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st Time?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為政治戰場|蔡孟翰

蔡孟翰

2020-12-02發佈

2023-03-01更新

First Time?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為政治戰場|蔡孟翰

First Time?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為政治戰場|蔡孟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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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美國知名自由派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逝世,總統川普因而在美國總統大選前,火速提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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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Time?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為政治戰場|蔡孟翰

日前,因美國知名自由派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逝世,總統川普因而在美國總統大選前,火速提名任內第三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選,Amy Coney Barrett。在共和黨為多數的參議院支持下,保守色彩濃厚的Barrett最終以52票贊成、48票反對,通過任命。

這次川普總統任命大法官引起高度的政治關注,除了是否應該在選前任命新任大法官、選任人選的立場,更有後續「大選通訊投票前哨戰」的味道。其實最高法院,向來就是美國政治角力的戰場。藉著這次機會,本文來介紹一下美國最高法院。

誰可以進入聯邦最高法院?

大家的歷史老師都有說,美國憲法樹立了三權分立的典範,行政、立法及司法,而司法的部分,就是依憲法第 3 條所指的最高聯邦法院及國會所設的下級法院(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憲法唯一有明文的法院,至於各州的州法院並未在憲法裡規定喔)。儘管 1787 年的憲法設立了最高法院,但還是授與國會權力決定如何組織最高法院。因此像是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數」,就成為政治人物展現實力的角力戰場。

國會首先在 1789 年的《司法法》中創建了最高法院,預計由 6 名大法官組成,並建立了下級聯邦法院系統。1801 年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在選舉中敗給湯瑪士·傑佛森(Thomas Jefferson),適逢首席大法官過世,因此任命下一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並修改《司法法》,將六名大法官減至五名,阻止傑佛森任內任命大法官的機會。不過傑佛森上任後,又再次修改亞當斯的法律。

1807 年,國會增加了第七位法官,隨後在 1837 年增加了第八位和第九位法官,又在1863 年因林肯總統不滿最高法院否定黑奴權利的決定,修法增加了第十位。1866 年,國會為了避免讓被彈劾失敗的約翰遜總統(President Andrew Johnson)提名新任大法官,又將法官人數逐步遞減至七名。約翰遜總統卸任後,國會又在 1869 年修法,將大法官人數調到九名,這個規模就一直保持至今。

1937 年,羅斯福總統提議:總統任期內若有超過 70 歲 6 個月又尚未退休的大法官,就可以再任命一名大法官,以減輕老人家的負擔,不過這樣的提案卻被認為是羅斯福總統為了包裹推行自己的政策,因而最終國會沒有通過。

講完了人數,那麼聯邦法院法官又該如何選任?依據美國憲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總統在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下,任命聯邦最高法院和聯邦下級法院的法官(恐怕在台灣的大家很難想像,其實整個聯邦法院的法官都是由美國總統提名的)。不過當今總統很少再提名人選前,諮詢參議院的意見。而參議院會通常會先進行提名的聽證會,之後再以簡單多數決通過提名。

現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慣例是由一名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及八名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s)組成。不過在美國憲法中,其實只有在第 1 條第 3 項第 6 款提到,美國總統彈劾案應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就沒有其他條文明確規定首席大法官的職務。不過實務上,首席大法官還是有著與其他大法官不同的職務,例如總統就職宣誓的監誓人、也在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時,主持辯論以及領導大法官之間的案件討論、同時也擔任聯邦司法部門的發言人。

首席大法官的職位有空缺時,總統可以另外任命新任大法官、也可以從既有的其他大法官中升任該職位,不過大多數的情況,都是由總統重新選任新的大法官擔任首席大法官。

又為了確保司法的獨立性,美國憲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大法官以及其他聯邦法官,除死亡、退休、辭職或被通過彈劾而免職外,為終身職,並且薪資在任期內不能調降。

聯邦最高法院能做什麼?

