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保效應,言之成理?丁守中案的攻防與合理性|派翠克

派翠克

2019-05-17發佈

2023-03-04更新

棄保效應,言之成理?丁守中案的攻防與合理性|派翠克

棄保效應,言之成理?丁守中案的攻防與合理性|派翠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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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4日,第七屆台北市長選舉,歷經長達9個多小時的投票、開票與計票,尋求連任的現任台北市長柯文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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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保效應,言之成理?丁守中案的攻防與合理性|派翠克

2018年11月24日,第七屆台北市長選舉,歷經長達9個多小時的投票、開票與計票,尋求連任的現任台北市長柯文哲,最終以3254票的差距,驚險擊敗國民黨提名的候選人丁守中。隨後丁守中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69條提起行政驗票,依行政驗票之結果,兩人票數差距增加至3567票。

言之成理,還輸不起?

2018年12月11日,丁守中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以中選會及北市選委會作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於第一次開庭前,丁守中受訪時表示:「提選舉無效訴訟不是為了自身勝負,而是有要徹底檢討選罷法、公投法欠缺明確的規範,要檢討中選會、地方選委會利用職權違法操縱選務,影響選舉結果,杜絕類似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違法事由,嚴重影響選舉公正,公平正義的現象。」

到底丁守中的主張有沒有道理?還是真如批評者所質疑的,只是因為輸不起?為何本案需要在3個月內密集開十幾次庭審理?他們究竟在爭論什麼?

不了的投票所

選舉無效之訴第一個要件是「辦理選舉違法」。由於辦理選舉機關允許大批下午4點前還沒進入投票所的民眾,仍然可以投票,因此丁守中團隊主張本次選舉違反選罷法第19條第1項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而依中選會的公告,選舉投票截止時間是下午4點。意思就是說:你應該要在4點之前到投票所投票,超過就不能進去;但如果你在4點前已經到達投票所,你還是可以投票。

不過,這樣的解釋還是不夠白話,因為重點在於,該怎麼解釋「到達投票所」?

依丁守中團隊的主張,所謂到達投票所就是一定要「進入」建築物內,例如,這個投票所是8年7班教室,就是要踏進8年7班教室裡面的人,才算到達。至於北市選委會的主張則是,只要4點前已經來到投票所周遭,但因沒辦法控制的原因(例如排隊),導致進不去投票所,你仍然已經到達了投票所。

針對這個爭點,過往並沒有任何法院判決可以參考,可以想見,本次判決,對於選罷法第19條第1項的解釋,將產生指標性的意義。我們試想,假使法院認為這樣沒有違法,明年1月的總統大選,我們不妨試著下午3點50分再到投票所排隊,運氣好的話,或許可以先看到開票的結果,再來決定要投給誰(當然也不是每個人都願意排隊)。

這樣的結果,會造成越晚到達投票所的人,能比先完成投票的人取得更多有效資訊,而且也跟選罷法第53條規定「投票日前10天內不能公布民調」的立法目的牴觸。

但是,換個角度,如果當時中選會禁止4點前還沒進入投票所的民眾投票,勢必會有大量民眾排了半天卻無法投票。除了怨聲載道,假設最後仍有一方以極小差距落選,他必然也會主張應該要讓排隊等候的民眾投票才是合法。

選罷法第19條的文意,確實存在模糊空間,恐怕只能期待司法,甚至透過立法解決爭議。

到底什麼時候才可以開票?

