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昊|找律師打官司,中華文化的五千年傳統——訴訟文化興起與訟師專業化

梁家昊

2018-02-10發佈

2023-03-05更新

梁家昊|找律師打官司,中華文化的五千年傳統——訴訟文化興起與訟師專業化

梁家昊|找律師打官司,中華文化的五千年傳統——訴訟文化興起與訟師專業化
quotationmark image

「律師」在當代社會中已經是個常態性的存在,但我們似乎從來都沒有好好研究過「律師」這個職業到底從何而來,所以我們 …

quotationmark image

梁家昊|找律師打官司,中華文化的五千年傳統——訴訟文化興起與訟師專業化

「律師」在當代社會中已經是個常態性的存在,但我們似乎從來都沒有好好研究過「律師」這個職業到底從何而來,所以我們只能從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威龍闖天關」、「算死草」中的方唐鏡、宋世杰及陳夢吉等角色,隱隱約約知道中國古代的「訟師」(或稱為「狀師」)似乎就是當代「律師」的前身,但訟師又是怎麼來,這也是個大哉問。

本文將逐一簡略回答訟師產生的環境背景是什麼?訟師在大家的印象中,為何負評居多?在這樣充滿負評的價值思維裡,為何訟師職業可以歷久不衰?近代訟師又如何轉變成律師?

在此必須先說明的是,大部分的學者認為認為律師與訟師是截然不同的兩種職業別,並且認為中國古代的訟師無法與產生於西方的律師相提並論,兩者背後所蘊含的司法理念有天壤之別。對此一問題,本文以為,學理上的差異並不等同於現實生活中的辨識,就兩者的身分和功能來說,訟師就是古代的律師,在傳統社會中發揮著律師的功能。

不論在介入訴訟的過程中有多少差異,訟師和律師為各自所在的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基本功能是相同的。因此,我們可以這麼說,律師在中國早有其事,清末民初的律師制度建制,其實僅只是對中國古代訟師的現代化改造並賦予其某種精神品格而已。

宋代新潮流,打官司有如趕市集

多數學者認為,中國最早的訟師可以追溯至春秋時代的士榮以及鄧析;儘管中國最早的辯護士記載出現於春秋時代,然而「訟師」大量且職業化的出現,根據日本學者宮崎市定的考證,卻始自中國宋代。

兩宋時期,由於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自由交易的盛行,財產流轉關係漸趨複雜且多元化,促使了宋民私有財產觀念的提升;另外統治階級採取重文抑武的國策亦促使科舉制度的發達,相應地,全民的社會文化水平也有一定程度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在上述經濟、政治與文化的影響下,宋代法律的理性化、客觀化、確定性與穩定性得到了張揚。

南宋法官胡石壁就曾說:「本府之所處斷,未嘗敢容一毫私意己見,皆是按據條令。」所以在宋朝,不僅宋代普遍的庶民百姓重視法律在維護財產權益方面的作用,統治階級也十分重視法律在治理國家中的功能。

由於宋民權利意識高漲,以及官民均開始重視法律,慣以法律途徑捍衛自身權益的情況下,導致民間訴訟數量達到歷史的新高,南宋陸游所作《邱懷詩》甚至云:「訟氓滿庭鬧如市,吏牘圍坐高於城」,這是說官廷上打官司的人多的就如同趕集市一樣熱鬧,案牘訟諜圍起來要高於城牆,宋朝爭訟的頻繁於此可以想見。

公僕過勞,古代法官的加班人生

當健訟的風氣興起後,我們會假想,處理訟事的官員,應該也會相應增加。可惜的是,直至明清時期,官方始終沒有增設相關之州、縣官員數量以應對當時因為經濟社會生活日益複雜和人口漸增而不斷增長的民間訴訟規模,在這種背景下,州縣衙門的理訟能力極其有限。

而且古代士子欲為官,先要窮經,熟讀四書五經乃謀官的手段,既做了官,就要處理政事官司,到了這個時候,讀書人處理獄訟的短處就暴露出來,對於律例未曾下過研習功夫,如何辦得案件?案件數量的爆棚,以及對於法律學科的陌生,致使任職的地方官員倍感頭痛。

加上,古時皇帝為了確保法令可以下達到地方,即創立了「審轉覆核」及官員考核制度,該制度類似於現在所謂的上訴制度,規定某些案子應予上訴,而且也明確規定了每個案子的辦案期限。如果地方官的審判與上級不同,而被批駁,或是辦案逾時,都會遭到懲處,甚至會牽累上級長官。

遏止訴訟亂象,古代政府祭出特殊制度

在這樣訴訟數量急速上升,官員數量有限的情況下,中國古代為官者對於積案非常頭痛,並斥民人興訟之行為為「健訟」現象。在此背景下,地方官吏轉而從兩方面對「健訟」現象予以壓制,一是限定收案時間,規定除了重大刑事案件(謀叛、殺人、盜賊等)必須即時受理外,其他民事訴訟(如戶婚田土)只在每月規定的時間內受理,即所謂的「務限」規定。

所謂的「務限」即避開農忙時節,受理訟案的期限,定為每年的10月1日起至次年2月末之間,民人必須於此期間內提出訴狀;另外規定,只有在這一期限內的三、八日才是提出訴狀之日,也就是每月的3日、8日、13日、18日、23日、28日,才能提交訴狀。

