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的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微思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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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發佈

2022-10-19更新

武松的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微思客

武松的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微思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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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年輕人武松在陽穀縣本來有著一個穩定的生活,武松自己也以為自己的人生就這麼過去了:不鹹不淡,但平靜快樂。不料去首都出個長差回來形勢突變:嫂子潘金蓮和姦夫西門慶及鄰居王婆合謀毒死了哥哥武大郎➜ 關鍵的問題來了——武松應該怎麼做? 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律的地位至高無上,專使權不容侵犯,對類似武松這種自力救濟私下報仇殺人的事情嚴格禁止,違者的懲處也很嚴厲。但法律要想達到設想的目的,在禁止自力救濟的同時,更重要的是把公力救濟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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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的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微思客

作者:沈占明/微思客撰稿人
復仇,天地之大義也,而又有何疑焉?傳曰:父之讎不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而鬥。──宋/高斯得《恥堂存稿》
山東年輕人武松在陽穀縣本來有著一個穩定的生活:在政府謀了個小差使,工資不高,但夠花;為老百姓除過虎害,威望高,口碑好,領導也高看一眼;哥哥嫂子恰好也搬來這裡做個小生意,閒時兄弟可以互相照應,共敘親情。

武松自己也以為自己的人生就這麼過去了:不鹹不淡,但平靜快樂。不料去首都出個長差回來形勢突變:嫂子潘金蓮和姦夫西門慶及鄰居王婆合謀毒死了哥哥武大郎。

武松的身份是都頭,相當於陽穀縣刑偵大隊長,是個執法人員,所以武松本能的想法是依靠政府和法律為哥哥伸冤。通過法律解決這個問題有很多好處:有國家機器做後盾,有錢有人有手段有威懾,程式公開,結果公正。

武松帶著證據去官府告狀。證據有四:一是團頭何九叔的證詞,二是見證人鄆哥的證詞,三是死者被燒黑的骨頭,四是西門慶行賄的銀兩。

從現代證據學角度看,這幾個證據都或多或少有些瑕疵:

書中寫到:
「武松捋起雙袖,握著尖刀,指何九叔道:「小子粗疏,還曉得『冤各有頭,債各有主!』你休驚怕,只要實說!——對我——說知哥哥死的緣故,便不干涉你!我若傷了你,不是好漢!倘若有半句兒差,我這口刀立定教你身上添三四百個透明的窟籠!」
你看,威脅證人。這樣的證據如何能用?

鄆哥的證詞又怎麼來的呢?
武松道:「好兄弟。」——便去身邊取五兩來銀子——「你把去與老爹做盤纏,跟我來說話。」、「兄弟,你雖年紀幼小,倒有養家孝順之心。卻才與你這些銀子,且做盤纏。我有用著你處,事務了畢時,我再與你十四五兩銀子做本錢。」
你看,賄賂證人,這個證據同樣有問題。

兩塊被燒黑的骨頭?

從法醫角度說明不了什麼。科學證明:人死後骨頭長期暴露在外界環境中,被氧化後會由黃白色變成黑色。但急性砒霜中毒與骨頭顏色毫無關係,殘留的毒藥主要存在於腸胃和血液之中。

另外說句閒話:武大郎屍體被火化的描述也不符合歷史。
據《東都事略》記載,北宋建隆三年三月,宋太祖趙匡胤下令:「王者設棺槨之品,建封樹之志,所以厚人倫而一鳳化也。近代以來,尊用夷法,率多火葬,甚愆典禮,自今宜禁之」,後來的高官司馬光也說火葬「不孝不仁,莫大於此」。
所以兩宋時期火葬基本禁絕。

十兩賄銀?

倒是可以證明西門慶心裡有鬼,可惜仍是個間接證據。

知縣駁回了武松的控告,真正原因是收了西門慶的賄賂,嘴裡說的理由不是上述科學角度的分析,而是說這案子不符合處理人命案件的「屍、傷、病、物、蹤」五個要件。-屍是屍體,傷是致命傷痕,病是致死病因,物是物證,蹤是證明行兇情節的證言,其中最主要的是屍體。

這五個要件的確是當時立案的要求,但也不是絕對的,有的時候無屍也可以立案,例如《折獄高抬貴手》裡記載的「行岌訪妾案」。所以,對這麼嚴重的刑事訴訟控告,這麼多的線索指向,至少應該調查相關嫌疑人吧?你看魯智深打死了鎮關西,政府找不到主犯,急的連街坊四鄰都抓起來了,所以知縣明顯是在推諉敷衍找藉口。

公力救濟的路被堵死了。武松也不著急,馬上著手通過自力救濟的方式去解決。

通過自己的力量解決是有條件的,最重要的是個人有這個力量。例如鄆哥,連和王婆這樣的老太太掐架都進行得很激烈,互有勝負,你讓他怎麼去找武功高強的西門慶報仇?最可能發生的情況是像《神雕俠侶》裡慕容燕找耶律齊報仇那樣,去一回被人家滅一回,受一回羞辱。