台灣常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稱為大法官,,不過美國的大法官和臺灣的大法官職權不太一樣呀,前者除了處理涉及憲法的問題外,還會有其他案件的管轄權(註)。

然而這樣的權限範圍,並不是美國建國以來就有的,甚至還是大法官自己判給自己的,這是因為憲法中並沒有明確規範。讓我們回顧一下美國歷史。

在美國建國之初,其實最高法院的地位並不顯著,也是三權分立下最薄弱了一根柱子,主要的工作是審查州法是否有牴觸聯邦法律或條約,在最高法院設立的最初十年,也只經手了約 50 個案件。而這樣的情狀在 1801 年至 1835 年間,馬歇爾擔任首席大法官的期間,而改變了最高法院在美國的地位,也不得不提著名 1803 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案。

1880 年美國總統和國會大選中,聯邦黨相繼敗給民主共和黨。敗選的總統亞當斯在卸任的前兩天,任命了數十名立場偏向聯邦黨者擔任新的巡迴法官,以牽制即將上任的新任總統傑佛森;參議院也迅速確認了亞當斯對新法官的任命案。不過由於時間倉促,以致於在亞當斯卸任、傑佛森就職後,仍有一些法官的派任書還來不及發出。傑佛森總統上任後,就下令停止頒發派任書,也因此導致已獲得任命、卻還沒拿到派任書的法官馬伯里等人依據 1789 年的《司法法》,以最高法院具有一審管轄權為由,告上最高法院,要求國務卿麥迪遜發放派認書。

馬歇爾為首的最高法院最終認定,麥迪遜拒絕交付馬伯里的派任書是非法的,因為依照憲法總統具有任命權,只要總統在派任書上簽名,法官就已獲任命,不受國務卿是否發放派任書而有所不同;透過對前述憲法任命權的解釋,這也是聯邦最高法院首次承認自己有違憲審查權。

在本案中,確立了美國最高法院具有審查法律是否違憲的權力,也確定了美國憲法是有牙齒的「有效規範」,而不僅是任憑政治操作或單純只是理想的陳述,更劃清了三權分立之間的界線。

聯邦最高法院如何邁向憲法守護者?

自馬歇爾大法官自己認定聯邦最高法院有對審查法律是否違憲的審查權,最高法院早期即主要在審查州法是否與聯邦憲法有所牴觸;而此類案件中,多數涉及經濟管制議題(依憲法規定,州際貿易屬於聯邦政府的權限),確認州政府權力和聯邦政府權力之間的界線,還沒把眼界關心到人權身上。

20 世紀開始,最高法院開始關注人民基本權議題,包括言論自由、性別平等、種族平等等議題,也讓美國最高法院成為比較法例上的基本權保障指標之一。例如 1954 年布朗訴教育局(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中,確認種族隔離政策的州法違反憲法第 14 修正案的平等原則;刑事訴訟中大家熟知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即是 1966 年本法院就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中發展的規則;2015 年,最高法院更認為同性婚姻應該受到美國憲法保障等等。

在川普總統任命 Barrett 後,論者認為當今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立場有六名保守派、三名自由派;而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期又是終身制,影響性比四年一任的總統還來的長久,因此川普此次任命大法官,勢必也將影響未來美國政治和司法的發展好一段時間,而未來美國重大、爭議性公共政策,是否會因此受到影響,例如槍枝、健保、墮胎等等,本法院作為憲法守護者的美名,是否受到波折,值得大家持續關注。

註:美國憲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了聯邦最高法院的權限。最高法院具有初審管轄的案件,包括:一切有關大使、公使及領事的案件;一切有關海上裁判權及海事裁判權的案件;美國政府為當事一方的訴訟;州與州之間的訴訟,州與另一州的公民之間的訴訟,一州公民與另一州公民之間的訴訟,同州公民之間為不同之州所讓與之土地而爭執的訴訟,以及一州或其公民與外國政府、公民或其國民之間的訴訟。

而美國國會也制定相關法律,確認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類型。包括:聯邦高等法院、美國領土法院(如波多黎各最高法院、維爾京群島最高法院、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以及涉及實質的聯邦問題各州最高法院的案件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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