在闖過第一關卡後,告訴狀還不會直接送到官老爺手上,而是先由負責受理的胥吏審查「開拆」,開拆後才能送到縣令處,再經過縣令的審查,確認是否符合起訴的條件,才會進入真正的訴訟程序。

好不容易,訴狀通過胥吏的審查後,官老爺會再審查一次,這一次審查的標準會先以訴狀表達形式和格式作為是否受理的標準,例如司法官員如果認為訴狀「枝詞蔓語、反滋纏訟」,就可以不予受理,同樣,不管多麼複雜的案情,訴狀的字數也必須限制。在此前提下,一份符合官方要求的訴狀,在表達上必須要用詞講究,充分說明其重要性使之滿足司法官員受理案件的裁量標準。

又因為官員們為避免因為詞訟案件的「審轉機制」而受牽累,大都奉行「不濫准」原則,導致官員如果認為民人所爭之事甚微,大多會直接予以駁回,而要改變地方官的這一態度,就需要通過誇大訴狀的事實來實現,民眾諸多「民間細故」的案件才能獲得官府的「關注」。

不得不!民眾只好找律師

由於上述種種的門檻設置,致使民人欲以法律途徑捍衛權利的難度大大增加,普通不識字的民眾,要成功的投送一份狀紙到衙門並被受理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得到幫助,而這群以助人訴訟、待人撰寫狀紙為業的人們,在古代即將之稱為「訟師」。因為訟師深諳官方規則,其詞狀立意正統、邏輯精巧、用語準確。那我們接下來必須要問的是,為何訟師們寫的狀紙這麼對官府胃口?

在回答為何訟師們寫的狀紙這麼對官府胃口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應該要先稍微瞭解一下古代司法。由於古代官員熟讀聖賢書,是以他們對於案件的判定,經常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司法實踐中判案的依據除了依法治獄、援律斷罪以外,也經常直接依據儒家之倫理斷案,也就是學者所謂的「春秋」決獄。

又訟師的成員大多來自大量的科舉落榜生。雖說是科舉考試的失敗者,但他們也嫻熟儒家經典,長久的考試經驗更使他們在限定字數的試卷中得熟練的以儒家的語言作文,這樣的作文不僅合邏輯、有說服力,更有能令考官矚目的超群文筆。

這種作業反應過來就是,在同樣限定字數、要求邏輯、要求說服力並且需要有能令法官矚目之超群文筆的狀紙中,曾是士子的訟師比一般民人更為拿手。與地方官員受過同樣訓練的訟師,更容易與地方官有共同的語言,因此他們的訴狀也更容易被地方官接納予以進入訴訟程序。

律師也有武林秘笈-簡潔又強力的姦汙訴狀

例如訟師秘本《刀筆菁華》中有收錄一篇經典訴狀〈腸血汙姦之惡稟〉,案情大致是訟師謝方樽,替張甲做一控李乙雞姦的告狀,狀詞首先道明儒家天理「夫天地定位,不容錯亂陰陽,男女攸分,何得顛倒鸞鳳」,其後描述案情「竊民與李乙,本為同學,更屬比鄰,既竊合乎友朋,又情深乎知己,豈意其情懷叵測久矣,夫包藏淫心,昨日設宴家中,招民共飲,方沂良朋暢敘,深信不疑,豈料進藥昏迷,後庭被汙」。

接著渲染當事人的痛苦,「及至藥解夢回,谷道之中痛如針刺,念此羊腸鳥道,豈容獸突蛇行?可憐雨驟風狂,已是花殘月缺,血水交流,疼痛欲絕,呼號床笫,如坐針氈。竊私痛已受夫剝膚,辱更虧於親體。如此獸行加害,實屬人倫之變」。最後,以強姦律文導引法官,曰:「民年十四,尚未成人,律有強姦幼童之例,應與強姦室女同科。伏望嚴懲淫棍,以端風化,而正人倫,含冤上告。」此狀可謂情理法結合的佳作,與儒家法文化吻合之餘,更給法官以極強烈的律例暗示。

在古代訟師的強力協助下,官府的「務限」及「不濫准」門檻漸漸不具效用,官府又會提出何種措施遏止民人的「健訟」行為?將在下文予以介紹。

作者介紹:梁家昊,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現為律師,素喜讀書、研究。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知識新聞的力量】

我們堅持為所有人免費提供內容,因為我們深知,閱讀新聞的機會,不應有任何門檻,尤其是當人權議題備受矚目的時候,這常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契機。然而,如果您有能力,《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高品質的解釋報導,是推廣法律及人權思想的重要力量,每個月不到100元,我們就能在「官網」、「Facebook」、「Instagram」、「Twitter」、「Line Voom」、「Podcast」、「Reels」、「TikToks」、「實體活動」上發佈,沒有比這個更划算的選擇了。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vertical logo

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社群媒體

文章投稿,請洽

editor@plainlaw.me

授權與商業合作,請洽

business@plainlaw.me

聯絡客服,請洽

support@plainlaw.me

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本站內容。

Copyright © 2024 Plain Law Mov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elly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