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宥縢|法條刪刪減減又加加,條號也是跟著刪刪減減又加加嗎?

全宥縢

2017-05-28發佈

2023-03-05更新

全宥縢|法條刪刪減減又加加,條號也是跟著刪刪減減又加加嗎?

全宥縢|法條刪刪減減又加加,條號也是跟著刪刪減減又加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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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潮流席捲很快,科技日新月異,社會不停的進步與發展,生活周遭的大小事也都會隨著時代的演進而有不一樣的改變,以符合現在潮流的趨勢。那……我國的法律是不是也會跟著時代的演進而有所修改或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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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宥縢|法條刪刪減減又加加,條號也是跟著刪刪減減又加加嗎?

時代潮流席捲很快,科技日新月異,社會不停的進步與發展,生活周遭的大小事也都會隨著時代的演進而有不一樣的改變,以符合現在潮流的趨勢。那……我國的法律是不是也會跟著時代的演進而有所修改或不同呢?

我國法律雖然已經明文規定在各個法典裡,但並不代表法律就因此而不能再修改或廢止(不然立法院幹什麼吃的!)。如果基於政策或事實的需要或其他情況而有增減內容的必要,立法院就可以經過一定的程序去修改、增加或廢止原本的法條。

不過,增加或廢止條文,並不是直接將前後的法條條號加一或減一,而是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0 條的規定,在法典上保留所廢止的條文條次,並在括弧註明「刪除」;又或者,將所要增加的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並且以前條條號「之一」、「之二」等作為新條文的條號。

嗯?這樣看起來似乎沒有這麼好理解,不如就讓小編用個簡單的圖來解釋一下這個道理。假設以下每個人代表一條條文,分別是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等等,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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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今天因為某些原因,因此決定廢止第三條條文,那麼立法者仍會將第三條條號留在法典裡,並且在後面寫上「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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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今天因為某些原因,因此決定在第三條後面增加條文,那麼立法者則會以前一條條文(也就是第三條)之一作為新條文的條號,就是叫做第三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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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幾個簡單圖示,想必大家大概知道廢止或增加條文時,立法者是如何處理條文的號碼了吧?!

看到這裡,是不是覺得怎麼那麼麻煩,不直接把條文刪掉,將其他條文的號碼往前補;又或者,如果有新增法律條文,那麼直接把新增條文後面的條號依序加一就好了啊?何必還要在那邊用「刪除」或「之一」呢!

其實呀!立法者在民國 59 (1970)年制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0 條這個規定時,按照當時的慣例,修正法律而廢止或增加少數條文時,如果需要全面調整某一條法律的條次,就會導致其他法律中遇到援用此條法律的法條條次也必須一起修正。簡單來說就是牽一髮而動全局,而這樣子的結果則會造成立法者不便,或是使法院在引用法規解釋、判例時容易混淆。因此,立法者才會制定這樣的規定,以避免產生那樣的結果。(就像 Word 調整格式的時候,明明只調整一處的格式就會很貼心的全部跑掉一樣使人崩潰)

下圖是取自民法的部分條文,像是第 986 條、第 987 條已被廢止,即在法條後面註明「刪除」兩字。另外,像是在第 988 條後新增條文,則將新條文稱為第 988-1 條。而第 988 條條文裡面則有提到第 982 條、第 983 條、第 985 條的規定,所以如果今天廢止或增加條文,是直接修改條號的話,那麼第 988 條條文裡面所提到的條文也就必須一併修改,這樣子反而會造成更大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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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0 條: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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