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翻譯機|永春都更案判決

法白作者

2017-08-04發佈

2023-03-07更新

判決翻譯機|永春都更案判決

判決翻譯機|永春都更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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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6月1日宣判的永春都更案,雖然建商跟柯P上訴,但是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雖然在台灣,敗訴的人都會說司法不公、罵法官恐龍,偶已經粉習慣惹,但是為了保護司法女神的貞操,我還是決定把話再說的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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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翻譯機|永春都更案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39號 https://goo.gl/eBuonj

本院於105年6月1日宣判【撤銷被告(臺北市政府)核准系爭變更計畫之原處分】,被告及參加人(實施者營造商)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日前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據媒體報導都更業者(建商)及同意都更案住戶於判決確定後,表達對判決結果不滿,當可理解。惟為免誤導社會大眾,有必要就判決意旨再予說明,以正視聽,並維司法公信(新聞稿)

我在去年6月1日宣判的永春都更案,雖然建商跟柯P上訴,但是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雖然在台灣,敗訴的人都會說司法不公、罵法官恐龍,偶已經粉習慣惹,但是為了保護司法女神的貞操,我還是決定把話再說的清楚一點~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與變更,均須報經主管機關審核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得實施,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辦理,就其中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案件,亦不例外。

法院說:都更流程為:建商擬訂計畫報核(掛件申請)、公開展覽、辦理聽證會,案件進入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再由市府核定,核定後建商可申請建照、拆照,建商持有建照、拆照就可施工,應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辦理,有人不同意也不例外。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係由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審議會,並以合議制方式為之,其審議判斷有賴法定程序及具各項專業之委員予以把關,法院故而承認其判斷餘地,於審查合法性時給予一定程度之尊重…苟行政機關進行判斷僅有結論而無理由,法院根本無從審查該判斷有無上開例示或其他恣意違法情事,舉輕以明重,此際自應認行政機關之判斷出於恣意濫用而違法。

法院說:該不該核准都市更新計畫是一件很專業的事,法院我原則上會尊重審議會的決定,但如果審議會的行為恣意違法,認定是否違法則是我的專業,由我說了算。

根據系爭變更計畫之房地選配規則,參與協議合建之權利人無須辦理選配,不同意協議合建之原告邱柳陰、王世凱等人形式上固可申請選配建物,然所得選擇之範圍,僅限參加人先行為同意協議合建者保留戶數以外之少數餘戶,從而自與都發局96年函所定,應由實施者代表參與協議合建者作為一選配單元,與其他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權利變換關係人,一併辦理選配作業之意旨不符,且對不同意參與協議合建之權利人選配更新後建築物之權利構成不當限制,有違平等原則。

法院說:都更後的房子該怎麼分配,應該大家一起用公平的程序分配,但建商提出的變更計畫,讓不同意戶只能選同意戶分完後剩下的房屋,違反平等原則,當然違法。

參加人於系爭事業計畫中表明之選配方法,逕行沿用同意協議合建者於第1次變更計畫實施時,就不同格局之建物進行選配之結果,僅提供少數餘戶由不同意協議合建之權利人申請選配,顯與系爭變更計畫與第1次變更計畫存在根本差異之本質不符,審議會就此一對不同意參與協議合建者顯失公平、有違平等原則之選配方式,未加糾正即決議通過,其判斷自屬違法

法院說:建商第一次提出的變更計畫遭到阻撓而失敗,卻在第二次變更計畫沿用第一次變更計畫的分配方式,導致不同意戶只能選剩下的房屋,違反平等原則,違法這麼明顯,台北市政府的審議會居然沒發現,只好把你的處分撤銷掉了。

又參加人所擬系爭權變計畫,雖提列營建工程管理費與風險管理費等事項之判斷,有對涉及法律概念之事實關係涵攝明顯錯誤,及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等違法情形,亦與法未合。

法院說:都更如果採用權利變換的意思是,所有權人按照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而土地與工程費用這些零零總總的支出則按相同比例分擔。建商提列的營建工程管理費12,000,000元、風險管理費376,369,413元。但是建商本身具備工程營建管理之能力與專業,沒有必要特地花錢找人來營建管理,要住戶負擔這筆支出有點莫名,所以不合法。

至於建商提出的風險包括營建工程之建物、人工及設備等成本之增加,但如果比較第一次跟第二次變更計畫,就會發現建商早已經將這些成本算進去,可見有重複計算的問題,而且審議會說「風險管理費同意以12%提列」,這個比例也不知道怎麼算出來的,所以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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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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