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是公益下的犧牲嗎──核一廠糾紛中得主張的「權利變化」|施瑩謙

施瑩謙

2020-11-25發佈

2023-03-01更新

只能是公益下的犧牲嗎──核一廠糾紛中得主張的「權利變化」|施瑩謙

只能是公益下的犧牲嗎──核一廠糾紛中得主張的「權利變化」|施瑩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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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元 1949 年至 1987 年間,「戒嚴時期」,賦予了台灣省最高司令官,無與倫比的權力,擁有高度的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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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是公益下的犧牲嗎──核一廠糾紛中得主張的「權利變化」|施瑩謙

在西元 1949 年至 1987 年間,「戒嚴時期」,賦予了台灣省最高司令官,無與倫比的權力,擁有高度的政治、經濟、社會等掌控力。而在西元 1973 年 10 月時,全球發生第一次石油危機,國際油價上漲、物資短缺,世界各國通貨膨脹。是以,當時蔣經國考量台灣本身缺乏火力發電等燃料,長期向中東等地方進口,而中東等地區長期政治不穩,又第一次石油危機的發生,為了確保能源的穩定供應以及更大的發電量得以支持發展中的臺灣,故決定興建核能發電廠。

對於第一核能發電廠(以下簡稱:核一廠)的存在,對於其興建與否,在當時的歷史與政治因素的情況下,雖非毫無爭議,但在那個大時代下,很難有實質效力的抗議,也就失去抗爭的意義,所以除了普遍存在的鄰避效應外,其興建與否並沒有產生太多爭議。

所謂鄰避現象,係排除嫌惡性環境設施的一種心態。其原文為「不要在我家後院(not in my back yard)」,中譯為「鄰避」。易言之,一般民眾都不希望此類設施(例如垃圾場、火葬場等)設在其住家附近,因此鄰避設施的設置常遭民眾抗爭。而鄰避設施常常就被設在弱勢族群的社區,核能發電廠亦為該類鄰避設施之一。

對於核一廠的興建,因其性質,在當時或現在都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所以面對興建,人人雖無異議,但人人皆不希望蓋在自己家的附近。不過,當初的考量因素之一,就是核能發電過程:需要過程大量海水,且評估全台的海岸線,像是新北市石門區乾華里的溪流出口,因其曾發生過土石流具有一定落差,認為地點適當,且具備就近因素(鄰近台北),所以最後也就決定落腳在石門區。

糾紛發展中所得主張的「權利」變化

Felstiner 、Abel還有Sarat,三位社會學家,觀察人們面對自己受侵害的情節,進而產生糾紛時的反應,從當事人的主觀認知層面出發,把它分成三個階段,進而描繪糾紛產生下的發展歷程。就受侵害之人如何意識到損害發生、察覺歸責之人,向歸責之人提出損害賠償、若得不到求償,無法解決糾紛,則走向訴訟一途等三階段。

(一)起初,於此三階段形成前,受侵害之人即已遭受傷害,且該傷害係以為受侵害之人於不知情或未察覺此傷害為前提(Unperceived injurious experience)。

(二)而當受侵害之人察覺或得知自己遭受傷害或已被某種外力所侵害,則糾紛發展之階段進入, 察覺受侵害的階段(perceived injurious experience by naming)。

(三)再來,當受侵害之人知悉自己受傷害的原因,或是找尋出侵害的來源之際,受侵害之人會將已知的加害者或是可能的加害者做連結,而有對其不滿之情緒(grievance),此時糾紛則進入找到歸責之人之階段(grievance stage by blaming )。

(四)最後,當受侵害的人將其不滿之情緒訴諸於加害者,要求對方負責任或賠償之時,則糾紛發展進入訴諸之階段,又可分為明示或是默示。是以,當侵害之人/受歸責之人接受指謫,但如果同意賠償或是移除侵害行為,而讓受侵害之人願意接受,則糾紛就算解決。反之,案件就會進入糾紛階段(dispute stage)求償等行為不成,於是走向訴訟一途(dispute stage through a process of claiming )。

重回核一廠,去看「權利」變化

在不同情形中,當事者就其同一受侵害的事實,而其所主張的權利可能不止一種,且各個權利的糾紛產生歷程亦不同,筆者舉例分述如下:

