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上倫|谷阿莫兩岸全面淪陷?繼陸廣電局封二創後,寫在著作侵權判決前之分析

林上倫

2018-04-08發佈

2023-03-04更新

林上倫|谷阿莫兩岸全面淪陷?繼陸廣電局封二創後,寫在著作侵權判決前之分析

林上倫|谷阿莫兩岸全面淪陷?繼陸廣電局封二創後,寫在著作侵權判決前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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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的X分鐘看完電影系列在兩岸均有大批粉絲及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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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上倫|谷阿莫兩岸全面淪陷?繼陸廣電局封二創後,寫在著作侵權判決前之分析

谷阿莫的X分鐘看完電影系列在兩岸均有大批粉絲及視聽人。近日,大陸廣電總局發出的一則公文,其中提到「擅自截取拼接經典文藝作品、廣播影視節目和網路原創視聽節目的片,或者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以篡改原意、斷章取義、悪搞等方式吸引眼球,產生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等於用政治、社會道德等非著作權保護概念去禁止二創。

回到台灣,谷阿莫被控侵害他人著作權案件審理中,谷阿莫說:「我認為我的X分鐘看完電影系列影片有符合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在網路上的適用,而若是符合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在網路上的適用,那所衍生出的這個創作作品就是屬於這個二次創作人所有的,這個二次創作人可以自由決定如何運用。」

今(2018)年3月24日開庭後,谷阿莫表示不擔心這次官司最後的結果,反而「很期待這次判決」,希望透過這件案子,讓台灣的法律能清楚劃定界限,讓創作者能夠有所適從。

未來在台灣的判決將如何,本文以下細說:

「合理使用原則」是透過適度允許他人,在未經過著作權人授權的情形下使用著作權人著作的方式,限縮著作權人的權利。該原則之目的是設法在著作權人的利益及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因此,何謂 「適度」即是此概念最重要的部分。如上面提到的,合理使用原則涉及著作權人及公眾兩方利益的拉鋸,所以任何「衍生著作」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並不是非黑即白的概念,而是從諸多角度觀察後,綜合判斷的結果。

以下將從四個面向觀察谷阿莫的影片。進入以下分析。

首先,從谷阿莫幹嘛做影片及他的影片屬性來看

首先要先判斷谷阿莫的影片是否具商業性?以及他的影片是否加入很多自己的創意,抑或是剪貼別人的作品?

為什麼怎麼問呢?因為商業作品(公益性較低)和沒什麼創意的作品,都比較不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也因此不容易成立合理使用。

如果認定谷阿莫的著作為重製性或具商業性的著作,法院會以較高嚴格的標準認定算不算是合理使用(也當然比較不容易成立)。

其次,觀察谷阿莫影片中利用的素材(電影、蘋果發布會)性質是什麼

其次是觀察的是「被侵害著作」的性質,是不是具有原創性,或基於事實而生的著作?以及該著作是否已出版?

基於事實而生的著作(比如新聞報導),引用需求較高,因此法官往往會降低審酌標準,而傾向放寬成立合理使用的標準;對於具原創性著作(比如電影、小說),基於此類著作均來自作者之創意,而非引用自事實,因此法官會採去較嚴格的標準,限縮此類著作成立合理使用的可能,以給予原創著作較高密度的保護。

舉例而言:卡提諾動新聞是取材新聞報導來做影片,而基於事實性著作引用需求較高,所以卡提諾動新聞將傾向成立合理使用;但是谷阿莫影片是取材自電影,而因為創作性著作較接近著作權核心,所以古阿莫的影片將傾向不成立合理使用。

一個已經出版的著作代表著作權人已藉由該著作取得一定市場利益;而就尚未出版的著作而言,著作權人則還未藉由該著作獲得市場利益。故針對「尚未出版的著作」應從嚴認定侵權人合理使用的範圍。谷阿莫拍的影片有些是已上映(甚至下檔)的電影,但也有些是還沒上映的,所以應採取不同的標準來衡量。

再來,觀察谷阿莫影片跟實際電影間的關係

這邊要提到一個叫做「質與量分析法」的概念:從質的分析觀察,判斷谷阿莫影片的闡述原著作的多少內容。再來,從量的分析觀察,除了該看谷阿莫影片利用原電影的長度,還應該看谷阿莫影片本身使用原電影的比例。

在質的分析上,重點在於谷阿莫影片中,是否透露出電影所欲傳達的精神以及電影的架構?以我觀看谷阿莫影片的角度認為,谷阿莫的每一部影片都有傳達給觀眾整部電影中最核心的價值以及最基本的劇情架構,且針對別出心裁的橋段設計,谷阿莫也絕對會在影片提及。因此在質的分析上面,古阿莫的影片實質上闡述了原著作大部分的內容。

在量的分析上,不能單純以利用著作只有短短五分鐘的原因,作為傾向成立合理使用的理由,仍應該綜合考量谷阿莫影片與電影實際上的關係。如果影片短短的內容卻完整敘述了整部電影,那應該認定該短片佔了原作很大的比例,而傾向不成立合理使用。

