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再做直銷了!」進入直銷產業所要了解的法律常識 |許恬心

許恬心

2020-09-29發佈

2024-01-21更新

「我不想再做直銷了!」進入直銷產業所要了解的法律常識 |許恬心

「我不想再做直銷了!」進入直銷產業所要了解的法律常識 |許恬心
quotationmark image

你曾經想要透過直銷賺錢嗎?或是已經入坑開始做直銷了呢? 今天要分享的主題,是關於進入直銷產業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 …

quotationmark image

「我不想再做直銷了!」進入直銷產業所要了解的法律常識 |許恬心

你曾經想要透過直銷賺錢嗎?或是已經入坑開始做直銷了呢?

今天要分享的主題,是關於進入直銷產業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

一般所稱的直銷在法律上稱為「多層次傳銷」,直銷成員稱為「傳銷商」。

傳銷商通常加入直銷前要簽署「參加契約」、繳納入會費、認購商品,再透過銷售產品、吸收下線的獎金制度賺取報酬,然而,傳銷商恐受到人情壓力、經濟誘惑而無法理性評估投入直銷產業的風險。

為避免傳銷商因為衝動加入直銷造成難以承擔的後果,及契約內容單方面獨厚直銷事業之不公平的結果,公平會藉由《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與《公平交易法》等法規,確保直銷事業的商業模式合法、入會費與認購商品金額合理,商品有短期售罄的可能性,以及合理的退場機制。

尤其當傳銷商不想再繼續做直銷時,兩者間潛在的對立問題會浮現,那些曾經繳納的費用、認購的商品,傳銷商能否或如何辦理退費、退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更是有明確的規定,本文根據幾個常見的問題,分別說明與分析如下。

  • 我做的直銷工作合法嗎?
  • 直銷跟老鼠會有什麼不同,加入後會不會有刑事責任?
  • 我不想再做直銷了,要怎麼退出呢?
  • 退出直銷後要如何退貨、退費?
  • 直銷公司告訴我要扣除相關費用後才能退款,如果認為費用不應該扣除,要怎麼救濟?

「如何判斷直銷與老鼠會的差異?合法多層次傳銷事業須報備!」

經營直銷事業的目的是要賺錢,不是要去坐牢,如何判斷直銷工作是否合法,是相當重要的門檻。首先要先區別「多層次傳銷」與「老鼠會」有什麼不同?

第一、加入組織的目的是否跟產品有關:

合法的「多層次傳銷」公司招募成員或人頭,目的是在推銷公司的產品或者所代理的商品;非法的「老鼠會」招募成員目的,只是要求介紹新成員或新人頭進來,再由新成員或新人頭,廣攬新新成員或新新「人頭」,來擴大不法的組織。

第二、獲利的方法是否跟產品有關:

合法的「多層次傳銷」成員是透過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收入來源,推銷的工作做得愈好,所得的折扣或佣金便愈多;非法「老鼠會」付給參加者的好處,靠的是最底層次入會成員或人頭所繳交的入會費或其他其他不同名稱款項的抽佣。

「老鼠會」本身只是一個空殼子,一旦招募新成員或新人頭的工作出現停滯或斷層,或收入無法支應付出時,最後加入的成員或人頭,便成為壓跨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此時上層成員早已捲款銷聲匿跡,隨者連鎖骨牌效應,整個組織會瞬間瓦解。

第三、是否成立刑法加重詐欺罪、銀行法:

「多層次傳銷」是一種合法的商業模式;「老鼠會」成員人數超過三人以上,施用詐術招攬下線的行為,則會構成加重詐欺罪,根據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同的召募對象算是數次犯罪,例如召募5個新成員恐被認定為五個加重詐欺罪,另外頂層、中層上線尚有可能因為公開招攬下線(例如舉辦講座、說明會),向下線成員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顯不相當報酬,而處犯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須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屬於頗重的罪,千萬要當心避免觸法。

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換言之,如果是以顯高於合理市價銷售商品,或要求繳納高額講習費、保證金,或是以介紹費為主要收入,又稱變質多層次傳銷,即俗稱的老鼠會,是違法的組織。

