砲火聲的休止符還是反覆記號──談戰爭的開始與結束(以及暫停)|法學白話文

蔡孟翰

2017-08-28發佈

2024-01-24更新

砲火聲的休止符還是反覆記號──談戰爭的開始與結束(以及暫停)|法學白話文

砲火聲的休止符還是反覆記號──談戰爭的開始與結束(以及暫停)|法學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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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敘利亞政府與反叛軍雙方通過停火協議,政府軍收復長期被反叛軍佔領的阿勒坡,並准許平民撤離。這不是雙方第一次通過停火協議,同年6月,在美、俄兩國的協調下,也曾經達成停火的共識。不過這幾次的停火協議卻是如此的薄弱,不過幾天後,敘國境內政府軍與反叛軍再次交火,敘國的和平就宛若黑夜空中的流星,好似為黑暗帶來了希望,但卻稍縱即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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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翰|砲火聲的休止符還是反覆記號──談戰爭的開始與結束(以及暫停)

2016年12月,敘利亞政府與反叛軍雙方通過停火協議,政府軍收復長期被反叛軍佔領的阿勒坡,並准許平民撤離。這不是雙方第一次通過停火協議,同年6月,在美、俄兩國的協調下,也曾經達成停火的共識。不過這幾次的停火協議卻是如此的薄弱,不過幾天後,敘國境內政府軍與反叛軍再次交火,敘國的和平就宛若黑夜空中的流星,好似為黑暗帶來了希望,但卻稍縱即逝。

故事轉移到大西洋另一端的哥倫比亞,經歷過長達50年的內戰後,哥國合法政府和反叛軍「哥倫比亞革命軍」(FARC)簽定了和平協議,原本預期可以終止國內的對立狀態,並使反叛軍可以轉為國內合法政黨。不過於2016年10月經過哥國國內公投,國民以50.24%否決通過和平協議;同年11月,哥國政府再次與FARC簽訂新版和平協議,並表示不再交付公投,也引起不少國內的反彈。

談及停火協議,或許不難聯想到2014年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簽訂加薩走廊停火協議不久後,雙方又再次交火,那究竟什麼是停火協議、戰爭又應該怎麼停歇呢?

戰爭如何開始?

要討論戰爭的結束,或許可以先聊聊戰爭是怎麼開始的。

早期發動戰爭是國家的權利,國際法並未對戰爭有太多的規範,國家想打就打、想怎樣打就怎樣打。不過這樣的觀念在近代有所改變,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國際社會開始對戰爭有所規範和限制。

而戰爭的發動,往往應該透過「宣戰」作為起始。1907年《有關開戰之海牙第三公約(Hague Convention III relative to the Opening of Hostilities)》第1條就明確規定:「締約國承認在未經事前及明確的警告,例如宣戰、說明理由或附條件的最終通牒,敵對關係並不會開始。」
也就是說,在發動戰爭前一定要先跟對方小叮嚀:「我要打你囉~」後才可以發動攻擊。
但是大多數的國家並沒有這麼厚道,1939年德國進攻波蘭、1941年日本偷襲珍珠港,都直接來陰的,並未先有宣戰。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45年聯合國憲章全面禁止戰爭行為,因此戰爭發動前是否有先宣戰好似就不再那麼重要。現今國際人道法對武裝衝突(armed conflict)的開始也並沒有既定程序的規定,只要有實際使用武力、有敵對(hostile)狀態,就直接適用國際人道法了。

戰爭要怎麼結束?

戰爭有了開始,也會有中止(suspension)和終止(cessation)不含中指(middle finger)。國際法雖然並未規定戰爭或武裝衝突的結束應該簽定特定的文件,不過實踐上,敵對的雙方往往會透過簽訂書面文件確認歇止戰爭狀態,大家讀歷史時,著名戰爭結束後都有某某條約(如甲午戰爭後的馬關條約),也是終止戰爭的表徵。而依照條約應善意履行原則(pacta sunt servanda ),雙方應遵守文書的約定,不應擅自違反。

常見的文件包括:

停火(cease-fire)協議雙方約定在一定期間、地區內,停止敵對行為,不過停火通常只是暫時性的約定,並未正式結束敵對關係。如這次敘利亞內戰雙方所約定的就是停火協議。

停戰協議(armistice agreement):暫時中止戰爭、停止(但未終止)敵對關係。1953年為韓戰畫上休止符的板門店朝鮮停戰協定就是一個例子。

和平條約(peace treaty):是指全面終止戰爭狀態,雙方恢復友好關係。

和平協議(peace accord較常見在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合法政府與叛亂團體所簽訂的文書。1993年以色列總理拉賓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主席阿拉法特簽訂奧斯陸協議(Oslo I Accord),期望得以帶來以巴之間的和平關係。而2011年馬英九總統提出「兩岸和平協議」的構想,也因此招致部分學者批評將兩岸關係淪為國內關係。

值得一提的是,傳統國際法只著眼於國際的戰爭,內戰的部分被視為國內事項,而非國際法所關切的範疇(直至1949年日內瓦公約的共同第三條才對國內武裝衝突有明確規定),也因此內戰的反政府組織並不是國際法規範的主體,國際法也不會規範要求政府或反政府組織應該經過宣戰才可以發動內戰。

然而,如內戰敵對狀態到達一定程度,國內的叛亂團體(belligerents)或交戰團體(insurgents)經國際社會承認,已是國際法所關切的非國家實體(non-State actor),就不單再是一般的國內事項而有受國際法規範的可能,也有簽訂停火或和平協議的適格。

敘利亞內戰下殘酷的戰爭畫面一再於國際媒體散布,為逃避戰火而奔走卻不幸翻船溺斃的紅衣小男孩,或從戰場上被救出、全身都是塵土的小男孩,像被弄髒的漂亮玩具,靜靜的坐在椅子上等待醫護人員包紮……,縱使我們未身歷其境,但看著這些畫面,也不禁揪心、鼻酸。

2014年以巴簽訂了停火協議,巴勒斯坦人民好開心的慶祝,但其實不忍的是,和平本來應該是理所當然的事,當正常的事情變成需要慶祝了,可見他們挨在不正常的處境很久了…當時Hamas的領導人也因而宣布獲得勝利,戰爭下絕對沒有所謂的勝利者,特別是對無辜的人民。

戰火的殘酷,就算只是短暫停火協議,也是讓人們充滿的希冀;但牽扯上利益的糾葛和政治的謀算,權力更容易使這些文件化為脆弱的泡泡,不久又將開展另一輪火力交鋒。雖無法因此否定上開文件的實質意義,但無奈的是,政治的殘酷有時是超越法律的。

 

圖片來源:Robyn Jay

*生活中有什麼看不懂的法律概念嗎?讓本頻道輕鬆有趣地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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