(一) 健康權

在當時社會,核電發展的危險,一般知識份子都可從國際上各個管道得知相關內容,例如:西元 1957 年 9 月 29 日的前蘇聯克什特姆事件(現俄羅斯)、西元 1957 年 10 月 10 日的英國溫士蓋事件等,都是震驚全球的核能事故。因此,對於核一廠的興建,首先考量到的就是健康權的問題。

是以,在前述學者所開展的糾紛發展歷程中,關於健康權之發展,在得知核一廠的興建確實在石門區之後(也就是圖片一中的第 2 階段),就算損害尚未發生,但因不可抗力之結構上障礙,此侵害為必然,而該健康權之糾紛迅速進入第三階段,急於對於可歸責之人發動指摘,向政府要求填補損害。

(二) 環境權

因當初人們聽說過核能發電曾造成重大事故,所以對於健康權的警戒,在核一廠未興建完成前即集結產生,並迅速進入第三階段。

然而,在核一廠興建完成並開始發電後(圖片一的第 4 階段),當時人們卻還沒有察覺,石門的環境遭受到破壞,是當漁民們後來漸漸發現漁獲量開始減少,海岸附近的珊瑚礁白化,才發現因核能發電廠的發電過程,會抽取大量海水冷卻機器,而加熱過的海水又全數回放大海,這會造成海邊生態變化,整體石門附近的海水溫度上升,環境權的侵害已造成。不過當察覺之際,為時已晚,對於公共財的損失也無從求償。

(三) 財產權

財產權的損害,是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西元 1976 年發布的版本)第12條規定:「低密度人口區,得供居民居住,但各級政府及公私團體,不得在該區內規劃或設置新社區、工廠及學校。」該條規定等同於斷絕了所有石門區的經濟發展。這樣的改變是巨大的。

曾經在核一廠預定地附近的工廠必須遷移,當時的經濟發展都將全部中止等,對於該項權利的主張是最劇烈的。是以,該項糾紛在該法令公布後,且確定興建地為石門區時(為圖片一第 2 階段),當地人就有集體向政府抗議,糾紛發展歷程,亦為迅速直接進入權利變化的第三階段。對此,政府則設立了許多補償設施,例如每年的全鄉旅行,或獎學金補助,或電費減免等。

(四) 人格權,尤其名譽權

對於人格權的侵害,是在核一廠興建完成並開始發電後(圖片一的第 4 階段),而且這損害是筆者認為──就普遍石門人而言,目前仍是不知覺的,也就是尚未進入權利變化的第一階段。但人格權的損害是有的,尤其是在地農漁產品的名譽權。

在筆者升上高中以後,就離開家鄉在外地求學,曾經聽過有一老師分享過他到我家鄉監考過的經驗,他那時貌似是這麼說:那個地方的小孩們都不怎麼念書,而且在核電廠附近,經濟發展不好外,健康什麼還都有疑慮,他到北海岸都會挑遠洋魚類吃,絕對不會吃當地的食物。確切的話,我已經記不得了,我只記得當下的我十分衝擊,我甚至是那老師的小老師。

根據原子能法施行細則該條規定,我們財產權已經受到損害,此財產權為廣泛的,包括不能興建工廠,所以消失的工作機會等,而未考量外部性的效果──原來,在核能發展限制區外的農漁業產品也會受到核能發電的污名。

結語

筆者身為土生土長而離家求學的當地人,我認為興建核電廠這個政策,對於當年的台灣而言,是拚命一搏的決定,我無法否認這些年來的繁榮。儘管我深刻體驗了所有過程,甚至目前除役後的核一廠仍儲存核廢料於當地,我依然時時刻刻都能在區公所及里民中心上看見目前空氣中的微西佛度數,我都認為自己感受到的這些犧牲是「必須的」。

然而這樣的感受並不只是我個人而言,在 2018 年「發展核電的公投案」中,全石門區同意票為 2776 票對上不同意票 2005 票,有 58% 認同發展核電的同意率。

對此,本文僅希望眾人能正視這些因大時代下的犧牲,不僅是當事人察覺了而無法從中脫逃或是可能未察覺而一輩子就陷入其中。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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