總結的來說,投資前要先詢問如何計算報酬,如果是要先繳一筆錢,無論那筆錢是稱作會費、投資或其他名目,只要未來是以介紹幾個人進來,可以賺多少獎金,那個是老鼠會絕對不要加入;如果是要銷售產品為主要獲利來源,那麼請至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查詢「傳銷事業報備名單」(網址:https://www.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search.aspx )確認是否已經報備為多層次傳銷事業,若是,則務必請事業提供完整書面參加契約。

「我不想再做直銷了!扣除產品價值減損後,退貨退費拿回九成。」

無論你是因為人情壓力下簽約但還沒付款、業績不好想離開、單純想轉換跑道,都可以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退出直銷的方式就是透過「書面通知」,舉凡填寫解約單、電子郵件或寄發存證信函都算,記得保存證據。

至於何時退出直銷,可有學問在了。隨著傳銷商加入直銷期間的長短,分別有不同階段所享有的法律保障,簡單來說有兩大原則,第一是加入直銷時間愈短,保障愈高,大致上是以傳銷商簽約後有無滿30日作為分水嶺。第二是實體商品與無形服務分別有不同的認定標準,實體商品有保存期限的問題,所以退貨保障期限比較短,要看可領取的商品有無超過六個月期間。掌握這兩個原則後,讓我們來看完整的說明吧!

(一)在簽訂參加契約後30日猶豫期間內,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規定,傳銷商加入後有30日的猶豫期間,可以不附任何理由無條件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直銷事業要於契約解除生效後的30日內退費,但是得扣除商品毀損滅失的價值、因該退貨給付的獎金。

(二)在簽訂參加契約後30日猶豫期間後,仍可以終止契約:

根據退貨的產品種類區分為服務與商品有兩種不同的標準:

  • 若退貨的是服務(例如課程):

可以原購價格的90%退費,直銷事業須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退費但得扣除商品的價值減損、因該退貨給付的獎金。

  • 若退貨的是商品(例如保養品):

則是看商品自可領取之日起是否已經超過6個月

(1)尚未超過6個月:傳銷商可以原購價格的90%退費,直銷事業須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退費但得扣除商品的價值減損、因該退貨給付的獎金。

(2)超過6個月:直銷事業得依契約約定不與退貨。

接下來,我們以故事的方式帶入具體的例子吧!

A女士藉由朋友推薦,在某年4月1日愚人節,正式簽約成為B保養品公司的直銷員,先繳交300元入會費,再以會員價5000元購買保養品,並領到一筆500元的首購獎金,興奮地流下眼浪,終於要開啟人生的創業旅程啊。

但是由於種種因素(包含身邊的朋友都已經是直銷員,以前的同學朋友怕被推銷而跟A女士漸行漸遠)赫然發現,原來直銷沒有想像中如此美好,心中掙扎過好幾回,終於狠下心來,打算結束直銷生涯轉換跑道。這時,A女士打開了那個陪她參與數次推銷的行李箱,看著裡面還有那當初花5000元購買的保養品,唉,她心想:「如果保養品能拿回去公司退錢,該有多好!」

這時閱讀這篇文章的你,是她人生的轉捩點,因為你告訴了她:「拿去退退看吧!」

時間倒轉到A女士決定退出直銷的那個時間點…讓我們看看發生什麼事

假設一:一個月內退出

A女士於4月20日解除契約(簽約日起30日內)

則B保養品公司應於5月20日前(契約解除生效日後30日內)

受領A女士保養品退貨並返還5,000元(→如果商品毀損滅失,則無法退貨,請確認保養品的保存期限,通常過期就視為商品毀損)返還300元入會費、扣除500元獎金。

也就是A女士領回5,000+300-500=4,800。

假設二:六個月內退出

A女士於6月5日終止契約(簽約日起30日後、自可領取商品6個月內)

則B保養品公司應於7月5日前(契約終止生效日後30日內)