另外還需要有法制意識,決定自力救濟,並不是完全撇開政府和領導,腦袋裡還要有法律這根弦兒,要儘量依法辦事。舉個例子,如果報仇的人是李逵,暴戾野蠻無法無天的主,拎著斧子嘁哩喀嚓就把幾個想像中的仇人砍了,如果砍的興起,還會捎帶幾個圍觀的圍觀群眾,這是典型的法盲加流氓的低層次自力救濟。

這兩個條件武松都符合:有力量,老虎都打得死;有法制意識,會「依法」殺人。

以後的故事大家都熟悉:武松找了很多證人,讓當事人做了有罪供述,然後殺了潘金蓮和西門慶,並且留下更該死的王婆做活證。然後拎著人頭、兇器、供詞,押著王婆,帶著眾證人,來到縣衙,往堂上一跪:大人,您老瞧著辦吧。

按照《宋刑統》的規定,殺人屬於十惡犯罪裡的「不道」,懲處非常嚴厲,一般為「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尤其是武松殺死潘金蓮後剖腹挖心的情節,屬於「殺人且肢解」,性質更為嚴重。但對於如何處理私人之間有客觀理由的復仇行為,包括宋在內的歷個朝代都態度曖昧。

一般說來,在文明社會初期,社會和政府明示認可私人復仇。如《公羊傳·隱公十年》說「君弑,臣不討賊,非臣也;子不復仇,非子也。」《禮記》記載孔聖人的教誨:別人殺了自己的父母,要睡草席枕著木頭,不做官,時刻想著報仇。平時就帶著武器,路上遇到仇人立即就能上去拚個你死我活。

但文明社會發展了一段時間後,法律已經頒布,法律秩序也已建立,從皇權的穩定性出發,這時候政府就比較重視法的權威,限制或禁止個人繞過法律自己復仇。就像《大學衍義補》所記載的「自秦以來,私讎皆不許報復」。

規定雖然如此,但在習慣和道德的強力作用下,私人復仇依然層出不窮。
以武松所在宋朝為例,《宋史》記載仁宗時期「青州民王贇父為人毆死,贇至冠,刺仇,斷支祭父墓」,處理結果是「自首,論當斬,帝貸死,刺配鄰州」。
唐代還有個更傳奇的故事:
洪州人謝小娥,其父、夫並為江賊申蘭、申春所殺。小娥輾轉得知,托傭蘭家二歲餘,乘隙殺申蘭,複大呼捕賊,鄉人共擒申春及黨數十,得贓千萬,賊黨盡伏誅。江州刺史張錫嘉其烈,上表為之請,乃得免死。及歸鄉,豪族爭求聘,小娥不嫁,祝發事浮屠,垢衣糲飯終身。
這個案件後來被文人改變成小說、戲曲,影響極大。

正是因為法律規定和道德習慣不一致,同樣的情節判決結果迥異,導致幾乎每個類似的私人復仇案件都會引起一番風波,有的引發名人之間的互相攻擊指責,比如唐代徐元慶殺人案中柳宗元對陳子昂的批評;有的甚至會引發朝廷兩大派站隊吵架,如北宋熙甯元年發生的阿雲殺夫案,朝廷大佬王安石帶領一大批屬下激鬥以御前紅人司馬光為首的另一群官員,刑部、樞密院、中書省等中央重要機關也攪入其中,雖然最後宋神宗聽了王安石的建議免了阿雲一死,但事情並沒有結束,十七年後哲宗繼位,重掌大權的司馬光馬上推翻以前判決,把阿雲抓起來斬首。

對於武松為兄復仇殺人案而言,陽穀縣的知縣對當時的法律規定、習慣做法、判決爭議等肯定是清楚的,既然心裡面「念其義烈」,「一心要周全」,就得想到一個妥當的理由保全武松性命。實際做法簡單而粗暴:編造虛假案情。將事實改成這個樣子:
武松因祭獻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爭。婦人將靈床推到。救護亡兄神主,與嫂鬥毆,一時殺死。次後西門慶因與本婦通姦,前來強護,因而鬥毆。互相不伏,扭打至獅子橋邊,以致鬥殺身死。
這種做法沒什麼技術含量,但非常有效,根本不給那些法律大佬、高官、學者任何賣弄學問辯論的機會。結果當然非常理想:脊杖四十,刺配兩千里。對於一個身負兩條人民的罪犯來說,這是一個相當輕的處理。武松自己也很滿意,臨走前還有心思到東平府刑場看王婆受剮。

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律的地位至高無上,專使權不容侵犯,對類似武松這種自力救濟私下報仇殺人的事情嚴格禁止,違者的懲處也很嚴厲。但法律要想達到設想的目的,在禁止自力救濟的同時,更重要的是把公力救濟做好:暢通管道,提高效率,確保公平,樹立權威,降低成本。要防止相關機構成為幌子擺設,防止好經被歪嘴的和尚念歪,防止蛇鼠一窩,把懲惡鋤奸消弭仇恨的職能倒行逆施,製造更多惡行、更大仇恨。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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