七警,承諾支持上訴,照顧家屬,以此安撫眾人,穩定警隊。

組織有生命,保持穩定是內在機制。若外部環境驟變,求穩的組織容易失措,往往下意識自我保護。個體理性有限,組織也是。它以科層結構和行政命令驅動自身運轉,為了運轉穩定、有效,成員的自願服從、成員間穩定合作關係尤為重要,為此,它必須為成員謀利,並提供全方位支援和保護。[note]參考周雪光:《組織社會學十講》,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12(2016.1重印)[/note]

具體到警隊,一些警員認為警隊提供全方位支援和無條件保護理所應當。但是,這種「大哥」式保護,不免令人擔憂——「大哥」可能在你違法涉罪時護短,也可能在輿論或政治壓力過大時獻祭你的事業與自由,以確保組織穩定、道德正當或部分高層官帽不丟。

組織說,相信它——別輕信,不靠譜。唯有法治,唯有司法獨立,值得信賴。司法公正審視,你若做錯了,不必過度承擔責任,替體制扛下它那份過錯;你若沒錯,不必在民眾或政治壓力下妥協,讓渡權利和自由,這難道不比警隊「大哥」式護短正當、靠譜,有益聲譽嗎?

員警應當比普通人更尊重司法,更維護司法獨立。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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