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玟嶸|當記者比刑警更快破案

吳玟嶸

2019-09-30發佈

2023-03-02更新

吳玟嶸|當記者比刑警更快破案

吳玟嶸|當記者比刑警更快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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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殺了三次的女孩》(桶川ストーカー殺人事件:遺言)這本書是日本記者清水潔,將他真實接觸的案子「桶川事件」的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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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玟嶸|當記者比刑警更快破案

《被殺了三次的女孩》(桶川ストーカー殺人事件:遺言)這本書是日本記者清水潔,將他真實接觸的案子「桶川事件」的採訪歷程寫成的報導紀實作品:

1999 年某天中午,日本埼玉縣 JR 桶川站前,21 歲的女大學生豬野詩織被一名男子刺死。瞬間警方媒體都動了起來。雖然在日本,清水潔是個不被重視甚至被討厭的週刊記者,但他在缺乏資源的情形下,仍靠著多年的採訪經驗蒐集到了資訊。起初他只是因為職責所在而調查,卻在承受了死者親友寄託的希望之後,發瘋似地挖掘線索,追案進度竟遠遠超過上百名警力組成的專案小組,最後甚至引領警方找到犯人。

為什麼擁有人力、技術的警察這麼無能?一個記者又為何能做到那麼多?以下就簡述事件經過,並談談這起事件中的幾個重點吧!

「法不入家門」:親密關係,法律管不著?

事件受害者詩織,某天被兩個男子搭訕,之後也跟其中的小松和人交往。一開始,兩人的感情還算順利,但在幾個月後,當詩織拒絕和人瘋狂送她禮物時,和人突然暴怒要求她收下──這是詩織第一次發現和人的情緒十分不穩定。

和人雖然沒有肢體上的暴力,但給詩織精神上的壓力日益增加,比如每半小時打給詩織或她的家人朋友,監控她的生活;若回答不合和人的意,他就會大吼大叫,甚至威脅要乖乖聽話。最後詩織提出分手要求,和人當然不答應,不只監視及騷擾的行為升級,還說他會逼瘋詩織、讓詩織父親失業,並四處張貼誹謗詩織的傳單等等。

故事進展到這裡,小松和人很明顯就是一個「恐怖情人」。於是詩織錄下和人各種瘋狂的威脅話語,比如「你真的愛我就割腕給我看」、「我要把你逼瘋、讓你遭天譴」、「看我宰了你家的狗」等,打算向警方求助,但那時警察的反應卻很奇怪

年輕警察認定這是恐嚇,但是中年刑警卻一直表示案子不會成立,還說:「收了人家那麼多禮物才說要分手,做男人的怎麼會不生氣?你自己不是也拿到一堆好處了?這種男女問題,警察是不能插手的。」

之後和人有更多瘋狂行為,但警方依然故我,認為這只是情侶吵架。詩織就算正式報案提告,警方行動依然散漫,在詩織被殺害之前,都沒有任何積極的介入。在命案偵破,警方的無能被揭發後,縣警本部長也說了,要是警方能好好調查,或許就能避免這種結果了。

應該保護人民安全的警察,為何會有這種行為?書中警方的說法,是覺得報告義務跟查案很麻煩,除了這個原因,或許也能從上述中年刑警的說法得到一些線索:男女問題警察不能插手?情侶吵架也不能插手?

這種認為「親密關係」中的問題,沒有嚴重到需要警方插手的觀念,其實低估了親密關係中的暴力現況。有文獻指出,在日本通過《防止配偶間家庭暴力及保護被害者法》後,日本警方統計出全國家暴的通報案件數為 3,608 件,隔年案件量暴增至 14,140 件,之後數年至 2010 年,每年以兩千多件案量增長(註一)。

那臺灣的情形又是如何?根據衛福部統計,家暴事件通報的數量,從 2005 年的 66,080 件,到了 2018 年有 138,637 件,增加一倍有餘。再看細一點: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暴力這類型的通報次數,從 2005 年的 40,659 件,到 2018 年已經增加到 65,021 件,都佔了每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中的一半以上。

從這些數據的數量及增加幅度,可以發現親密關係中的暴力問題的嚴重性及隱匿性。

回到「桶川事件」,若警察當時能認知到親密關係中,也可能會發生嚴重犯罪,並拋棄類似「法不入家門」的想法,便有可能採取更積極的做法,避免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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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Ricardo Gomez Angel on Unsplash

跟蹤騷擾怎麼辦?台灣與各國立法情況

看完上一段的事件發展,想必許多讀者會聯想到,小松和人的行為,除了某些行徑可以用妨礙名譽、恐嚇來處理,但若是跟蹤、打無聲電話這種行為,又該怎麼解決呢?

