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翰|大人吵架想分手,小孩也有話要說──讓家事調解成為「暴風雨後的彩虹」

李柏翰

2017-07-01發佈

2023-03-05更新

李柏翰|大人吵架想分手,小孩也有話要說──讓家事調解成為「暴風雨後的彩虹」

李柏翰|大人吵架想分手,小孩也有話要說──讓家事調解成為「暴風雨後的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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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釋憲案的結果已經出爐,但顯然我們的立法者與社會大眾對非異性伴侶所組成的家庭瞭解並不多,許多態度中立的民眾,可能在各種疑慮下因為反對同性伴侶領養小孩而反對同婚。另一方面,想結婚或組成家庭的同志朋友們,對台灣的《家事事件法》可能也相當陌生。而不管異性戀或是同性戀家庭,都有可能會遇到家長不小心吵架或分手的情形,這種時候家裡的小朋友該怎麼辦呢?受到繪本《暴風雨後的彩虹》的啟發,本文決定來帶大家認識一下台灣的家事調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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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翰|大人吵架想分手,小孩也有話要說──讓家事調解成為「暴風雨後的彩虹」

5月24日大法官針對「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的解釋終於出爐,現行民法被認定違憲。大法官顯然將締結婚姻關係視為人民的自由權利,而婚姻也被定義為「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因此,任何以生育能力或倫理秩序作為排斥同婚的理由,都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幸福來的突然,可是回歸到現實面,我們還是有很多配套措施需要思考。

畢竟「成家」除了結婚之外,還有很多其他事情要煩惱,也因此大法官留下了公民審議之「立法形成」的空間。的確,誰說「家」一定只會有一個爸、一個媽?還記得2013年的偶像劇【兩個爸爸】嗎?溫蒂家裡有兩個把拔,每當他們吵架、和各自女朋友鬧彆扭的時候,溫蒂總是很為難。不管溫蒂的兩個把拔是不是同志伴侶,如果有天他們各自要結婚了怎麼辦?如果有一天,其中一個把拔不想繼續照顧溫蒂了,或發生意外了,溫蒂又該怎麼辦?
123.png現實生活中,喬爹與歐爸是一對男同志伴侶,他們各自有過一段異性婚姻,現在則共同撫養著三個小孩,雖然一家五口同住一個屋簷下,在法律上卻沒什麼效力。先不管「收養與否」背後複雜的單身或性傾向歧視的問題,要是非婚姻關係組成的家庭鬧掰了,法律制度如何能確保孩子的「最佳利益」受到保障呢?

雖然同婚釋憲案的結果出爐了,但我們的立法者和社會大眾對於非異性伴侶所組成的家庭可能瞭解的還不多。另一方面,想結婚或組成家庭的同志朋友們,對台灣的《家事事件法》可能也很陌生。只是,如果有一天家長們不小心吵架了、鬧分手了、有人過世了,家裡的小朋友該怎麼辦呢?
1234.png 前陣子筆者在Queerology上介紹了一本小書《暴風雨後的彩虹》(Rainbow after the Storm),最近中譯版(繁中版簡中版)上線了。包括Maria Moscati在內等三位作者,主要是基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的精神,創作出這本送給兒童與調解實務工作者的小冊子:[note]Maria Moscati之前還有出版過另一本《同性伴侶與調解:實務手冊》(Same-Sex Couples and Mediation: a Practical Handbook),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note]

關於會影響兒童自身權益的事項(包括參與司法和行政程序),兒童都應該要有表達意見以及被傾聽的權利。如果兒童還沒辦法流利地表達想法,也至少要有「透過代理人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的機會」。

法制化的家事調解制度

在台灣,家事「調解」的機制一直要到2009年新增了民法第第1052條之1的規定後,才算正式地明文制度化,以改善原本離婚訴訟必須迂迴處理大大小小問題的缺失。根據這項新規定,離婚調解一旦成立,婚姻關係就消滅了。

此時,法院應該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不過,這裡的戶政登記只是行政意義上的「報告登記」,所以不管有沒有登記,都不影響婚姻已經消滅的事實。除法院通知外,當事人其中一方也可以拿著調解筆錄去戶政機關辦理,不需要兩個人一起。

早年,經常可以在在調解現場聽到「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等性別不平等的話──有的調解委員會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給當事人,比如只勸合不勸離、為了小孩多忍讓,或是要求女方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等,這些其實都沒有尊重當事人或他們子女。

