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號課堂 | 休假攻略(4):一場爭取週休二日的戰爭

楊貴智

2018-10-02發佈

2023-04-07更新

1號課堂 | 休假攻略(4):一場爭取週休二日的戰爭

1號課堂 | 休假攻略(4):一場爭取週休二日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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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年底,行政院新聞稿指出,推動一例一休的目的,是藉由確立週休二日法源,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落實勞工週休二日,以及達成縮減工時的目標。聽到這裡,你一定會覺得很奇怪,週休二日不是實施很久了嗎?早在一例一休之前,就已經很少聽到有人禮拜六要上班了,為什麼政府還要特地修法來推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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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法律白話文的站長貴智,每週三在 1 號課堂談勞動法律小知識,用法律觀點看職場上的疑難雜症,一起思考台灣的勞動問題。

上一集節目,我們提到「一例一休」引起許多爭議,連身為法學博士的蔡英文總統都說,很多法條她看了三遍還看不懂。結果「一例一休」實施不到一年,政府就在巨大的民意壓力下,再度提出「一例一休」修正草案,取消「做一給四」的規定,也就是取消「休息日加班,勞工只要上班一小時,雇主就得給四小時薪水」的規定,將加班費改為「核實計算」;並且放寬「七休一」的限制,也就是不再強制所有行業,都要遵守每七天至少要有一天休息。因此,這項修正草案被勞工團體抨擊是「史上最爛勞基法修法」,甚至有勞工絕食抗爭。

「一例一休」,指的是例假日跟休息日,接下來我們要來討論,一例一休爭議的源頭到底是什麼。

一例一休是為了推動週休二日的制度

2016 年年底,行政院新聞稿指出,推動一例一休的目的,是藉由確立週休二日法源,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落實勞工週休二日,以及達成縮減工時的目標。也就是說,一例一休是為了推動週休二日而出現的制度。

聽到這裡,你一定會覺得很奇怪,週休二日不是實施很久了嗎?早在一例一休之前,就已經很少聽到有人禮拜六要上班了,為什麼政府還要特地修法來推動呢?

原因在於,過去的週休二日其實是假的,是利用工時上限,巧妙安排形成的。在每個週六都必須上班的年代,每週工時是 48 小時,雇主每七天必須給勞工一天的例假日,也就是俗稱的「七休一」。

1998 年,政府機關和學校開始實施隔週休二日,但當時只適用於公家機關和學校。到了 2000 年,政府為了讓勞工也可以享受隔週休二日,通過雙週工時 84 小時制度,也就是每週平均工時為 42 小時,進而形成一天 8 小時,一週上班 5 天,而隔周周六上半天班( 4 小時)的工作型態,這也就是隔週休二日。

2016 年時,為了推動真正的週休二日,政府將工時從雙週 84 小時改為單週 40 小時,也就是從工時來看,似乎已經確立了一天 8 小時,一週上班五天的工作型態,不過「勞基法」仍未修法,仍然維持七休一的規定。

也就是說,當時所謂的週休二日,並不是「勞基法」規定一週要休二天,而是讓正常工時集中在五天內用完,使得第六天成為既沒有排班、也不是例假日的空班,當年的勞委會,也就是現在的勞動部,把這樣的空班稱為休息日。

正因為不是法律的強制規定,實際上仍有許多雇主會鑽漏洞,並非所有勞工都能享受週休二日。

例如,某些餐飲業會要求服務生從上午 11 點上班到下午 2 點,下午再從 5 點半上班到晚上 9 點,因此每天只上班7個半小時,每天剩餘 0.5 小時,五天總共 2.5 小時,這 2.5 小時可以在第六天排班。第六天如果正常排班 8 小時,這時雇主只要付 5.5 小時的加班費即可,這樣,就算每週實際上班六天,也不違反「勞基法」。

如同我們剛剛所說的,這種利用工時形成的週休二日,並不具有強制力,只要不違反工時的規定,或是確實支付加班費,雇主仍然可以要求勞工每週上班六天。

因此,勞工團體開始爭取修法,力推「勞基法」明文規定七休二,也就是每週要有二個例假日,但是這個訴求遭到企業強烈的反對。反對的原因,就是「勞基法」對於例假日規定非常嚴格。我們在上一集介紹過,只有在遇到天災事變的情況,雇主才可以要求勞工在例假日上班,而且必須提供補假及雙倍薪水。因此,雇主若要求勞工在例假日上班,必須付出高昂的人力成本。

許多企業表示,如果「勞基法」改成七休二,會讓人力吃緊的情況更加惡化,企業只能聘用更多人力,以確保業務繁忙的時候,能有足夠的人力符合需求。

蔡英文政府在選前原本支持二例休方案,但 2016 年當選後,當年年底「勞基法」修法時,在折衝之下二例休改為一例一休,也就是將休息日正式法制化,明定雇主若要求勞工在休息日上班,必須給予更為高昂的加班費,也就是用以價制量的方式達成週休二日。

不過,雖然「勞基法」規定了一例一休,但同時也提供許多例外,讓雇主彈性排班。以變形工時為例,如果雇主與勞工約定採用可以挪移的變形工時,那麼不論是兩週、四週或八週的變形工時,都允許雇主挪移休息日。

關於變形工時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聽懂勞動法 7 月 18 日及 7 月 25 日的內容,這裡就不再詳細說明。

簡單的說,雖然原則上勞工每七天,就要有一天例假日、一天休息日,但雇主可以透過挪移休息日,讓勞工的休息日累積起來一次放完,這樣勞工排班的時候,每週就只有一天,也就是例假當天的休假。更糟的是,四週變形工時沒有七休一的規定,而是十四休二的規定,因此如果雇主使用四週變形工時,就可以連續讓勞工上班 12 天。

除此之外, 2015 年修法的「勞基法」,為了達成以價制量的目的,在休息日的規定中納入了做一給四、做五給八、做八給十二的規定,也就是上班 1 小時就要給 4 小時的加班費,上班 5 小時就要給 8 小時的加班費,上班 8 小時就要給 12 小時的加班費。

這麼制定的原因,是當時把休息日納入了休假的觀念。也就是說,如果雇主在休息日要求勞工上班,即使只有要求勞工上班 1 小時,也讓勞工當天無法好好的休假,因此要求雇主用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的方式補償勞工。

剛剛說的,是 2015 年修法的「勞基法」,但是 2017 年第二次修法的時候,不僅捨去這項對勞工十分有利的規定,讓加班費的計算回歸到「合實計算」,也就是按照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如果加班時間在兩小時以內,每小時給予 1 又 1/3 的加班費;如果加班時間超過兩個小時,則每小時給予 1 又 2/3 的加班費。

不僅拿掉了這個規定,更加入雇主可以跟勞工協商,用 1 比 1 的比例換補休,這樣雇主可以規避昂貴的休息日加班費,大幅降低一例一休以價制量的約束力,而勞工想落實週休二日的理想,也更加困難了。

我們來回顧今天的重點:

• 2016 年「勞基法」修法之前,週休二日是透過將一週工時集中在五天所形成的,實際上沒有強制性的週休二日制。

• 2016 年「勞基法」修法,明文規定一例一休,並試圖用提高休息日加班費,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等以價制量的方式落實週休二日。但這個規定在 2017 年「勞基法」第二次修法時被拿掉了,反而規定雇主可以跟勞工協商,用1比1的比例換補休。因此,透過一例一休,讓勞工週休二日的目的大大退步了。

以上就是今天的重點,我們下次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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