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更應為言論自由辯護(上)——言論自由的誤解、含義、價值           |微思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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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3發佈

2022-10-19更新

今天,我們更應為言論自由辯護(上)——言論自由的誤解、含義、價值 |微思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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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金昱/倫敦大學學院政治科學系博士候選人note本文節錄自孫金昱「言論的邊界」講座整理稿,是「加繆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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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更應為言論自由辯護(上)——言論自由的誤解、含義、價值 |微思客

作者:孫金昱/倫敦大學學院政治科學系博士候選人[note]本文節錄自孫金昱「言論的邊界」講座整理稿,是「加繆講座」其中一期。該系列講座由中山大學哲學博士陳純創立,邀請青年學者分享有趣的議題,迄今已有朱佳峰「政治義務與洛克式政治自願主義」、李思涯「牡丹亭的情與理」等數期。[/note]

人們通常將言論自由理解為一種「想說什麼就說什麼」的自由,這種自由讓我們有權利暢所欲言、直抒胸臆,甚至有時候,一些人認為言論自由就是自己的言語必須被容忍、不能被攻擊的自由。

這種誤解在微博等網路平臺上很常見,當不同人產生了針鋒相對的看法的時候,其中一方會用「我在行使我的言論自由權利」為自己的觀點辯護,還會使用類似「你(們)對我進行攻擊是不尊重我的言論自由」的理由來回擊。甚至,一些人使用含有侮辱、人身攻擊性的言辭,仍會用「言論自由」作為最後一道防線來正當化自己的言行。

實際上,雖然我們感覺言論自由是現代文明不言自明的原則(無論來自國家層面的言論審查是否存在),但是我們常常忽略了對言論五花八門的限制。欺騙、誹謗這類行為被法律和道德同時禁止,不同的組織機構對自己成員的言論也有不少內部規則的約束,而且這些規則通常被認為沒有問題,日常生活的各個場景裡我們的言論也被不同場合的規則限制,甚至可以細緻到音量和語氣。

以上這些事例剛好說明瞭言論自由,不是一種想說什麼就說什麼的自由。言論自由權所保護的物件,並不是張嘴—發聲或者提筆—寫字這個動作過程。一些對言論的審查、限制、懲罰我們認為不合理,要付出很大努力去破除這些障礙,而另一些限制和懲罰我們則認為是合理的、必要的,這兩種態度都是常見的。

言論自由問題的核心在於我們要如何劃出合理的邊界。

首先,這一邊界能夠區分言論和其他行為,進而解釋為什麼我們要把「言論」置於一個大類中,討論它的自由和保護;其次,這一邊界要區分哪些理由可以被接受從而正當化對一部分言論的限制,哪些理由不合理無法正當化對言論的限制

言論當然不僅僅限制說話,提到言論自由的時候我們都知道文字、影視、新聞以及其他可以表達觀點、想法、情感、資訊的載體都是潛在的被保護物件,言論自由也被稱為表達自由,兩個片語很多時候是混用的。當我們把「言論」單獨提出來,並認為人們發表言論應當享有自由的時候,這似乎暗示了言論和行為之間存在一條相對明晰的界限,言論的特殊性就在於它和行為截然不同

白話來說,就是「說說而已」,「並不會怎樣」。但是這種樸素的感覺並不成立,言論與行為之間的區分在一些情況下是很模糊的。一些行為,僅僅通過言論的形式就能完成——比如承諾、威脅、拒絕。即使得已清晰區分言論和行為,我們也認為一些非言論的行為應該在言論自由原則下得到保護,比如行為藝術;而一些簡單的言論卻不應被此原則覆蓋,比如在劇場裡喊「失火」。

因此,區分言論和其他行為並非要區分「言論」和「行為」,然後得出言論保護、行為限制的結論。通常情況下,一個自由主義社會中,對行為的法律限制遵循傷害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只有直接具體的傷害,才是法律禁止的正當理由,其他道德的、宗教的、政治的、家長制的理由,都不足以限制成年人的自由選擇

