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翔甯|太陽花學運國賠案:雖然我有錯,但你也用不著這樣對我吧?

許翔甯

2019-12-25發佈

2023-03-02更新

許翔甯|太陽花學運國賠案:雖然我有錯,但你也用不著這樣對我吧?

許翔甯|太陽花學運國賠案:雖然我有錯,但你也用不著這樣對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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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中華民國退休警察總會長耿繼文號召退警上街,揚言效法太陽花運動攻佔行政院,以突顯台北地方法院對太陽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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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翔甯|太陽花學運國賠案:雖然我有錯,但你也用不著這樣對我吧?

11月12日中華民國退休警察總會長耿繼文號召退警上街,揚言效法太陽花運動攻佔行政院,以突顯台北地方法院對太陽花國家賠償案(下稱「 太陽花國賠案 」)判決中的的矛盾,同時也公開呼籲執勤的「學弟妹」,將來值勤時要記得怠惰與退避,因為如果積極執法,將會面臨與太陽花 國賠 案一樣被求償的情況 。11月27日台北市長柯文哲也對媒體說明:「因為這10人,沒有直接證據,這些人的受傷是因為警察施暴造成的,那就沒有道理不上訴 。」

這個案子(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6號)從判決出爐當天,就引發媒體與政論節目關注。也有法官投書批評這則判決是「討了政治聰明,荒謬了法學論證 」不過當時多數的媒體與投書,大都基於台北地院的新聞稿所寫,並未能一窺該判決的全貌。如今判決全文已經公布,下載之後長達94頁,本文無意針對太陽花學運本身功過以及本件29名原告的個案逐一評價,但想要透過翻譯本件判決中最關鍵的三段文字 [1],一窺法官的心路歷程,同時也和大家一起思考國賠制度的意義所在。

國賠案件誰來蒐集證據?要有什麼證據?

在進入判決翻譯之前,我們必須先從一個技術問題開始,柯文哲市長對媒體說,決定上訴的理由是「沒有直接證據」,這句話同時也點出了這份判決的關鍵,就在「證據」這兩個字。

動畫名偵探柯南的日常,就是在他迷昏了小五郎叔叔後,當眾點出兇手,兇手一開始都會質問「證據呢!有什麼證據?」現實生活也是這樣,因為現實生活裡的法官,不可能有上帝視角,因此要判斷任何的案件,都必須仰賴證據幫忙還原事實,而在這個案件裡面,當然就是要證明「這些人的傷是警察暴力所造成的。」

既然知道證據很重要,我們要問的下一個問題就是誰要負責蒐集證據?這在法律上,就叫做「舉證責任」。

我們可以想像,在法庭上可以有三群人:「原告、被告、法官」,那究竟應該由誰負責蒐集證據呢?但法官會幫忙蒐集證據嗎?

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國賠案件是由民事法院審理。而本件判決當中,法官相當用心地指出,今天如果是在行政法院,法官就會幫忙蒐集證據,但因為今天是在民事法院,我沒有辦法,這樣對原告可能會很不公平 [2]。

既然法官在這個案件裡面,沒辦法幫忙蒐集證據,那我們就只好在原告(陳抗群眾)與被告(警方)選擇一方負責蒐集證據提交給法庭了。通常來說,都是主張權利存在的人要負擔舉證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我去法院主張我跟朋友爭吵被他痛毆一拳,應該由我負擔舉證責任。試想今天有個人跑去法院告你,你就要證明你「沒有打他」,不也挺莫名其妙的嗎?而且討論由誰舉證之所以重要,那是因為需要舉證的一方,如果舉證失敗,就會吞下敗訴的結果。

但這樣的規定也不是沒有例外,尤其某些原被告雙方地位非常不對等的時候,可能會有所調整。以商品糾紛為例,假設我買了一支手機,回家在充電時爆炸了,我因此受傷,由不具有專業的消費者,證明手機製造有瑕疵似乎太困難;相較下,要求手機廠商提出製作流程證明自己在製造過程沒有過失,似乎比較簡單,專業上也比較可能,這樣的情形叫作「舉證責任轉換」。