跟蹤騷擾問題由來已久,不只日本跟臺灣,早在 1990 年,美國加州就通過世界第一部針對跟騷的《反跟蹤法》,隨後英、德、新加坡等也陸續立法。以日本為例,有統計指出,日本 20 到 30 歲的年輕女性,平均 4 人中就有 1 人有被跟蹤騷擾的經驗(註二);而根據媒體報導,日本 2013 年就有超過兩萬名跟蹤狂。

「桶川事件」便是日本立法的契機,在事件過後的 2000 年,日本國會通過了《跟蹤騷擾防治法》,防止各種糾纏行為,如打電話騷擾、在被害人常出現的地方監視等。

在臺灣,也時常看到恐怖情人的新聞。為因應這種情況,《家庭暴力防治法》多次修正,2007 年把同居關係納入家暴法的適用,2015 年新增「恐怖情人條款」──若遭受肢體或精神的暴力,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

至於跟騷行為,目前只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罰可因應,保護密度不足且罰鍰很低。因此 2018 年 4 月,行政院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要求警察調查並處理糾纏行為、賦予法院核發防制令的權力,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行發生。草案原已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初審,但後來因警政署以種種理由懇請暫不推動,最終朝野協商決議由內政部帶回重新檢討。

然而法律再完善,取代不了「社會教育」的功能

這類法律若通過,或許能宣示政府開始重視這種行為,並願意開始管制,但問題是否會因法律訂出來就得到解決呢?事實上,若警察還是抱持「男女問題警察不能插手」的想法,那再多法律也沒有用。正如清水潔在書中的看法,法律訂得再好,運用的畢竟還是人,如果能夠對拚命傾訴、求救的被害人多一點同理心,或許也根本不需要法律。

再跳脫出法律可以插手的層面,和人曾經說過「你只要照著我說的,乖乖聽話就是了」、「你只能跟我一個人往來」以及和人在跟新歡佳織吐露心聲時說:「詩織背叛了我,我無論如何饒不了她,絕對要報復她。」

由此看來,和人顯然有想要支配受害者,逼迫其屈服順從的控制傾向,這種人有可能透過傳統刑事政策那種「人是理性的,犯罪前會分析成本風險,所以有法律威嚇及管理,就能影響他們的決定」的前提來應對嗎?

除了制定《糾纏行為防制法》以及改善警察價值觀,更為重要且可以防止悲劇發生的作法,應該是透過教育,讓每個人在成長過程,都能理解到親密關係中有很多元的可能,那種「從一而終」、「我對你好你就要接受」的想法可能存在,但絕不是應該被崇尚的單一價值,然後學習如何在親密關係中經歷挫敗與失望時,能適當地抒解情緒並學習接受。

媒體為什麼失能?

再來暫時離開本書的犯罪行為,來看看同樣是作者要批判的媒體問題吧!書中很明顯可以看到,那些與警方關係良好的「記者俱樂部」的成員,在社會事件發生後,報導方向幾乎被警方釋出的訊息掌控,導致媒體應有的監督功能完全喪失,只成為警方的傳聲筒。

大家應該聽過新聞媒體報導時,應該要中立客觀這樣的說法。從《桶川事件》中大部分媒體的表現可以知道,或許是為了方便,或許是由於社會案件資訊取得困難,而且偵查犯罪已經有了主責機關;平日已經很忙碌的記者,在警察主動釋出善意,提供新聞素材時,往往只會採納警方的說法,而顧不了其他面向。

這種作法的壞處顯而易見:首先,誰也無法保證警察給出的資訊絕對正確,甚至不能排除警方可能會刻意操作風向的行為,因此若媒體全然採用警察給的資料,新聞再現的真相就有可能更失真。再來,日本警方平常就會透過「記者俱樂部」給媒體方便,這種行為看似對於媒體有好處,實則卻讓媒體在舒服的環境中,逐漸喪失監督政府這重要的理念與能力。

在本案中,大部分的媒體,除了並不客觀地大量採用警方資訊,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他們沒有合理地查證。

中立客觀的記者未必就能夠報導真實,更重要的是記者是否有查證,且查證過程是否合理。這個要求看起來並不過分,在書中清水潔記者的採訪過程也確實可以看到,在前期的報導中,因為警方的引導,許多媒體報導了有關詩織的錯誤消息:比如說他曾是酒家女、迷戀名牌,甚至還出現譴責詩織也有過失的報導。

作者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在同儕競爭中隨波逐流;他有其他的查證資料,也與信任的前輩討論了該如何處理被害人的隱私,並堅持不使用這些聳動的內容。他沒有超能力或特權,他只是按照一名「合格」的記者應有的採訪步驟,一步步找到真相,「盡到職責」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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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Markus Spiske on Unsplash

結語:「我沒有超能力,只是善盡職責」

因為桶川事件發生時日本警方的無能,案發相關人士幾乎不相信警方,反而是不具公權力的記者獲得大家的託付。最後記者也確實不負眾望,不只成功破案,更揭發警方的黑暗面。

身為讀者,最有收穫的就是看到書中記者在採訪案件時的諸多心路歷程與自我探問,以及作者很詳盡的解釋,各個應該負責的機關是如何喪失功能,導致了一場本不該發生的悲劇。

或許有人讀完後,也會跟著質疑警察、質疑媒體,但更重要的訊息其實是,擁有權力的人們都應該要善盡職責,而作為閱聽者,也要盡到獨立思考的責任,避免隨波逐流,就如作者最後所說:

我作為平凡的記者,一步一腳印地做好份內工作。我沒有特別的力量,只是不停四處走訪,查到某些內幕,將他傳達給大眾,不斷地如此重複。我只能做到這些。

註一:《親密關係暴力問題之研究》,潘淑滿,2012,內政部委託研究,p.37

註二:《司法改革的另一思考:從日本跟蹤騷擾(Stalker)防治法談起》,陳慈幸,2011,司法新聲第97期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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