言論自由之中的言論二字,其實包含了各種表達行為,也會引起包括傷害在內的多種負面效果。但是在言論自由原則下,即使有這些負面效果的存在,也不必然意味著限制言論。要解釋這個特別之處,就需要理解言論自由的價值。

為言論自由辯護的經典,應該來自於哲學家彌爾(John Stuart Mill)的《論自由》。在十九世紀,媒體自由、公眾輿論對英國政府的批評監督已經普遍,似乎已經不需要特別來講述言論自由的道理。但是彌爾把這種普遍接受的習慣推到了一種極致,他幾乎為所有的言論進行辯護——就是為言論自由提供一種普遍的辯護,而不是挑選某幾種言論,根據它們的特點來提供不同的辯護。

按照彌爾的說法,他的辯護僅僅基於功利理由,即允許各種言論的自由表達我們能得到什麼好處。這個好處之一,就是真理(truth)。

人都是會犯錯的,前一代人的觀念和發現常常會被後一代人推翻,所以發現和確定真理並非一個簡單的任務。彌爾認為,作為會犯錯的人,我們能做到的是盡可能去保證我們所認為的真理確實是一個真理,增加我們判斷它為真理的確定性。這種保證無法通過禁止其他言論來挑戰、攻擊我們所認為的真理來實現,恰恰相反,我們需要徹底放開討論,讓我們持有的信念得到充分的反思、質疑、反駁

在一個自由討論的環境中,我們才能說,我們已經瞭解、考慮到了種種反對意見,但是這些反對意見都不足以駁倒我們現在持有的觀點,所以目前看來,我們所持有的這個觀點是更可靠的。更重要的一點是,只有在各種不同觀點的交鋒之中,我們才能得到對真理透徹的理解,不僅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避免我們的知識成為一種教條的偏見。

以上辯護主要是從言論的接受者一方出發。而從「說者」的角度出發,言論自由涉及人的尊嚴。彌爾認為,若只有一人持有與眾人皆相反的觀點,那麼此人的言論被禁止,並不會比一個獨夫命令其他所有人沉默來得更加合理。限制言論自由表達的代價是「犧牲整個人類的道德勇氣」。用詞很大,但是道理其實很平實。言論表達是一個人思想的自然延伸,是個體自主性的體現。

一個人怎樣去思考、判斷、辨析等等,是對自己的身體和頭腦最基本的控制權利,如果喪失了這種控制,我們很難認為一個人是他自己,我們不能認為他具有主體性,而如果林林總總的想法被禁錮在一個人的頭腦中不能交流、不能表達,流露一個人真誠的想法就要被懲罰,那麼他的主體性其實也名存實亡

這種以自主性為核心的辯護,也是自由主義維護言論自由的核心論點之一。自由表達是個體自由的自然延伸,也是個體主體性得到尊重、個體得到發展的必要條件。作為自己的主人,人有權利為自己做判斷,哪怕這個判斷不夠完美、包含錯誤。

因此,不能存在一個權威代他事前篩選資訊來源,更不能代他直接判斷哪些是對哪些是錯,哪些絕對不能接受哪些必須接受。同樣,他的觀點也需要被表達出來,獲得說服別人或者被其他人修正的機會。

從自主性的角度,一些政治理論家也對彌爾的傷害原則進行更為豐富的解讀。比如史簡倫(T. M. Scanlon)在他的《表達自由的理論》(A Theory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裡就將言論自由理論的基本原則稱為「彌爾原則」,這個原則強調,雖然一些傷害,是由表達行為所引發,但是在兩種情況下,這種傷害不能作為法律限制言論的理由:

