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電台
2020-12-04發佈
2023-03-01更新
【促轉星期四 #04】法客電台×林佳和老師、施又熙老師|白色恐怖,誰是加害者?
在台灣的轉型正義中,時常會有一種說法「至少有一萬多個受害者,可是卻沒有加害者」,然而,促轉條例提到其法定義務「 …
【促轉星期四 #04】法客電台×林佳和老師、施又熙老師|白色恐怖,誰是加害者?
在台灣的轉型正義中,時常會有一種說法「至少有一萬多個受害者,可是卻沒有加害者」,然而,促轉條例提到其法定義務「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
講到威權時期的加害者,大家都會想到蔣介石、蔣經國,但白色恐怖不可能只靠兩個人完成,今天邀請到林佳和及施又熙兩位教授來聊聊,到底加害者及參與者是指什麼?究竟加害者的樣貌、圖像及光譜為何?又該如何處置?
加害者責任是什麼?
「加害者是個定義問題,必須先描繪出加害者圖像,才能夠討論如何處置」林佳和老師如此說道,加害者像是一個金字塔結構,有層層負責的人,光靠兩蔣不可能製造出 40 年漫長歲月的人權侵害事件。
施又熙老師也舉例,朋友的父親是當年在華山車站那邊等待移送政治犯前往綠島的軍艦上的軍人之一,但是她的父親終其一生都處於噤聲的氛圍之中,爾後朋友也被貼上加害者後代標籤,有人可能認為他是加害者,也可能有人認為不是,一切源頭都是加害者樣貌始終模糊,施老師也強調,我們要先知道討論追究加害者的目的為何,才能夠更明確指出哪些人是威權時期的加害者、參與者及協力者。
從二戰時期的例子來觀察,由重至輕即 分為:主犯、從犯、輕從犯、同流合污之徒(表達熱情及支持,但不讓手沾血)、無可歸責者、第六類(冷眼旁觀者),最嚴重的處置方式為刑事追訴,但是輕從犯之後就不會進行刑事追訴,否則會有幾百萬人之多。台灣威權時期,兩蔣是同心圓的核心,而國安部、八大情治單位、特務等則為第二層級。林佳和老師也提醒「追究個人、個別責任,而不是用整體描述」,「國安單位都是壞蛋」那麼監獄管理員、看守員也都是壞蛋,而這種說法則過於簡略。
追究加害者責任=對國民黨的政治追殺?
施又熙老師認為長一輩的人比較容易落入追加加害者責任是政治追殺的思維,但是與高中生談論白色恐怖故事則相反,有軍事審判官是聽從命令改判死刑,惟亦有不從的軍法官,這些故事都是應該說出來的。
波蘭經驗為例,還原歷史真相就是從公開政治檔案著手,亦即公開誰是參與政治控制機器的人,林佳和老師說,當時波蘭檔案局開放,發現許多父母家人子女夫妻互相監視、密報。另外有國家是揭露真相但不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告白和解,南非即是一例;南美洲則是追究責任但特赦。
而施又熙老師認為,不追究責任又何來原諒,一笑泯恩仇、真情擁抱後和解不符合常理與人性,況且若只是公開檔案,但是未釐清及追究整個加害者體系為何,恐怕只是瓦解社會間的信任,卻未找出真正應該負責的加害者及參與者。
林佳和老師說,例如捷克就是完全開放政治檔案,但是卻沒有能力稽核內容的正確性,只是要忠實呈現歷史真相,呈現方式僅是提供原始檔案。林佳和老師也提出,別忘了檔案是特務寫的,真實與否無從考證,施又熙老師也說,「檔案是特務寫的,我們要從特務的視角去看這份檔案」。除 了檔案正確性,誰能夠查看這份檔案也需要社會共識,受難者、受難者家屬,抑或是任何人都可以看?那麼就連當時被記載有婚外情的事蹟,也會被公諸於世。
白色恐怖的小螺絲釘
轉型正義是追究過去不法的事情,而非過去合法的事情,但是林佳和老師說,過去合法的事情並非完全不能以後代角度觀察,過去納粹時期,亦有法律規定,只要與猶太人發生性行為就是刑事犯罪,最重可被處以死刑,法官認為自己僅是依法行政。拉德布魯赫公式提到,法律是特別的驅逐人群,賦予不正義的內容,即為法律之不法,是不正義的法律。
每次討論受難者故事的時候,總是會有人問加害者是誰,為何在台灣,辨識加害者如此困難?林佳和老師與施又熙老師皆認為,如果很細緻地談,台灣社會可以討論出一個社會普遍有共識的加害者範圍,但是歷史學界只有對於個案、個人的描述,並未有國家體系性不法之整體描述,但是白色恐怖的整體是遠遠超過僅是「被抓走」、「被刑求」而已。
結語
「帝寶台糖大樓隔壁,以及 101 大樓隔壁的房地產被沒收,受害者被賠償 200 萬」施又熙老師也說,其實受害者受到的補償是不符合公平正義的,撇除金錢賠償,受害者等待的是「誰應該道歉」。
施又熙老師也補充,如果只是聽到受害者的描述是不足的,我們需要更多加害者、加害者家屬說出他們的故事,或許是被壓迫、控制,藉由加害者這塊拼圖,拼出威權時期控制及扭曲的全貌。
林佳和老師最後說,確實有國家僅進行補償或賠償受害者,但是為何要放棄追究加害者責任,台灣錯失很多可以追究加害者責任的機會,惟若能逐漸畫出並描述加害者同心圓,是台灣社會應該有的共識,謊稱過去時代已結束,其實仍然存續並延續在現代社會,「不處理就會像隱疾永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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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