本案另一個主要爭點,丁守中團隊主張,北市選委會允許個別投票所投票完畢後,就開始開票並公布開票結果,形成「投票開票同時進行」的情況,違反選罷法第57條第5項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文意上,是指每個投票所在「投票完畢」後,就會變成開票所開始開票。而丁守中團隊主張,這邊說的「投票完畢後」,是指台北市全部投票所都完成投票之後。

這樣的主張,似乎增加了法條的限制,但也不是沒有他的道理。因為本次選舉至少有10萬人是在下午4點之後才完成投票,且北市選委會也沒有限制排隊的民眾使用手機,所以排隊的民眾可以輕易地使用手機看到開票結果,而這樣的情況一直持續到晚上7點46分。

大家也都知道,民進黨籍候選人姚文智的得票數,早早就看不到領先者的車尾燈,這對尚未投票的泛綠選民而言,確實可能會產生棄保效應。

針對丁守中的主張,北市選委會回應,如果要求個別投票所必須等到全台北市1563個投票所都完成投票,才可以一起開票,將會造成很多選務人員閒置,形成大量人力成本的浪費,也不符合法條的文字。

筆者認為,在法條沒有規定明確的情況下,丁守中團隊的主張是合理的。因為要求必須等到全部人都完成投票之後才可以開票,固然會造成一些成本的浪費,但這樣的不利益終究可以解決。

然而,如果因為邊開票邊投票導致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志,將影響選舉的純正性與公平性,這是一個不可逆的傷害,不管事後花費多大的成本,恐怕也沒有辦法彌補。

棄保效應,誰說了算?

至於選舉無效之訴還有另一個要件,就是要證明「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依照過去法院見解,所謂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是指「客觀上將致原定結果動搖,使當選變落選,落選變當選」。也就是說,丁守中必須要證明,他本來會當選,是因為辦理選舉的違法才導致他落選。

但是,要在訴訟中證明——假設過去的某個事實改變,結果就必然會改變——是非常困難的,甚至根本不可能證明。至於前面提到的棄保效應,充其量也只是個推論,在訴訟中並不能當作證據使用。

相關證據部分,北市選委會有提出本次選舉各候選人在各投開票所的得票數,以及各投開票所完成投票、完成開票等時間。丁守中團隊也嘗試從這些資料中證明一個趨勢,就是:越晚才完成投票的投開票所,姚文智、丁守中的得票越是下降,而柯文哲的得票越是上升。

不過,數據資料顯示,整個台北市的分析並無法看出這樣的趨勢,如果區分成12個行政區來看,也不是每個行政區都能明顯看出這樣的趨勢。事實上,之所以無法明確證明這些趨勢,倒不完全是因為沒有發生棄保效應,而是因為選舉意向、選民結構都是很深的學問,實在很難用單一的現象去定義,進而去解釋它。

此外,本件舉證上最大的難處在於,縱然那些比較晚才完成投票的投開票所,它的票匭中,大多數的選票其實都是4點前投下的。換句話說,你沒有辦法去區分哪些票是4點前投下,哪些票是4點之後投下的,而根據丁守中團隊的主張,他們想要分析、解讀的,其實就是那些4點後才完成投票選票。

今天如果可以區分出4點前投的票,跟4點後投的票,再依照時段比較三個主要候選人的得票趨勢,或許才能較精準的研判,棄保效應到底有沒有發生。

針對「足以影響選舉結果」這個要件,丁守中團隊另外有律師主張,因為事實上根本不可能證明到「翻盤」的程度,所以,只要原告證明「因辦理選舉違法,導致選舉結果產生高度不可測性」即可。這樣的主張,確實能舒緩原告舉證的壓力。

小結

筆者認為,不論法院認定中選會跟北市選委會有無辦理選舉違法,在「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要件,除非法院接受原告只需要證明到「產生高度不可測性」的論點,否則,原告要讓法官得出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的心證,在舉證上的確有相當的難度。

臺灣是一個民主國家,舉辦選舉對人民而言更是稀鬆平常,本訴訟終究會結束,但不代表未來不會再發生類似爭議。本訴訟除了會成為將來類此爭議的標竿判決,或許仍須仰賴法制,使類此爭議能有更明確的規範,以維持選舉制度的涓潔與公正。

 

封面圖片來源:https://reurl.cc/X9mQ0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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