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號課堂 | 什麼是工時?

楊貴智

2018-07-22發佈

2023-04-04更新

1號課堂 | 什麼是工時?

1號課堂 | 什麼是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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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勞工的工時超長是常態,加上台灣人把認真勤奮視為美德,讓加班成為上班族的共同經驗,所以我們在接下來的幾集節目裡,要跟你談談「勞基法」中對於工時和加班的相關規定。什麼是工時?我們雖然一直說台灣人工時很長,但是到底什麼是「工時」,你有想過這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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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法律白話文的站長貴智,每週三在 1 號課堂談勞動法律小知識,用法律觀點看職場上的疑難雜症,一起思考台灣的勞動問題。

2017 年 2 月 13 日,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了不幸的蝶戀花遊覽車車禍事件,因為司機疑似長期過勞駕駛才導致意外。

進一步調查更發現,司機當天從早上 6 點出發,直到晚上 9 點仍在開車,工時超過 14 小時,遠遠超過單日工時上限 12 小時,但是交通部官員卻說:「法律規定的『公路駕駛每日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是指手握方向盤的時間。事發當日司機從早上 8 時 6 分開車出門,一直到晚上 8 時 57 分發生意外,中間在武陵農場休息 3 個小時,駕車時間只有 9 個半小時,尚未違法。」

之前更有勞工因為連續工作 22 天而中風,公司卻提出「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辯稱勞工是自願加班。結果被法官打臉,法官在判決書表示「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更不會像行政院長賴清德認為加班作功德」,認定「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無效。

台灣勞工的工時超長是常態,加上台灣人把認真勤奮視為美德,讓加班成為上班族的共同經驗,所以我們在接下來的幾集節目裡,要跟你談談「勞基法」中對於工時和加班的相關規定。

什麼是工時?我們雖然一直說台灣人工時很長,但是到底什麼是「工時」,你有想過這個問題嗎?

這個問題聽起來很簡單,因為大部分的上班族每天到公司上班,晚上打卡下班,這段在公司的時間,不就是工時嗎?但事實上,確實存在一些處於灰色地帶的案例喔!

像是蝶戀花遊覽車司機在武陵農場休息的3小時,此時司機確實不需要「實際工作」,可以休息、做自己的事,那麼,這段時間算是工作時間嗎?

事實上,我國「勞基法」並沒有針對「工時」給予明確的定義,但一般來說,只要是「勞工在老闆的監督並且可以支配下,所提供勞力的時間」就是工作時間。

舉例來說,假設中午休息時間一小時,此時老闆並不會管你要出去吃飯還是睡覺,你並不是在老闆的「支配下」,所以就不是工作時間。

有法院認為:「勞工在待命時間雖然沒有實際工作,但是隨時都在等老闆叫你做事,這樣還是算是處於老闆的監督之下,應該要算入工作時間。」

這個案件裡的苦主,是一名在十分火車站工作的運務工,因為十分火車站的班次很少,因此雇主主張這名勞工一天當中正常工作時間只有五小時十五分;但是法官認為,就算是在火車未進站的期間,這名勞工也不能離開車站,必須隨時保持待命狀態,雇主也可以指揮這名勞工做其他事情,因此法官認為沒有火車來的時間也算是工時,雇主的主張不合理。

但也有法院認為:「如果勞工不用出勤時是在休息狀態,只有在需要出勤時才要工作,那麼,休息時間就不能算是工作時間喔!」

在這個案例裡面,苦主是駐廠警衛,平常的工作是執行坐守門禁、接聽電話、管制檢查人車進出以及巡邏工廠…等警衛勤務。也要安排待命、備勤留守在工廠,如果聽到哨聲,就要出勤協助應付緊急情況。

但除此之外,這名勞工可以自由休息、睡覺,也可以使用工廠提供的娛樂設施,或是讀書。因此法官認為,在待命備勤期間,勞工基本上處於自由狀態,除非聽到哨聲去支援緊急事件,因此休息時間不能算入工時。