後來立法院於2011年12月通過了《家事事件法》,第二編(23到36條)就是專職「調解程序」的。除了以下類型的問題外,都需要先經過法院調解程序,如果調解不成,才能請求法院裁判;因此與傳統上以當事人為主的一般民事訴訟有別。
12345.png 根據2015年修正後的《家事事件法》,關於家事調解委員的資格,明訂為「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希望確保調解人對各種家庭關係的包容與敏感度

多元家庭中的親子關係

目前在台灣,雖然同性婚姻或多元家庭尚未真正法制化,但無法否認的是,確實已存在許多「非異性、非婚姻、非單偶」等伴侶關係所組成的家庭,但當這些家庭面臨紛爭時,家裡孩子的聲音是否有機會被聽見?這就是《暴風雨後的彩虹》創作的目的。

基本上,家事調解是以少年及家事法院(第一審)為主,大部分處理的是離婚(但因為台灣目前還沒有同性婚姻,所以還派不上用場)、收養、遺產有關的糾紛;日前,時代力量黨團先前也就同婚配套,提過《家事事件法》的條文修正草案

平心而論,在台灣,家事調解仍然是以「異性婚姻單偶核心家庭+家長思維」為出發點,因此調解的方針通常是以「雙方、自由、公平、合意」為爭端解決的基調;關於孩子的部分卻寫的很少,而究竟如何能在調解過程中確保子女的利益呢?
123456.png依照司法院的「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制度說明書」,家事調解是指:在法院介入前,先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處理夫妻或親子問題;而調解內容可能包括: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子女探視的安排、扶養費用如何分擔,以及親屬間的財產分配方式等。

「子女並非調解程序當事人,他們的意願和參與如何獲得保障?」這個問題是關鍵!相較於親子非訟事件(比如扶養請求、變更姓氏、停止親權、選任特別代理人、交付子女等)的具體規定,調解程序對子女權益的保護並不周全,僅有第24條的宣示規定,大致上是說:

如果調解的內容,關係到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以及他們的身分地位,調解的程序和結果,不可以傷害到他們的利益。

可想而知,若是司法或行政系統跳脫不出異性戀中心與家父長思維的話,可能不容易設身處地,也無能為力幫助多元家庭面對並解決糾紛;更不用說在家事調解程序中,原本就不太受重視的兒童或少年「意見表達自由」與「被傾聽的權利」了。

結論

針對家事訴訟與非訟事件,現行法制雖然強調子女的最佳利益,但實務上,所謂最佳利益經常是以大人的想像出發,鮮少有讓兒童親自參與或發聲的機會;儘管偶爾會考慮到親子之間的情感基礎與連結,但大多是以物質條件、經濟能力作為主要考量。

2014年時,立法院已經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了,其中第2條的規定就表明,公約中關於保障與促進兒童和少年權利的規定,都已經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了;而政府也預計於今(2017)年年底完成初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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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將《暴風雨後的彩虹》引進中文世界,希望在符合公約宗旨的基礎上,台灣的家事調解制度能提升對多元家庭的瞭解和尊重,以及對兒少權利的保障,使孩子的意見能夠被適時且適當地聽見並考慮,以實現他們不因年齡而有所減損的程序正義

延伸閱讀

《暴風雨後的彩虹》中譯版:繁體中文版簡體中文版
性別人權協會,《清官可斷家務事,「家事法」立法通過》,相關新聞彙整
劉宏恩,《台灣離婚調解制度的演變──兼論家事事件法關於調解程序的若干疑問》,台灣法學雜誌,202期,2012年6月,頁35-46
劉宏恩,《離婚後子女監護案件「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再檢視──試評析2013年12月修正之民法1055條之1規定》,月旦法學,234期,2014年11月,頁193-207
黃俐菁,《結婚容易離婚難,婚可以說離就離嗎?》,法律白話文運動,2016-12-09
龍建宇,《離婚,不要讓小孩成為犧牲品》,法律白話文運動,2017-02-06
王鼎棫,《言詞辯論速評:同婚釋憲案能否終結40年的等待?》,鳴人堂,2017-03-24
梁維珊,《兩岸婚姻面面觀:在臺灣起訴離婚,勝訴或和解後,一方能單獨到大陸登記離婚嗎?》,法律白話文運動,2017-04-05
李柏翰,《暴風雨後的「彩虹」──酷兒親職、多元家庭與兒童的被傾聽權》,Queerology,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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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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