縱使該影片只有五分鐘,但五分鐘的內容大多是擷取自原電影,此類短片就量的分析而言,也應該傾向認為不成立合理使用。

最後,還要討論衍生著作對原著作現在市場與衍生市場之影響

關於「市場影響」的因素被認為是最重要的要素,因為衍生著作者侵害著作權人的市場利益時,賦予著作人著作權之意義將不復存在。谷阿莫作品對於原著作市場影響越大,應該採取更嚴格的合理使用標準。

然而,所謂的市場影響,不僅僅只觀察當下的市場狀況,亦應考慮到潛在市場。舉例而言:哈利波特小說,其當下市場為小說銷量;而衍生市場則是小說改編的電影及電玩。以下就兩種不同市場討論之。

現在市場

觀察現在市場的影響時,不能單純看衍生著作出現後,著作權人所減少的市場利益,還須觀察市場衰退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其他狀況,諸如:網路上盜版影片導致沒人進電影院看正片。如此所造成的電影票房大減,其市場利益減損將無關谷阿莫的衍生著作)。而電影公司要證明自己的電影票房有衰退的情況並不困難,但要證明是古阿莫影片導致原著作之市場衰退的因果關係,實非易事。

潛在市場

觀察潛在市場時,最重要的重點是範圍的限縮。舉例而言:比如有人根據哈利波特小說的內容,出版了個角色年紀計算測驗書,如:鄧不利多加哈利波特是幾歲?且該書出本後大賣。那麼該測驗書的出版是否侵害了J.K羅琳著作之衍生市場呢?類似案件出現在美國第二巡迴法院的判決中[1],法院以測驗書並非原著作之傳統上典型存在的衍生市場而認定該測驗書並未影響原著作市場,最後認定該測驗書構成合理使用。

回到谷阿莫的短片,由前述我們可以知道,應區分現在市場及潛在市場討論。就現在市場的討論上,筆者認為要看電影公司是否能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原著作人的電影票房確有變少的事實、該票房短少的事實確由谷阿莫的影片造成。筆者認為現在市場影響的舉證難度很高,畢竟很難證明谷阿莫的影片是否真的影響市場,又或者反而更促成市場的活絡!?這裡就要看律師的表現囉。

就衍生市場的討論,筆者覺得非常有趣,討論如下。谷阿莫的影片究竟是否屬於電影的著作權人傳統上典型存在的衍生市場?筆者認為如果時空背景在鮮少有人做濃縮電影創作的多年以前,電影的衍生市場應傾向不包含濃縮影片。但是近年來擷取部分電影片段的再創作影片已非常見,諸如Honest Trailer、速食電影、阿斗歸來了。可見此類濃縮電影有可能被認為是傳統上典型存在的衍生市場。若是肯認濃縮電影屬於電影的衍生市場,谷阿莫的影片就確實影響了著作權人的衍生市場。

小結

上述四個判斷輔助標準是來自美國法。在我國關於合理使用的判決中,判決內容多有參考美國法的輔助標準,但往往不會提及所有考量因素。故本文想藉由美國在多年的著作權侵權案例所歸納出的上述4個應考量因素,來全面分析谷阿莫影片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看到這邊的讀者可以發現,網友們眾多的意見均囊括在四個標準中。筆者整理如下:

  • 谷阿莫的影片在YouTube上沒有開營利,並沒有任何廣告收益→ 谷阿莫影片本身性質,非營利;
  • 電影還沒上映就被谷阿莫講完了,那還看什麼東西 → 電影(原著作)本身性質,還未上映;
  • 谷阿莫靠他的影片開公司賺了好多錢 → 谷阿莫影片本身性質,營利;
  • 谷阿莫所有取材都來自原電影,全部都是抄襲哪有創作 → 從量的分析來看,谷阿莫影片利用比例高;
  • 谷阿莫的影片才只有原電影的五分鐘啊 → 量的分析,利用比例低;
  • 谷阿莫的影片把電影的內容都講完了 → 質的分析,利用比例高;
  • 谷阿莫的影片讓大家都不想去看電影 → 現在市場影響,負面;
  • 谷阿莫的影片好好笑,讓我想去看這部了 → 現在市場影響,正面;
  • 動新聞不也做一樣的事情? → 動新聞取材的東西是新聞,為事實性著作;
  • Honest Trailer沒有劇透,跟谷阿莫不一樣 → 質的分析下,谷阿莫影片利用原著作比例較Honest Trailer高(谷阿莫影片多講了結局)。

從筆者的整理可以發現,網友們的意見其實都是法律上的辯證,本案爭議會如此激烈也就是因為本案事實可以從不同角度下而有不一樣的觀察。閱讀完本文可以發現,要判斷合理使用這個問題,需要從很多角度切入,且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並沒有標準答案

所有的判斷標準都只是輔助,並非符合任何一個標準就是(或不是)合理使用。希望這次的事件可以提醒各位,世界上很多事情沒有標準答案;絕對不能只從一個角度看事情。各位在看到問題的時候,可以有自己的立場,但真的不要誤以為自己的立場才是唯一真理。因為當你有絕對的自信認為自己是對的時候,正是自己沒有洞悉全局、陷入盲點的佐證。


[1] CASTLE ROCK ENTERTAINMENT, INC. v. CAROL PUBLISHING GROUP, 150 F.3d 132 (2nd Cir. 1998)

 

封面圖片來源:https://flic.kr/p/bs53k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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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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