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芸言|貍貓換太子?調包商品標籤的刑責

郭芸言

2019-04-25發佈

2023-03-04更新

郭芸言|貍貓換太子?調包商品標籤的刑責

郭芸言|貍貓換太子?調包商品標籤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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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根據近日新聞,某賣場員工為了貪圖小額的利潤,而將價值較高的蔬果的標籤撕下,而改貼低價標籤後結帳。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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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芸言|貍貓換太子?調包商品標籤的刑責

案例事實

根據近日新聞,某賣場員工為了貪圖小額的利潤,而將價值較高的蔬果的標籤撕下,而改貼低價標籤後結帳。這樣的案例相當的貼近大家的生活,而且相信大家都會直覺式的反應,這種行為一定不行啊!應該予以懲處。但他究竟要被論以怎麼樣的刑責呢?對民眾而言,可能會有點難以判斷。所以讓我們回過來以刑法的角度切入,來看看他會犯什麼罪呢?

涉及的法律條文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詐欺及竊盜罪的介紹

  • 學者們認為詐欺罪要成立,須符合四個要件 (註1):
    1. 施用詐術
      就是行為人對相對人傳達不真實的訊息。
    2. 相對人因而陷於錯誤
      就是相對人相信不真實的訊息是真的。
    3. 因為該錯誤而處分財產
      相對人相信訊息後,把財產拿出來。
    4. 因相對人的財產處分使施用詐術之人獲取利益。
      行為人因為相對人把財產拿出來的行為,取得一定的利潤。
  • 學者們認為竊盜罪的成立,有以下要件 (註2):
    1. 未得相對人同意
      就是沒有得到持有物品的人同意。
    2. 破壞他人持有
      把物品跟原持有人間的關係破壞掉。比如說:我把旁邊同學的鉛筆放進我的鉛筆中,一般人都會認為筆是我的了(因為在我的鉛筆盒中)這個時候原持有人的持有關係就被破壞了。
    3. 建立新持有支配於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下。
      建立一 個新的持有關係在自己或是其他人的掌控之下。以上面的案子為例,我把鉛筆放進我的鉛筆盒中,我就已經完全掌握這支鉛筆了,這枝筆就在我的持有支配下。

案例事實分析

本件的賣場員工將比較貴的標籤撕下改貼比較便宜的標籤,並持該物品前往結帳時,就是對賣場的結帳人員傳遞與事實不符合之資訊的施用詐術行為。而結帳的人員如果沒發現,而相信該結帳物品上的標籤,即符合了因行為人的詐術而陷於錯誤的要件。而當結帳完成時,賣場原本可以獲得更高額的金錢,但因為這樣的錯誤而有所損害,且施用詐術的人也因此只需要付出較小的金額即可獲得該項物品而受有利益,即可認定該行為人成立詐欺得利罪。

但這邊民眾可能會有疑惑的是,難不成結帳人員有發現標籤貼錯,那把標籤換掉的人就不會犯罪了嗎?這邊可以告訴大家,當然不是這樣的。當行為人將貴的標籤換掉而改貼便宜的標籤,並將物品拿去結帳時,就已經合於施用詐術的要件了,即便最後被賣場人員發現,也只是不成立詐欺得利罪的既遂犯,但仍然可以論以詐欺得利罪的未遂犯。

這樣會成立竊盜罪嗎?

依據前面的分析,在這個案例中,行為人會成立詐欺罪。但或許會有人覺得說,這樣的行為難道不能成立竊盜罪嗎?實務見解曾對此作過討論,認為是不會成立竊盜罪的。因為竊盜罪的要件中,須「未得到相對人同意」而取走財物。但在本文的案例上,結帳人員結帳後當然會同意行為人拿走財物,所以是不會成立竊盜罪的(註3)。

結論

總結來說,把賣場的標籤撕下改換成其他較便宜的標籤,在實務上是不會成立竊盜罪的。但會成立詐欺罪。至於究竟是既遂還是未遂,還是要看不同的情況加以判斷。最後也希望大家好好結帳,別誤觸法網囉!

作者:郭芸言,東吳大學法研所研究生,律師高考及格

 

註1:詳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新學林出版,修訂9版,頁705-717。

註2:詳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新學林出版,修訂9版,頁621-625。

註3:詳參89年度11月份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第7號法律問題。

 

封面圖片來源:https://reurl.cc/np2DD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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