一是,受害者透過某些表達行為產生了錯誤的想法從而受害。
二是,施害者在表達行為的影響下,相信傷害行為應該或值得去做,從而行動並造成傷害。

這兩個傷害存在但不提供充分的理由來限制表達行為的情況,有一個很明顯的共同點,那就是傷害最終都是通過聽者(表達行為的接收者)的判斷理解來實現的,這剛好就和彌爾的傷害原則中強調的「傷害必須直接且具體」這個條件有關。經過了聽者的判斷選擇,傷害雖然處於因果關係之中,卻不是直接的。

回到彌爾。彌爾並非對所有的言論一視同仁。實際上,我認為彌爾對小眾的、尚未被公眾普遍接受的言論更加袒護。他注意到這些言論的持有者自身所處的境況就是不受重視、缺乏關注和利益代表的——社會大眾對「小眾言論」和「普遍接受的言論」的態度上,存在雙重標準。

當表達方式較為激進,用詞不夠文雅溫和的時候,前者(也就是小眾言論)受到的指責更多,而後者通常會被贊許為敢於直言。

對表達方式的要求往往都轉化為一種對小眾言論的壓抑。總體而言,彌爾呼籲對小眾的言論更加寬容,反對汙名化這類言論。但這種寬容是法律和政府無法插手的,這只能依靠公共討論中的道德規範。

這一點也說明,在彌爾看來,我們需要區分「法律禁止、懲罰、審查言論」和「社會環境向言論施壓」。前者對自由的限縮有一個明確的發起者,就是國家(通常以法律形式),但後者對自由的限縮找不到明確的發起者,這種限縮不來自特定機構直接使用強制力,而是透過不成文的社會規範、習俗、既成的社會權力結構、集體的非故意行為等實現。

這就解釋了為什麼言論自由會被誤解為不能被攻擊的自由,解釋了為什麼當自己的言論遭到反駁時,很多人會抗議這是自己的言論自由被侵犯。

法律之外的這種體系性的力量可能會對言論空間帶來限制,會給表達者帶來壓力,進而畏懼表達、放棄表達。但是,對於這種系統性力量的警惕拒絕被批評攻擊完全是兩碼事。因為這種體系性的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並不總會和大量且猛烈的抨擊相伴生,而是依存於既有的社會權力結構、多數與少數的力量對比。而且,根據它本身的特點,它也不是由具體的個人或者團體來發起。

所以,當我們認同言論自由是一種價值,並想要保護這種自由的時候,我們所說的保護其實包含了兩件事。

一是,從法律層面,保護言論自由是保護一種消極的權利,法律明確地畫出一條線,使國家機器不越過這條線去進行幹預,這種幹預包括禁止、審查、懲罰等等。這一層面的言論自由的保護,體現的是國家和公民之間的關係。公民的言論自由權有非常明確的訴求物件,就是國家。

二是,我們不單單希望國家不要幹預言論,我們也希望社會提供包容、開放的環境,參與公共討論的社會成員有包容、開放的心態,從而讓社會成員不會因為畏懼壓力和他人的眼光而不得不壓抑自己的表達。相較於法律手段,從社會大環境的維繫來保護言論自由是一種很飄渺的說法,公民無法找到一個具體的主體去要求言論自由。

一個通過法律確認言論自由言論原則的國家中,很可能在公共討論的大環境依然不夠開放寬容,依然有群體的表達受到壓抑。

這裡最後還需要強調的一點是,雖然彌爾和後來自由主義者對言論自由的辯護圍繞著言論自由的實際功用和道德必要性展開,言論自由的實現——無論是法律保護還是社會氛圍,都不是完美社會的萬能靈藥,也沒有優先於其他自由的最高價值。這當然不是說,要在實現了其他更基本的自由(人身自由等)之後我們才能談論言論自由,而是它可能和其他自由產生衝突,在衝突產生時,仍須比較權衡。

目前為止,我們對言論的邊界的劃定仍然是圍繞著傷害原則。這個原則雖然非常基礎,但是它自身似乎不能獨立完成所有劃定邊界的任務。一些更為具體的言論邊界問題——比如仇恨言論,難以通過直接應用傷害原則得到答案。

白話文編輯:李柏翰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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