另外,我們進一步談談一個大家都聽過的名詞,就是「值班」。

有些醫院會雇用司機,配合排班駕駛救護車接送病患,或駕駛公務車出勤等。值班時則是留在值班室休息,如果遇到突發狀況,則擔任救護車駕駛及病患急救等勤務。

過去曾有法院認為在值班時候,勞工不需要密集提供勞務,精神及體力不用維持緊繃,只需處於待命狀態,配合緊急情況出勤。

反觀在正常上班的時候,勞工必須將精神與體力維持在最佳狀態,以便隨時配合勤務出車,因此值班期間的工作,不能與正常上班時的工作相提並論,不僅不需計入工時,雇主更不需要給付加班費。

但說到這裡,一定有聽眾朋友覺得不太合理,因為即使在值班的狀態下可以休息睡覺,但勞工還是不能離開工作崗位,而且必須維持一定程度的警覺心,才能隨時應付緊急情況,根本不能好好休息,怎麼能說不算是工時呢?

因此近來有法院認為:「如果勞工可以完全做自己的事,老闆不會管,但是,BUT!勞工不能離開工作崗位,有隨時待命的義務,不能想做什麼就做什麼,那麼仍然算是工作時間!」

這個案件中的苦主是工廠的工安人員,法院認為,雖然是在夜間值班,可以休息,但是工安人員還是必須留在工廠內,維持一定程度的警戒,以便即時處理各種緊急狀況,確保工廠任何時刻都安全無虞,因此屬於工時。

總之看得出來,工時的判定,法院似乎沒有明確的標準,而是用「實際狀況」來判定,也就是說,有沒有實際工作不是重點,重點是需不需要保持最佳狀態,以應付老闆隨時可能交派的任務。

回到蝶戀花的案例,雖然司機在武陵農場的期間可以休息,但還是有應付乘客緊急需求的可能,也必須隨時處於顧車的狀態,維持一定程度的警覺心,無法完全放鬆,因此仍然屬於工作時間喔。

前面談的案例似乎都是在傳統工作情境中會出現的問題,現在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新的案例吧!

之前有新聞指出,有勞工在下班時間接到僱主訊息,遭新北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構成加班事實,判僱主須補發加班費。

勞動部官員更說明,若勞工在休息時間,接收到僱主用通訊軟體要求工作,勞工可以自行記錄工時的起訖時間,並截圖雙方對話、通話紀錄等證據,主張該時間為工作時間,請求加班費。

那麼,如果我下班了,老闆卻傳 line 給我,這樣能算是工時嗎?我也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從前面討論的案例來看,老闆下班後傳 line 給員工,如果只是傳遞資訊或提醒某些事情,員工讀完之後回覆 OK ,或傳個貼圖表示已讀,在這種情況下並不算加班。

但如果老闆透過 Line 實際要求勞工處理交辦的事項,例如臨時需要勞工撰寫報告或跟客戶連繫,這種情況就是讓勞工在老闆的監督之下提供勞力,因此當然屬於工時囉!

為什麼工時的認定這麼重要呢?

「勞基法」為了保障勞工,維護勞工的健康與休息權,對於工時有許多的規定,其中第 30 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而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則是我們俗稱的「加班」,在法律上的專業說法,叫做「延長工時」。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併計算,每天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個月勞工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 46 小時。

而不論是正常工時還是延長工時,都必須以勞工工作的當下,確實屬於「勞基法」所認定的「工時」才算數。

所以在案例中,我們看到許多勞工實際上的工作時間非常長,除了正常工作時間外,還必須留守在工作地點備勤或值班,但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這些工作很可能都不屬於工時,除了無法領取加班費之外,更可能不被算入「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12 小時」的限制之內,造成實際上過勞的情況。

今天的重點只有一個,就是只要屬於「勞工在老闆的監督並且可以支配下,所提供勞力的時間」就是工作時間;而工作時間的認定涉及是否違反工時上限、是否需要給付加班費等權益,這部分我們會在之後的節目做進一步討論,今天先到這邊,我們下次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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