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週釋字769號解釋:議長選舉,能亮票嗎?

劉珞亦

2018-11-10發佈

2024-02-14更新

釋字週釋字769號解釋:議長選舉,能亮票嗎?

釋字週釋字769號解釋:議長選舉,能亮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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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剛剛兩個小時前出爐的大法官釋字,也曾經是個被大家激烈討論的議題。 ★甚麼爭議? 在前幾年,有議員亮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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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剛剛兩個小時前出爐的大法官釋字,也曾經是個被大家激烈討論的議題。

甚麼爭議?

在前幾年,有議員亮票,被法院判決「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主要原因是因為我們的地方制度法在議長選舉上規定要「無記名」,所以如果有議員故意亮票,就被認定是上述的罪。

可是問題來了,亮票真的不對嗎?有人認為當然不對,因為法律已經規定要無記名,怎麼可以亮票?但也有人認為,不對阿我們選議員出來,就是要知道他的立場阿,為什麼在議長選舉上我們不能知道他要投給誰呢?

所以後來,立法院將《地方制度法》修改成「記名」,乾脆解決這件事情。

但有議會不太同意。

雲林縣議會一直以來在他們的《雲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中,一直規範選議長是可以「無記名」的,所以這下「自治條例」和「法律」就產生衝突了 。而雲林縣議會認為,如果改成「記名」會更容易有貪買票的可能性,因為這樣大家就可以透過記名來確實知道你有沒有確實好好投票,所以雲林縣議會聲請大法官解釋。

而有趣的是,後來雲林縣議會條例也改成「記名」了,但是大法官認為這件事情非常重要,具有憲法本質的價值,所以我們還是要來好好解釋。

大法官說甚麼?

首先大法官認為這種中央和地方的事情該如何劃分,需要好好來看一下憲法怎麼規定。而在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中,已經明訂將「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交由中央立法規範,所以我們大法官對於這樣涉及議會選舉的重要制度,我們要持著尊重立法院的態度。

而立法院要選擇「記名」還是「無記名」,是立法院的立法政策,而當初會這樣規定是因為防止投票賄賂行為,我們大法官覺得可以接受,因此《地方制度法》裏頭規定「記名」選議長,是合憲的。

不同意見?

本號解釋一共有4份不同意見書。其中詹森林和蔡明誠大法官認為這件事情,應該要交由「地方」去制定,中央不應該管這麼多。林俊益大法官則是認為地方政府是享有一定的「地方自主權」,這樣規定和解釋,會讓地方自主權喪失。而且記名無記名本來就沒有一定的優劣,更應該要交由地方自己去處理。

湯德宗大法官更是表示,這樣的解釋根本就是讓地方自治遭到破壞,讓地方自治的制度性保障蕩然無存。而且還回頭批評多數意見針對「受理」這件事,認為說你們之前都麼嚴格檢驗「受理程序」,那本案幹嘛這麼輕鬆?應該也要不受理阿?

湯大法官好嗆。

*每當有重大事件,想知道有何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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