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鼎觀點|為什麼要申請商標?

法白作者

2018-11-08發佈

2022-10-19更新

昊鼎觀點|為什麼要申請商標?

昊鼎觀點|為什麼要申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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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嘉駿/律師 近年來自己創業的人不在少數,而創業第一件事大概是取一個響亮的名稱,並且用一個簡單明瞭的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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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鼎觀點|為什麼要申請商標?

作者:徐嘉駿/律師

近年來自己創業的人不在少數,而創業第一件事大概是取一個響亮的名稱,並且用一個簡單明瞭的標示,讓大家一看就知道是我們的品牌。而那一個標示,就是所謂的「商標」。

然而,申請商標還是需要一筆費用,可能是規費或是代辦費用,雖然不高,但是否有它的必要呢?透過本文,我們來了解一下商標申請流程上應該注意什麼重點,及申請商標之目的與用途究竟為何。

申請程序的眉角

先進行商標檢索

在申請商標之前,首先一定要先經過商標檢索這道程序。先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的網站中,搜尋看看是否已有相同或相似於我們提出申請之商標,已經被他人先行註冊。這樣可以保護我們自己的商標,避免已花費成本,最後卻被駁回;或是核准後,卻被他人聲請異議或遭受評定的情形。

程序審查

經過檢索,並沒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後,即可送件至智財局進行申請,而智財局會先就申請文件進行簡單的程序上審查。主要是針對:

  1. 申請人、代理人資格或身分載明;
  2. 商標圖樣載明;
  3. 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範圍;
  4. 是否已經繳足申請規費(非註冊費用);以及
  5. 是否有其他應補證之事項等,進行程序上的審查。

皆屬完備後,智財局才會進行下一步之實質審查程序。

實質審查

所謂商標之實質審查,最核心的莫過於是否具有「識別性」之要件(商標法第29條第1項)上探討,此部分筆者由另外一篇單獨詳細討論,於此不多贅述。

智財局就實體審查部分,主要依照商標法第31條,進行商標應具備之積極要件與不得具備之消極要件審查,應審查之內容包含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項;第30條第1項、第4項或第65條第3項等規定。常見不得註冊的事由有:

  • 商標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通用標章或名稱,抑或是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
  • 商標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商標與註冊或申請在先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範圍,而有構成混淆誤認之虞等等。

當然,若有不得註冊之事由,智財局會先將核駁理由通知申請人,而申請人仍可再就核駁事由陳述意見,並得一併進行排除不得註冊事由之程序進行。若因此需要較長時間,亦得再以相當事證,向智財局申請酌予延長期間。期間過後,智財局即會做出核准、核駁之決定。

公告

經過上面的程序後,若智財局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即應於二個月內,繳納商標註冊費後,智財局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而自公告當日起,申請人即為該商標之權利人,並擁有十年之商標期間。

商標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亦為十年。大致上之申請流程,筆者以上簡單為各位介紹,以下一起附上智財局網站上之申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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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保護之目的與策略

商標法保護目的

因為商標法的註冊是採取屬地主義,也就是在申請的國家或地區註冊之商標,僅在該國家或地區之領域內有保護之效力。這使得一個品牌的推廣,必須預先規劃好藍圖,以免品牌在其他國家被先行搶註,成為品牌進軍他國的一個嚴重阻力。

在國內,也時常耳聞老牌商店的兒女之間有的繼承家業、有的自立門戶,卻為了註冊商標鬧上法庭,後續可能使得老品牌因此被迫更名。亦有新創品牌打響名號後,卻發現商標註冊晚了他人一步,進而產生後續註冊與使用上之麻煩。以下我們就來看看,遇到這些問題,我國商標法將如何進行應對呢?

商標法保護策略

商標法中,為了保護市場競爭之公平與穩定,也針對商標搶註的情形做了若干策略上的防範。首先在程序面上,商標申請人若發現有被搶註的情況的話,可經由:

  • 異議(該商標公告後三個月內)
  • 評定(該商標公告後三個月後)

以上兩個管道來進行。並在商標法第30條第10-12款中,也分別針對不同情形,設有不得註冊為商標之規定,聲請人若發現搶註之商標有符合規定中之情形,就可以上開程序,聲請智財局重新審核,規定內容簡單說明如下:

  • 第10款:本款是針對後申請的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於已經註冊的商標或是申請在先的商標情形,且運用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若後申請的商標因不察而仍被註冊成功,先申請的商標權人即可依照本款為提出異議或評定之理由。
  • 第11款:若是原存在之商標已經在他國或該地區具有相當知名度(著名商標),但還未進入到我國之情況,由於商標的屬地主義,可能使得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商標在國內進行註冊而獲准。此時原著名商標欲於國內進行註冊時,即可依照本款理由,提出異議或評定。本款之爭點,即在於原商標客觀上是否為著名商標。
  • 第12款:本款是基於搶註人與原商標使用人間具有一定程度之關係,如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等等,因而知悉原商標使用人已經先行使用之商標,而於國內搶註相同或相似之商標。同樣,此時若原商標使用人於國內要進行申請時發現以上情況,亦可以本款為理由提出異議或評定。則此時之爭點,即在於雙方是否具有上開一定之關係,該關係通常有代理商或是同業競爭關係而知悉等情形。

小結

以上,我們可以簡單理解到商標申請的過程與保護規範,為累積自己創業的艱辛成果,註冊商標來標榜自我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可以說是相當重要的一環。

雖然商標法本身有針對先使用或著名之商標作為不得註冊之明文規定,但該兩項要件是否符合,仍有一定程度的困難度。最顯而易見的,是商標申請在先之人,擁有商標權利。所以要免於遭受商標上之侵害而享受完全的商標權利,預先註冊商標,仍是最為明智的選擇。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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