以原購價格90%買回商品,但得扣除商品之價值減損,即5,000元*90%-價值減損(→商品不同價值減損亦不同,請詳閱各傳銷事業參加契約附件內的價值減損標準表)扣除500元獎金。終止契約向後生效,所以入會費300元毋庸返還。

也就是A女士領回5,000元*90%-價值減損-500。

假設三:六個月後退出

A女士於12月1日終止契約(簽約日起6個月後)

因A女士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B公司得依契約約定不予退費。但如果B公司提供服務(例如網路空間、學習課程等)而不是商品,則A女士購買的服務不受6個月不得退貨之限制。

這些例子希望可以幫助各位,更清楚瞭解其中的差異。

各直銷事業的退貨毀損滅失標準,攸關實際退貨時拿回多少錢,傳銷商可至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多層次傳銷管理系統」查詢(網址:https://www.ftc.gov.tw/fair/report/report_search.aspx ),舉例來說,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傳銷商品價值減損標準中明確記載,以下狀況的產品,視同百分之百耗損:(一)經拆封使用的產品(二)停止供貨產品及舊包裝產品超過月刊公布日六個月期限者(三)產品已超過使用有效期限。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明示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正當之方法阻撓傳銷商辦理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諸如未檢附發票、要求推薦人出面協調,否則不予受理退出退貨者等皆係不正當之方法,直銷事業倘若另行要求傳銷商簽立誓約書或承諾書,限制其傳銷商提出退出退貨申請之權益,或規定傳銷商已拆封或使用之商品,應由其上線傳銷商先行處理等,顯已具有阻撓傳銷商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之情事,均違反上開規定。

「遇到辦理退貨退款不合理的扣減項目,可以要求公平會裁罰、提起民事訴訟。」

在台灣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例,某公司之運作方式是由傳銷商加入時,填寫「會員登記申請書及商品訂單」,由另一家外商公司負責購買按摩椅及自動販賣機等商品,並在海外將該商品出租。傳銷商除介紹新傳銷商加入及發展組織即可獲得介紹獎金、組織獎金等外,加入後第4個月起,亦可分得因產品租賃所獲得的租金。而傳銷商之退出退貨方式係以「會員登記申請書及商品訂單」所載日期做為加入日期,猶豫期間內辦理退出退貨,將全額退款,猶豫期間後,則依加入日期起算,以商品原購價格直接計算價值減損及扣除已領取之獎金後辦理退款,而價值減損之計算方式為超過1個月至2個月減損10%,超過2個月至3個月減損15%,超過3個月則一律減損50%。

惟實際上傳銷商加入後第4個月起,購買之商品才開始出租使用並產生租賃收入,然該公司卻在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時,依加入時間長短分別計算最高50%(滿3個月後)之商品價值減損,惟傳銷商加入至滿3個月,該段期間傳銷商所購買之商品尚未出租使用,是該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按摩椅或是自動販賣機,從未使用過,更遑論發生「功能上耗損」,甚而產生「交易價值之貶損」之情況,公平會認為,某公司率爾扣除按摩椅或自動販賣機之商品價值減損,顯然違反常理,認定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2條規定,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因此,如果傳銷商在退貨時遇到不合理的價格扣除項目,除了可以向公平會檢舉、請求裁罰直銷公司外,另外也可以透過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向法院請求直銷公司將本來應該返還給你的退貨款,老老實實地交出來。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知識新聞的力量】

我們堅持為所有人免費提供內容,因為我們深知,閱讀新聞的機會,不應有任何門檻,尤其是當人權議題備受矚目的時候,這常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契機。然而,如果您有能力,《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高品質的解釋報導,是推廣法律及人權思想的重要力量,每個月不到100元,我們就能在「官網」、「Facebook」、「Instagram」、「Twitter」、「Line Voom」、「Podcast」、「Reels」、「TikToks」、「實體活動」上發佈,沒有比這個更划算的選擇了。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vertical logo

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社群媒體

文章投稿,請洽

editor@plainlaw.me

授權與商業合作,請洽

business@plainlaw.me

聯絡客服,請洽

support@plainlaw.me

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本站內容。

Copyright © 2024 Plain Law Mov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elly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