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婕|虛擬貨幣是否是違法吸金的「金」?

王心婕

2019-11-07發佈

2023-03-02更新

王心婕|虛擬貨幣是否是違法吸金的「金」?

王心婕|虛擬貨幣是否是違法吸金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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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1日新聞以「愛女損命,父控挖礦詐騙毀人生」揭開一名女子因投資挖礦機100多萬,還拉下線找人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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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心婕|虛擬貨幣是否是違法吸金的「金」?

2019年6月21日新聞以「愛女損命,父控挖礦詐騙毀人生」揭開一名女子因投資挖礦機100多萬,還拉下線找人加入,卻因投資血本無歸,加上擔心自己可能違反銀行法會入獄,天天活在巨大的壓力下,輕生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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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一名許姓女子疑投資「挖礦機」失利想不開上吊身亡,父親在臉書「大里人聊天室」貼文,希望政府不要再縱容。(記者翻攝/資料照)

近期不乏有多數虛擬貨幣業者試圖透過首次代幣發行(ICO)等商業模式為包裝,實際則為傳統傳銷吸金之行為,以新瓶裝舊酒之方式,誆騙被害人財產。

去年底財委會以「虛擬通貨發展現況及主要國家監管措施」為題,要求中央銀行、金管會及財務部首長列席報告,截至去年九月全球ICO募資金額已達205億美元,甚至近二成的ICO都是詐騙吸金案件。

但有疑義的是以ICO吸金是否真的受到銀行法管制?

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由此可知,若是業者以「收受款項」、「吸收投資」並向投資人保證了顯不相當的紅利,則有可能構成違法吸金,觸犯銀行法的規定,將面臨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從行為外觀看來,以ICO方式向投資人收取虛擬貨幣並給予高額利息,藉以吸引投資,構成了銀行法中收受存款的特許業務,而有違反銀行法之虞。然而有疑問的是虛擬貨幣是否能認定為「款項」或「資金」至今規定仍付之闕如,而僅能由主管機關及法院見解,推敲規範的可能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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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外觀看來,以ICO方式向投資人收取虛擬貨幣並給予高額利息,藉以吸引投資,構成了銀行法中收受存款的特許業務,而有違反銀行法之虞。(路透社)

去年高等法院就虛擬貨幣是否為銀行法監控之標的作出判決,認為虛擬貨幣縱然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虛擬商品,但就現階段並不屬於銀行所規定的「款項」或「資金」,縱使行為人以虛擬貨幣作為收受或吸收的投資客體,也不構成銀行法違法吸金。

然而,為什麼收投資人現金會構成違法吸金,收投資人虛擬貨幣就不構成呢?難道虛擬貨幣沒有經濟價值嗎?以下將以三個層面分析虛擬貨幣為何至今仍無法受到銀行法的管制。

銀行業務範圍

在專業經營原則下,現今銀行的業務範圍是由《銀行法》第3條所規範,其中包括了22款銀行經營業務,值得注意的是最後一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的概括性條款,即說明了若是銀行開辦新業務,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也就是說,銀行不得經營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營的業務,非銀行也不得經營銀行業務。在第一層剖析銀行業務本質上,即限縮了銀行本身業務範圍尚未包含加密貨幣在內。

違法吸金行為

就違法吸金的行為態樣上來分析,銀行業務中的「收受存款」包含「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其中的「款項」僅限於法定通行貨幣或外國貨幣兩種,沒有可以爭執的空間。而「資金」所指的是可供使用或運用之金錢,通常是以貨幣方式操作。

雖然銀行法所稱的吸收「資金」並不限定於通行貨幣,但依銀行業務範圍來看,似乎應以銀行法第3條第1至21款所列舉的標的為範圍,或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的有關業務為限,始符合銀行具有特許性的性質。

虛擬貨幣本質

虛擬貨幣是一種以區塊鏈(BlockChain)作為底層技術的數位資產,具有可以在公開市場上交易,受市場供需影響而有價格波動等類似於投資工具的性質。但目前依我國發行貨幣之主管機關即中央銀行、銀行法主管機關即金管會的認定,仍認為虛擬貨幣並非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交易媒介,且因虛擬貨幣價值不穩定,難有記帳單位及價值儲存之功能,不具有「通貨」特性。

總的來說,虛擬貨幣目前並非銀行等金融機構「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客體,縱使業者以虛擬貨幣作為投資契約之標的,也沒有違反銀行專業經營原則。此外,就虛擬貨幣現今對於社會而言,依目前現實交易習慣,流通還不具有普遍性,也沒有政府背書等特性,至今尚不足以成為通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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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是一種以區塊鏈(BlockChain)作為底層技術的數位資產,具有可以在公開市場上交易,受市場供需影響而有價格波動等類似於投資工具的性質。(路透社)

筆者認為,由銀行法立法本質與近期實務見解來看,銀行法雖然具有保障投資大眾的功能,但其最核心立法目的仍是以規範「銀行業務經營」此一特許行業為根本。

若認定加密貨幣為銀行業務經營一環,似乎違反加密貨幣運作「去中心化」的核心特質,但如今,以加密貨幣包裝的投資名目比比皆是,保護加密貨幣投資者與規範加密貨幣業者仍具有必要性。可行的角度似乎是另行規範,或透過證券交易法、洗錢防制法等規範保護投資大眾,而不應驟然逾越加密貨幣的本質,甚至認為加密貨幣,這個以去中心化為核心的虛擬商品應受到以中心化為核心的銀行法所規範。

不過,也難以捉摸實務與立法的趨勢是否會隨著時間推移而有所變動,至今加密貨幣是否受到銀行法之規範尚未有穩定的見解,欲規範加密貨幣之心與現今法律運行之果仍有所扞格,尚有賴主管機關明確規範以ICO吸金的行為該如何防範,讓我們拭目以待!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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