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棫|臺北地院為何宣判三一八佔領立院案無罪?

王鼎棫

2017-04-16發佈

2023-03-05更新

王鼎棫|臺北地院為何宣判三一八佔領立院案無罪?

王鼎棫|臺北地院為何宣判三一八佔領立院案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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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的3月18號晚上,筆者在立院群賢樓外面,聆聽反對服貿的抗議晚會,當臺上慷慨陳情的同時,後方忽然一陣騷動,大批群眾與警方發生拉扯,原來是打算衝進國會,佔領院會場地;誰也沒想到,這一衝,激起各方對本爭議的高度關注,也活化民眾之後對不同制度的討論,扭轉臺灣至今的政治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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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鼎棫|臺北地院為何宣判三一八佔領立院案無罪?

2014年的3月18號晚上,筆者在立院群賢樓外面,聆聽反對服貿的抗議晚會,當臺上慷慨陳情的同時,後方忽然一陣騷動,大批群眾與警方發生拉扯,原來是打算衝進國會,佔領院會場地;誰也沒想到,這一衝,激起各方對本爭議的高度關注,也活化民眾之後對不同制度的討論,扭轉臺灣至今的政治發展。

而在佔領事件轟轟烈烈地告一段落後,由於活動涉嫌違法,檢方開始介入調查;並在一番蒐證下,起訴了那些率領活動的意見領袖們。兩年匆匆過去,臺北地院終於在今日宣判無罪,指出該次行動沒有違法。又因服貿議題當年備受關心,所以「首謀」們藉由佔領表示抗議的行動為何無罪?也受到支持或反對民眾的高度關切。

大體來說,檢方認定被告們涉嫌「煽惑群眾佔領立法院」、「立法院中山南路正門前發生衝突」及「對議場執行驅離勤務員警妨害公務」,且由於衝突及妨害公務二部分,法院多以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犯罪事實(有就有,沒有就沒有的意思)的理由,駁回檢方指控,比較不涉及法律概念的爭辯,所以下文將以佔領行動是否構成「煽惑群眾佔領立法院」為討論中心

判斷該行為是否成罪,可以參考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本條的眉角正在「無故」─侵入行為是否有正當理由,也讓法院在新聞稿裡花了相當篇幅,說明本次行動的正當性。

簡單來說,法院援引了學理上「 市民不服從 」(或稱公民不服從、公民抗命)的概念,說明佔領國會的行動,雖然看似觸犯前述規定,卻是出於維護民主政治的不得已的行為(注意,法院強調是萬般不得已才算數,詳後述),所以不該當法條當中所說的「無故」,最後也就不構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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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不服從 到底打哪來的?

先來定義一下吧。本概念用來描述,任何人眼見體制存亡,使用公開且非暴力的行為,藉以促使政府變更施政,恢復正常運作的種種活動

也許有人會質疑,在正常民主法治國家,如已有許多管道─集會遊行、著作出版、法院訴訟等,供人民表達不滿及救濟,站在「遵守遊戲規則」的立場,人民不應該再透過「違法走捷徑」的方式達成改革?

可是從另一角度觀察,若沒有甘地、馬丁路德金恩等人領導不服從運動,今日印度人及美國黑人可能依舊處於次等公民的地位,所以是否應對 市民不服從 投以絕對禁止的譴責眼光?過往引發國內外學界進一步的討論。

其中一種說法即認為,法治國家不能老想透過刑法制裁,強迫人民遵守法制,而是要讓他能自願接受。法律不是只要透過正當立法程序制定就合格(比方說立法院,透過三讀程序制定之),內容也須具備正當性─合乎公平正義之要求!

而 市民不服從 的正當性,即承前所述,若要令人民願意服從體制,令國家長治久安,則必須接受這看似矛盾的事實─必要時,留給人民一絲能對「合法形式所出現的不正義結果」抗爭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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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法律內容是否違背公平正義,自然不能僅憑個人道德作主,要站在正常大眾的角度,以他們都無法接受的想像為準。

而這樣「普遍無法接受的狀況」,如牴觸人人平等,其實多數時候,早已由現代民主國家的憲法等法令所吸納(尤其基本權清單、或權力分立等概念),所以當判斷「普遍無法接受的狀況」是否發生時,即可從抽象不易說明的概念雲端,站穩至具體實定的法令層次討論。

市民不服從 如何影響法院對刑法的解釋?