在本件太陽花 國賠 案,法官也點出了這樣的地位不對等。並且舉了一則最高法院的前例,該那個前例中,法院認為在國賠案件裡面,要人民負責蒐集證據證明有損害,真的太困難了,為了實現公平正義,所以應該由被告機關多負點舉證責任才是。

但是面對上面這種情況,法院可以選擇的方式,不一定只有轉換舉證責任,還可以選擇一種比較比較折衷的手段:降低證明度

什麼是證明度?以本案為例,究竟要原告提出被打的影片?或者只要有驗傷單跟證人就可以?這就是證明度的問題了。而本件正是採取了降低證明度的方式,透過證人、驗傷單來認定事實,因此本案雖如柯文哲市長所說的:「沒有直接證據」(應該是指沒有影片的意思),但法院仍然肯定國賠責任的成立。

法院指出:國賠訴訟本質上是民告官的訴訟;過去最高法院雖要求在國賠事件,要求被告機關舉證;但在本案情形,要求被告機關舉證也太沉重,降低原告證明度即可。因此雖然沒有影片,但有證人指認也可以成立國家賠償。

至此,本件判決最關鍵的三段內容,都翻譯完了,法官在本件中就是循著以上這三段論述,一步步判定本案原告勝訴。

國賠的意義是「國家也會犯錯,而且會道歉」

我們常說「打破要賠」,而「賠償」這個觀念代表的是「做錯事情」之後,透過金錢給予彌補的意思。

本件判決一開始,就開宗明義表示:「佔領行政院是非法集會,警察有權驅離,但驅離的時候應該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說,法院從來就沒有覺得警察不應該驅離,也肯定了驅離的正當性,只是質疑驅離的「方式」可能違法。

我們可以「假設」一個荒謬的情境。我今天因為騎機車等紅燈的時候滑手機,突然間出現三個警察,不由分說地把我壓制在地上,如果是我,一定會想:「雖然我有錯,但你也用不著這樣對我吧?」警察當然應該取締等紅燈滑手機的我,但是不是只有直接壓制我這個手段呢?為什麼法院或者法學院都繪著天秤,正是因為法律有許多這種需要左右衡量的事情,而不是「你有錯在先,我對你做什麼都可以。」

「國家賠償法」這幾個字,從名稱上其實蘊含了「國家會犯錯,而且它犯錯之後,會道歉、會賠償」的意義。而這也是現代國家所應該有的態度——人民並非芻狗,而是這個國家真正的主人。

據報導,台北市警察局決定針對本案判決進行上訴,因此這樣的看法會不會被上級法院維持,尚在未定之天。然而,對比地球上其他地方正在上演的國家暴力,此時再回頭看看這則判決所企圖闡釋的國賠法精神,或許才是我們國家難能可貴的地方。


[1] 這三段文字在原判決「貳、五、(五)」以下。

[2] 事實上,在不同的訴訟中會有不同的情況,在行政訴訟與部分情況的刑事訴訟,法官會參與蒐集證據;反之,民事訴訟則不會。這是因為行政與刑事訴訟,都涉及到「民告官」或「官告民」,這種小蝦米對大鯨魚的情況,法官才有需要參與蒐證,才能夠保障人民不受到不法侵害。而明明國家賠償,就是我被國家傷害了,我要國家賠償我,很像上面那種「民告官」的類型,為什麼是民事訴訟呢?這其實是有歷史原因的,國家賠償訴訟在本質上的確屬於行政訴訟的一種,但由於我國過去的行政訴訟制度不夠完整,當時為了求全,只好先放到民事法院,直到今天行政訴訟制度完整了,也只變成兩個法院都可以審理,並沒有全面的回歸到行政法院裡。就像我們說的,行政法院法官會幫忙蒐集證據,但民事法院法官不會,這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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