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可以看看你的LINE嗎?犯罪偵查「程序」的重要性

楊貴智

2019-08-27發佈

2023-03-02更新

楊貴智|可以看看你的LINE嗎?犯罪偵查「程序」的重要性

楊貴智|可以看看你的LINE嗎?犯罪偵查「程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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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豐富貼圖著稱的LINE,是最受國人喜愛的通訊軟體,而近日新聞傳出,LINE公司近來要求檢警未來須出具搜索票才能調取民眾相關對話資料,網路也流傳一則刑事警察局的公文,內容寫著:欲調閱「LINE 使用者註冊資訊、通訊歷程紀錄及通訊內容,以及使用者之聊天群組成員使用者註冊資料等相關電磁紀錄,可持搜索票由刑事局資訊科窗口聲請調閱」,有人批評要求搜索票的作法會妨礙檢警機關偵查犯罪,但也有不少民眾擔憂隱私資訊可能遭到洩露,究竟實際情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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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貴智|可以看看你的LINE嗎?犯罪偵查「程序」的重要性

以豐富貼圖著稱的LINE,是最受國人喜愛的通訊軟體,而近日新聞傳出,LINE公司近來要求檢警未來須出具搜索票才能調取民眾相關對話資料,網路也流傳一則刑事警察局的公文,內容寫著:欲調閱「LINE 使用者註冊資訊、通訊歷程紀錄及通訊內容,以及使用者之聊天群組成員使用者註冊資料等相關電磁紀錄,可持搜索票由刑事局資訊科窗口聲請調閱」,有人批評要求搜索票的作法會妨礙檢警機關偵查犯罪,但也有不少民眾擔憂隱私資訊可能遭到洩露,究竟實際情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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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犯罪偵查時若需調閱民眾通訊軟體資料,應依照什麼法源及程序?

爭議的起源:檢警機關該如何取得人民的通訊內容

2015年,彰化地檢署查獲「六合彩」賭博集團,在本案中,組頭會將賭客下注的號碼以及所選擇之「二星」、「三星」、「四星」、「特別號」或「全車」等之簽賭方式,以中華電信網路傳真服務「HIBOX」的傳真到上游組頭,檢警機關利用法院核發的調取票向中華電信調閱了伺服器內存的傳真影像,最後以此作為證據起訴被告。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5 項的規定,調取票只能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而「通信紀錄者」是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則是指「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換句話說,調取票不能用於取得「實質通信內容」,最後導致這些傳真影像被認定違法,最後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被告無罪。

這項判決在司法界投下一顆震撼彈,因為在通訊科技日新月異的現在,大家越來越少使用電話來溝通事項,而是透過各種通訊軟體來交換資訊,如果檢警機關不能調閱人民使用通訊軟體的通訊內容,未來將會難以打擊犯罪。因此檢察總長提出了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因此做成了 106 年台非字第 259 號判決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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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6 年台非字第 259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調閱通訊軟體的「內容」,必須依照搜索程序為之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在性質上,祕密通訊自由屬於隱私權的範疇,也就是政府及任何人都不可以隨意窺視刺探他人的通訊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等事項,藉此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人格發展之完整以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等目的。

然而許多妨害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的犯罪行為,都會掩蓋在秘密通訊以及隱私權的保護傘之下,如果完全不允許檢警調機關取得相關通訊資料,政府將難以打擊犯罪,因此為了兼顧打擊犯罪以及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以及隱私權,我國制定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符合法定之實體及程序要件之情形下,法院可核發通訊監察書,對人民之秘密通訊為監察。

如果是想要調取人民使用電信服務的相關紀錄,例如通信雙方的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則應按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條的規定,由法院核發調取票後再想電信機關調取相關紀錄。以往在行動電話詐騙案件中,檢方可依通保法聲請「調取票」,請電信公司提供電話使用者資料與電話的發話位置,藉此開啟偵查。

必須注意的是,按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1條及第11-1條的規定,偵查機關偵查時若有調取通訊紀錄的需求,必須是涉及三年以上的重罪,可是如果偵查機關是為了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有需要時,則可以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直接調取通信紀錄。

因此爭議的核心就在於,依照通保法規定,檢警機關透過調取票所能取得資料,包含「通信紀錄者」以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二者,「通信內容」並不在其中,然而檢警機關過去經常以調取票要求中華電信或通訊軟體公司提供「通信內容」。然而最高法院認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著重保障的權益,乃是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其中秘密通訊自由的重點在與「通訊的過程不收到不法的干預及侵擾」,因此通保法的相關規定只能適用在「現在或未來將會發生的通訊內容」,而已經「過去已經結束」的通訊內容,即使轉換為對話紀錄或傳真影像等檔案儲存在電腦或伺服器之中,也不能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來調取通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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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人民對於「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雖然不屬於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疇,但是通訊內容往往含有大量個人私密資訊,甚至可能絕大部分的內容都與檢警機關所要偵辦的犯罪案件無關,如果檢警機關可以自行調閱相關內容,將會嚴重傷害人民的隱私權。特別是許多國家的法律已經規定調閱通信內容需要法院許可,而像是 Facebook、LINE 等公司都設立於海外,如果我國法律不跟上腳步,這些公司反而有理由拒絕提供相關資料而不利於調查。

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如果檢警機關想要取得「過去已結束」的通訊內容,必須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或是經過法院核發扣押裁定,才可以發動搜索、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28條、第128條之1),這樣才符合憲法上正當程序的要求。

刑事訴訟法的搜索制度其實是為了保障人民

回到文章一開始的刑警局公文:欲調閱「LINE 使用者註冊資訊、通訊歷程紀錄及通訊內容,以及使用者之聊天群組成員使用者註冊資料等相關電磁紀錄」,可持搜索票由刑事局資訊科窗口,向通訊軟體公司調閱,就能發現其實這個公文是配合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通知相關單位如果要取得民眾的通訊內容,必須持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再由刑警局資訊科統一向通訊軟體公司調閱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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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也就是說,透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搜索程序,事實上對於人民的保障更高,因為這表示檢警機關想要取得大家的對話紀錄,相關聲請必須經過法院的審查,獲得法院同意後才可以向通訊軟體公司調閱。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簡單來說,在刑事訴訟中,不能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犯罪,而且不是隨便任何東西都可以拿來當作證據,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方法,而且調查的程序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最高法院認為,通保法的相關規定只能適用在「現在或未來將會發生的通訊內容」,而已經「過去已經結束」的通訊內容,即使轉換為對話紀錄或傳真影像等檔案儲存在電腦或伺服器之中,也不能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來調取。

換句話說,如果檢察官起訴被告後,在法庭上才發現用來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調查的程序有違法的問題,這項證據就會被排除,進一步可能導致法官沒有證據可以使用,最終必須判決被告無罪,因此檢警機關調查證據的過程必須十分嚴謹。在彰化六合彩的案件中,因為檢警機關違反相關規定,導致法院排除該證據的適用效力,反而得不償失,更不利於打擊犯罪。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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