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維珊、楊壽慧|離婚後,房貸保證債務會如何影響 夫妻財產分配 計算?

法白作者

2019-11-26發佈

2022-10-19更新

梁維珊、楊壽慧|離婚後,房貸保證債務會如何影響 夫妻財產分配 計算?

梁維珊、楊壽慧|離婚後,房貸保證債務會如何影響 夫妻財產分配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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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議離婚前,可以先跟銀行討論變更主債務人或保證人的方式,不僅能避免後續仍須向他方主張債權的麻煩,亦能將房貸計入自己的消極財產以減少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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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維珊、楊壽慧|離婚後,房貸保證債務會如何影響 夫妻財產分配 計算?

結婚後買房原本是一件非常快樂的事情,但是人的緣分不會因為買了房子就更深,所以在離婚時要面對的房產問題,其中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擔任「房貸保證人」,因為房屋所有權人通常是房貸主債務人,在計算 夫妻財產分配 上,通常主債務人的房貸債務會被計算成為消極債務,大大減低了 夫妻財產分配 的價額。

我們都知道,夫妻在做財產分配時,大家都希望被認列的財產越少越好,因為一般原則是多的減少的再除以二,是財產總價額多的要給少的錢。

這篇文章,正是為告訴天下伴侶們,有關房貸保證債務到底該如何認定所寫,給所有正要準備買房子跟銀行貸款的讀者朋友們分享,千萬不要買了房子等於搬石頭砸自己腳啊!

進入人生案例

吳先生與簡小姐在2002年5月20日結婚,兩人未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於婚後決定購買房屋,由吳先生擔任房屋所有權人及房貸債務的主債務人─簡小姐擔任保證人向銀行貸款。

遺憾地,雙方於2015年初就因外遇及育兒問題而爭吵不斷,吳先生遂於2015年7月6日提起離婚訴訟,合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依據目前現行法及法院實務見解,在婚姻關係解消基準日(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以起訴時為準),經過法院審理調查後計算,吳先生有積極財產包含房屋價值共計600萬元,簡小姐有積極財產1500萬元,但是雙方在婚後買房的房貸款及二胎貸款尚有800萬元尚未還清,雙方除房貸之外,並無其他消極財產。

吳先生主張自己是貸款之主債務人,800萬元應計為自己的消極財產,因此自己的剩餘財產為0元(600-800=-200,在作 夫妻財產分配 時,因為已經沒有剩餘財產,所以法律上認定為「0」)。

另一方面,簡小姐則主張自己係該貸款及二胎貸款之保證人,需負擔保證債務,故剩餘貸款800萬元應計入自己的消極財產,自己的剩餘財產為700萬元(1500-800=700),所以只要分給吳先生350萬元就好(700÷2=350)。

到底誰說了算?雙方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究竟應如何分配呢?

因為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所以在此案例中,最大的問題應該在於,尚未還清之800萬元貸款(一胎與二胎),究竟應如何計算?以下可以分兩種情形討論。

情況一:丈夫持續按時繳交貸款

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才會發生。

實務上法院(註)認為:當丈夫持續按期繳納房貸,並未發生保證債務,造成老婆受銀行追償的情形,因此本件夫妻一方借款他方擔任連帶保證人的時候,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之際,應認僅為丈夫一方的債務,非夫妻的共同債務。

本案例中,在吳先生仍持續按期繳納房貸及二胎貸款的情形下,銀行依法不能向簡小姐追償,因此簡小姐的保證責任尚未發生,簡小姐並未負擔800萬元房貸債務,房貸(一胎及二胎)800萬元應只列為吳先生的婚後債務。則吳先生之剩餘財產為0元,簡小姐之剩餘財產為1500萬元,兩人剩餘財產之差額為1500萬元;平均分配後,吳先生得向簡小姐請求剩餘財產差額750萬元。

情況二:丈夫某日開始故意不繳貸款

假設吳先生在2015年5月就開始故意不繳貸款,當簡小姐受銀行通知後,擔心房子遭法拍影響自己在銀行的信用,所以在7月補齊前面未繳與當月房貸,並持續按期繳交,截至法院言詞辯論期日終止前共已繳交30萬元。

對照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因為保證人簡小姐受銀行通知而以保證人身分去還房貸後,原本銀行對吳先生的債權就轉到簡小姐身上,簡小姐可向吳先生請求返還已經給付的房貸,但因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所以簡小姐因保證人身分而代繳的房貸,因為都是錢的紛爭,所以簡小姐可對吳先生主張抵銷。

因此結論就是:800萬元的房貸仍然要算入吳先生的消極財產,吳先生的剩餘財產為0元,簡小姐的剩餘財產為1500萬元,兩人剩餘財產的差額為1500萬元,則平均分配後,吳先生得向簡小姐請求剩餘財產差額750萬元(1500-0=1500,1500÷2=750)。但簡小姐可向吳先生主張以保證人身分給付銀行的30萬元房貸為抵銷,所以吳先生僅得向簡小姐請求720萬元(750-30=720)。

要特別注意的是,因為30萬元是簡小姐於「法院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前」主張支付的房貸,故法院也只能就此一部分作出裁判;判決後,若簡小姐持續繳納房貸,仍得主張其自銀行承受對吳先生的債權,向吳先生請求返還代繳的房貸費用。

結語與叮嚀

雙方協議離婚前,可以先跟銀行討論變更主債務人或保證人的方式,不僅能避免後續仍須向他方主張債權的麻煩,亦能將房貸計入自己的消極財產以減少剩餘財產。但是,一旦進入訴訟離婚,就會面臨到這些法律風險,各位讀者在婚後買房前不可不知。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意旨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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