本判決既提出 市民不服從 ,旨在改變刑法於個案的解釋適用,自然需提出操作標準及對應說明,才能穩健地融入既有體系,並避免胡亂輕判的嫌疑。在本案,法院即把焦點放在「侵入立院是否無故」與「 市民不服從 」的交互作用上。

也就是說,無故是指沒有正當理由的情形,而 市民不服從 正是用來補足行為的正當性;且由於 市民不服從 ,終究是透過違反法律的行為外觀,來喚醒大眾的注意,與法治國家的運作,呈現高度緊張,因此只能在非常不得已的例外情形下,才能招換此一行為

所以, 市民不服從 的要件,大致上會長成這樣:客觀上,體制存續已面臨急迫危難,且所使用的手段,除能達成維護體制的目的,更是對全體損害最小的手段,而有其必要;主觀上,腦海裡也必須具備對體制存亡,出於必要維護的認識(完整法院說明請參註腳)

法院基此,大致有下列看法:

本件佔領立法院的行為,被告黃國昌等人既主張並非無故侵入,自應就 市民不服從 ,來加以審酌。

首先,服貿協議影響各行各業甚廣,與個人經濟、社會生活密切相關,攸關國家未來政治、經濟發展甚鉅,為避免服貿協議於3日後(2014年3月21日)在立法院院會中草率表決通過,其以佔領立法院表達訴求,實際上亦造成立法院無法順利開會,所以這樣的抗議手段,實際上有助訴求目的的達成。

其次,當時已無其他能夠救濟之有效管道。立法院議場縱經民眾佔領,立法委員仍可在院區內之其他地點召開其他等級的會議,並無重大影響或遲滯議事程序的狀況。是「本件佔領立法院議場所造成的危害」,「與其等反對服貿協議輕率送院會存查通過,並主張立法院重新實質審查服貿協議的訴求」,二者相較衡量,損害顯然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

因此,此意見表達,屬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不該當刑法第306條「無故」之構成要件,則此等號召行為,自與煽惑他人「犯罪」之要件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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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決作成之後

首當其衝,已經有政治人物質疑,此判決一出,將來抗議的人「無論」如何亂來,都不會被判有罪,這樣不是永無寧日嗎?筆者必須再次強調,先不論是否接受 市民不服從 的理論,若要拿這個概念來為行為開脫,其實並不容易。

也就是說,你必須先證明:若不行動,體制存續將面臨急迫危難,且所使用的手段,除能達成維護體制的目的,更是對全體損害最小的必要手段。

這樣說好了,假設一群退休公務員,若要以反年金改革為由,佔領立法院,首先他們要先能夠放下出國旅遊的快樂時光,一起證明年金改革造成了什麼急迫危害,若不改變中華民國就要滅亡了。

其次,也要證明,除了指著學弟妹罵說「你幾梯,我是學長膩」,這樣衝進立法院外,別無其他方法可以挽救他們被砍到「只剩」三萬多的年金。如果這樣都能說服法官,他們才可主張 市民不服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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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判決也在臺灣法治史寫下新頁,因為這是第一個肯認 市民不服從 的裁判,具有指標性意義。而未來幾周,在本判決形成相當的輿論效應後,若檢方上訴,高等法院是否能正面否決這樣的理論,即備受關注。

也就是說,到底高院會徹底否定 市民不服從 的理論,或著站在肯定本理論的前提下,指出本案並不符合相關要件,還待我們後續睜大眼睛來看。

附帶一提,筆者真的感佩本判決願意就「抗議民眾對警方喊話」或「抗議民眾掙脫警方拉阻」等行為是否構成妨礙公務,提出鏗鏘有力的澄清(與其說是否定檢警努力,不如說要好好監控起訴品質);這樣的努力,使民眾的集會遊行自由,免於檢方不當空言起訴的壓力,而能享有更廣泛的保障空間。

像是起訴書僅空泛記載被告向議場外員警喊話,然經法院勘驗現場蒐證光碟,並無從判斷被告的喊話對象,也無從查明在場值勤員警是否有如檢方所言,因被告的言論而心生畏懼。又或著當被告進入立法院而走上臺階時,雖經員警進行阻擋,被告為掙脫阻擋而與警方發生推擠,判決指出,那並非積極攻擊員警身體的「暴力行為」,縱然警方因此而跌倒,也無法一下拉高層次,用妨害公務罪問責。

最後,對照香港議員羅冠聰的臉書,讓我們一起反省並珍惜臺灣得來不易的民主:

太陽花的審訊無罪,香港的大規模檢控進入另一階段。一切都讓人唏噓。但公民抗命者,必然不畏懼司法程序,願意透過犧牲彰顯制度不公。兩地的社運朋友,我們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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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市民不服從 」法院正式版的要件:

  1. 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2. 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3. 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4. 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5. 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6. 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7. 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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